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其實法官唔易做?

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
08/05/2019
明光社

所謂「生不入官門」,平常市民如你我他,一般甚少有機會接觸法庭和法官,我們對這個行業的印象,很多時都是來自電視劇對它的描述。「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請來退休法官黃偉權,在3月19日晚上向參加者介紹法官的工作,讓大家認識到法官雖擁有權力,但其權力同時亦受到限制。

受成文法限制

黃偉權退休法官(後稱黃官),曾任死因裁判官、勞資審裁處審裁官、裁判法院法官等。他說法官的誓詞內容指出,法官需持守不偏不倚、無私無懼無畏的原則,審案判案都要盡力持守公正的原則。他解釋不偏不倚是要讓人看得見的,他引用了名句「秉行公義是有目共睹(justice seen to be done)」來解釋,這是十分重要的。他又指出,法官的判決要根據法例(即成文法),但由於法例無法寫得鉅細無遺,例如何謂盜竊?成文法的其中一個犯罪元素包括永久地剝奪他人的財產。但何謂「永久」?法例沒有列明,這就得倚靠法官根據普通法來詮釋。黃官舉例,如果有人拾到一隻勞力士手錶,他到底是否「永久」剝奪了別人的財產,法官就得按證據來決定。如果他放在口袋裡,然後拿去警局,這當然不是永久;但如果他戴著手錶三年,這便可以理解為「永久」。但他假設,如果成文法列明擁有別人的財物超過五分鐘便屬於「永久」,法官則只能按此原則來判案,只要超出五分鐘,便代表他「永久」剝奪了他人的財產。

黃官指,法官受限於成文法,而立法機關是立法會,一旦成文法「寫死」了一些字的定義,就像上文提及若超過五分鐘便代表「永久」,身為法官只有依從。而修改法例絕非法官的工作。他認為大家須珍惜手上的一票,因為投票選甚麼人進入立法會,其立場如何,是會影響法例的制定。社會不斷變遷,法院的裁決也需要與時並進,黃官指出因此終審法院也有可能推翻自己曾作出的判決,他認為這正是香港司法制度的可貴之處。

下級法院與上級法院

除了受成文法規限,下級法院的判決也受上級法院的判決限制,如裁判法院須依從高等法院上訴的判決來判案。但同級法院的判決則不會限制彼此的判決。黃官舉例,如曾經有案件就露營車是否屬於旅館而起爭議,法庭因而要作出裁決。裁判官A裁定露營車不是旅館,但幾年後同類案件又出現,裁判官B可以裁定露營車是旅館。他表示,後來高等法院上訴裁定露營車屬於旅館,裁判法院再審同類案件時,就必須將露營車視為旅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名樂會有限公司及名樂漁莊有限公司,案件編號:HCMA 4/2017)。

身為基督徒法官,黃官坦言自己是受法律所限制,因此他絕不能以信仰作為判案的理據,不依從法律,不跟隨案例作為判案的標準。但他擔任法官這許多年,卻從未遇過與信仰有衝突的案件,他笑言因為自己的「級數未到那麼高級」。不過,無論如何,他強調信仰不能成為他判案的標準。

是次的對談以「其實法官唔易做?」為題,黃官道出身為法官的確受很多事情限制。例如在任法官一般不會接受傳媒訪問,因為他們的責任是判案,如表明立場,就容易令人覺得判決有偏頗。他笑謂即使有傳媒問法官,是否贊成加法官的薪金,他們也不應回答,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他又指,現在社會充斥著不少政治上的爭拗,作為法官絕不會寫文章指出誰對誰錯,因為說了出來,未來就會令人懷疑法官審案能否持平。他又分享,曾試過審理一宗案件時,期間發現有位證人竟然是自己的鄰居,因此他便不能再審下去。他解釋如果法官認識證人,便會對證人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因此很難公正地考慮證人的誠實程度,而該案件須由其他法官重審。

謹言慎行

此外,法官平日必須謹言慎行,黃官舉例說,即使過馬路前,看不見路上有車,但也不能衝紅燈過馬路,因為這會影響法官的形象,令人看見法官不遵守法律。他表示法官的生活充滿著這類限制,平日愛打網球的他,買網球時也會考慮到體育用品店附近有甚麼商舖,如果附近有色情場所,就盡可能不會去那些地方,避免旁人有別的聯想。

黃官指出,法官判案時要寫判詞,解釋自己的判決理據,例如自己為何相信某人的證供等等。他表示判詞也顯示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可貴之處,因為法官不只要交代自己的判決,同時也要交代為何自己有此判決。不過他直言寫判詞是「好辛苦」的,因為有些判詞長達200多頁,像一本書那麼厚,法官既要記錄又要分析,用字亦要簡單、直接,要避免用一些空泛的成語。現時香港的案件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審理,如用中文審案法官會用中文寫判詞,如用英文審案則會用英文寫判詞。也許大家會認為用中文寫判詞會容易一點,因為我們都是中國人,寫的是自己的語言。但黃官卻指出,中文的成語比較縹緲,看的人未必能掌握寫的人的意思,而且一句成語設若有兩個意思,就會導致在詮釋上有差異。他舉例說,若指某人的處境四面楚歌,「四面楚歌」的意思很籠統,沒有講清楚當時的處境,因此法官不應在判詞上用這些詞語,避免令人誤會。他表示寫判詞時得小心校對,若有錯字、意思不清晰,便有機會在上訴時給上訴法官公開地指責,而且當中的意思一旦不清晰,也會影響判決是否穩妥。

當晚的聚會充滿著笑聲,黃官的幽默令參加者可以輕鬆地認識法官的工作。他的分享更令我們看到法官一槌定音的背後,仍有成文法、上級法院、司法制度來約束。官字雖然是兩個口,但作為法官,要對案件作出裁決,並小心寫下判詞清晰地交代判決,法庭內外,都要行事謹慎,別讓行為對工作帶來負面影響,這都令參加者了解法官工作的艱辛,並明白到其實法官真的唔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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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權與責

韋佩文 | 明光社項目統籌經理及輔導員
27/01/2023

夫婦去到離婚的地步,除了以法律途徑終止雙方的婚姻關係及處理子女的撫養權事宜,有部份離婚夫婦同時需要法庭介入去處理贍養費的安排。雖然由法庭頒出的贍養費令受到法例監管,可是拖欠贍養費的情況仍然存在。參考2016年公佈的統計數字,有40.5%收取贍養費的離婚/分居人士未能全數收取有關款項,而當中有88.1%沒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去追討,最普遍的原因是「認為前配偶不會支付贍養費」。[1]

明光社

為了幫助追討贍養費的人士尋求出路,由明光社主辦及風雨同路人協辦的「贍養費的權與責」講座,邀請了劉傑姿律師(蘇龍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及認可家事調解員)、羅惠儀姑娘(家庭服務社工及認可家事調解員)及過來人Shirley女士擔任分享嘉賓,她們於2022年12月10日在突破中心與40位參加者分享現時追討贍養費的可行法律途徑及社會服務。

劉傑姿律師介紹以法律途徑處理贍養費的一般程序、法庭的釐訂準則、贍養費令的法律效力及追討欠款的方法。劉律師分享以家事調解處理贍養費安排的好處,因家事調解員受過專業訓練,能幫助離婚夫婦尋求共同的關注,繼而訂出一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先的方案。

羅惠儀姑娘分享單親婦女遭前夫拖欠贍養費的情況及遇到的困難。雖然贍養費的受款人可以入稟法庭追討,但法律程序複雜,欠款人亦不願配合,令不少受款人卻步。若單親家庭面對經濟困難,羅姑娘建議家長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Shirley離婚10年,為了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她的一對子女與前夫同住原有居所,由她與前夫共同撫養。因前夫當時失業,他要求Shirley給予他一筆巨額贍養費,及子女每月的生活費。Shirley與前夫為了贍養費的金額也爭持了一段時間,她最後放下堅持,而贍養費的金額也調低了一點。在爭持的過程中,Shirley一心只為子女著想,不想子女為了父母之間的金錢糾紛而難受。今日Shirley的子女已長大成人,他們對母親一直以來的付出予以肯定。

明光社

明光社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資助的「贍養費的權與責」計劃,透過文章、短片及講座,加深市民了解追討贍養費的困難,及現時可使用的法律途徑及社會服務。上述講座屬於計劃下的活動。


[1] 〈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61號報告書:新媒體的使用情況、執行贍養令的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政府統計處,2016年11月,網站:https://www.censtatd.gov.hk/en/data/stat_report/product/B1130201/att/B11302612016XXXXB0100.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月16日)。

拖欠或不支付贍養費沒後果損害受款人權益

06/10/2022

做了單親媽媽近三十年的Grace(化名),過去一直默默忍受前夫Victor(化名)一次又一次擅自削減贍養費的舉措,「除非有錢請律師,否則要自己透過小額錢債去追討,太費神了。」

Grace和Victor拍拖七年結束愛情長跑,婚後兩年誕下兒子。不過,他們的婚姻只能維持短短三年,「主要是大家缺乏溝通,而且價值觀不同,包括對很多事物、對金錢和成功感的看法。而導火線是有第三者介入。」

離婚後,兒子由Grace照顧,Victor則可每星期探望兒子一次。當時雙方白紙黑字列明,經營髮型屋的Victor,需要每個月支付兩母子合共六千元贍養費,但生效不久,他便違反協議,「只是給過一、兩次六千元而已,之後就以無錢為理由,私自把金額降至三千元。」惟感情重創的Grace,已無力再採取任何行動。

「經歷離婚,已經充斥太多情緒了,既失望、沮喪,亦有憤怒、擔心等,所以我不想再跟他糾纏了。而且我當時已經信了主,相信上帝會有供應。」誠如Grace所講,上帝一直眷顧著她,從事醫療工作的她,靠著自己的收入和三千元贍養費,省吃儉用,終於把兒子撫養成人。

雖然根據雙方當年所訂的離婚協議,贍養費其中一部份是支付給Grace的,直至她再婚為止,但執行起來,卻又是另一回事。Grace透露,當兒子大學畢業後,前夫便立即把贍養費下調至一千元,但亦僅維持了一、兩年,最後更索性提出永久停付。「算了吧!既然他可以如此不顧顏面地提出,反正一千元也做不了什麼,他不想給我,就由他吧!」

如今Grace的兒子已踏足社會工作,享盡仔福的她,生活無憂。只是說起贍養費這個話題,她還是滿腦子想法。「我覺得法律上可以多點保障受款人,例如允許從前配偶戶口中直接扣款,並列明不支付贍養費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她甚至倡議,可仿效新加坡政府的《贍養父母法令》,「新加坡法律規定,子女若不供養父母就要坐監。其實香港也可以有類似的做法,夫婦離婚後,若一方違反協議,拖欠或不支付贍養費,都需要坐監!」

 

文章僅代表本機構的立場

法律以外,還有方法處理離婚糾紛嗎?

韋佩文 | 明光社項目統籌經理及輔導員
16/09/2022

離婚令人心傷,如因離婚而對簿公堂令人更心酸。離婚夫婦為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往往聘用律師進行法律訴訟,以為「打官司」可以捍衛自己的利益及討回公道,但「打官司」是否唯一渠道去處理離婚糾紛?又是否用錢(律師費)可以解決錢(贍養費)的問題?

明光社
劉傑姿律師為參加者講解以法律途徑爭取贍養費的利與弊。

為了解開「打官司」的迷思,明光社聯同風雨同路人及旺角浸信會於2022年8月28日合辦了一場名為「『打官司』難解家庭事?!」公開講座,邀請了葉美施律師及劉傑姿律師向參加者講解以法律途徑去爭取或追討贍養費的利與弊。兩位律師分別提到在進行法律訴訟時,代表律師只會考慮當事人的需要,為其爭取最大的利益,而不會顧及前配偶的處境,甚至不會衡量子女的實際需要。再者,律師費昂貴,而在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未能預計「上法庭」的次數,以致當事人最後可能需要付上龐大的律師費。葉律師分享了一些個案,指曾有離婚人士經律師處理而得到所要求的贍養費,但他/她卻要用這筆金錢去支付巨額律師費,他/她最後只贏到「一啖氣」,而非實際的金錢。

明光社
葉美施律師提到曾有離婚人士透過律師爭取到要求的贍養費,但卻要支付巨額律師費。

對簿公堂既費時、費錢,又費心力,葉律師及劉律師建議離婚夫婦利用家事調解服務,因調解員能以中立及持平的第三者角色去協助離婚夫婦進行協商,尋求共同的關注,及為子女的利益作出最佳利益的方案。在講座中,有參加者表示過往對家事調解服務的認識不多,但在兩位律師介紹下,讓他們可以多一個選擇,利用一個持平及收費相宜的平台去處理離婚的安排。講座完結後,參加者繼續以小組形式交流在追討贍養費時遇到的困難及可行的解決方法。

除了上述講座外,明光社與風雨同路人還合辦了另外兩場公開講座:由建道神學院輔導系主任劉佩婷博士擔任講員的「不能說的悲傷」公開講座已於6月28日舉行,讓正在考慮「再婚」的父母先理解孩子的處境、聆聽他們的需要和心聲,才作出最後決定;此外,由中國神學研究院輔導系教授區祥江博士主講的「認識再婚家庭的挑戰與過渡」公開講座已於7月10日舉行,讓準備再婚的離婚人士能了解將會遇到的挑戰,以至在再婚前作出更好的規劃,避免重蹈覆轍。

保護兒童 加強各界的意識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7/2021

2018年五歲女童被虐殺事件轟動全港,引發社會對保護兒童的關注。明光社於今年6月25日舉辦了「保護兒童 加強各界的意識」的網上講座,邀請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律師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總主任蘇艷芳姑娘任分享嘉賓,探討相關法例及了解前線社工所面對的挑戰。

強制舉報機制需要配套資源

明光社

張達明律師指現行法例因技術原因,有些虐兒案件只能以刑罰較輕的《侵害人身罪條例》來控告施虐者,如施虐者可能多於一位,當中還有旁觀者,他們可能是與受虐者同住的父母,在沒有足夠證據去證明誰是真正的施虐者及他們是否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即使受虐者死亡,亦只能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提控。張律師指他基本上支持引入「沒有保護兒童罪」以堵塞法律漏洞,因為它只針對施虐者及袖手旁觀的家庭成員。惟他認為加重刑罰對虐兒父母的阻嚇性不大,反而家庭教育才可改善虐兒情況。

對於強制舉報機制,要求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人士如發現懷疑虐兒事件就必須舉報,張律師認為在實際執行上有一個很重要的前設,就是需要足夠資源配套去跟進,包括有足夠的專業人士去分辨是否需要介入個案,如沒有足夠資源作跟進,恐怕只會弄巧反拙,亦有可能會出現大家為求自保而大量舉報的情況。此外,張律師認為政府可考慮成立兒童事務專員,設立有關的法定架構,就兒童權益,作統籌的工作。

社工的難處

蘇艷芳姑娘分享到,學校社工透過觀察,如學生身體上有傷痕、情緒低落、與人相處的表現,發現虐兒個案,並指很多時是老師發現學生有異樣然後告訴社工。一旦有個案要跟進,學校社工需要按指引去處理,並與不同部門或人士合作。

蘇姑娘表示與學校合作時會遇到一些困難,如學校擔心家長的負面反應並投訴,或校方有時只希望作簡單處理。她指有時老師致電家長查詢,只要求家長不要再虐打兒童,但忽略了事件的經過,這會令他們錯失了機會去了解事件,有時甚至可能因老師通知了施虐者,令他或會遷怒於兒童;蘇姑娘指聯絡家長的策略是需要多作部署的。另外,當事件涉及同校學生之間的欺凌,校方都會擔心影響校譽。蘇姑娘也分享到與父母協作時的情況,如果子女被其他人虐待,有的父母想低調處理,有的則不然,彼此看法都不同。如父母其中一方是施虐者,社工跟非施虐者討論事件時,有的家長會不想張揚,社工便要花時間去作解釋。

蘇姑娘認為在職培訓對前線社工來說是很重要的,包括經驗分享、分辨個案等,這些都需要很多資源配合。她認為家長及公眾教育是很重要的,例如同學之間見到對方身體上有傷痕,懂得尋求社工及老師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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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團體必須留心的地雷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1/2021

最近有教會團體因為籌款的問題被警方調查,並凍結銀行戶口,引起教內教外人士的關注。其實,面對近年的社會及政治環境的轉變,堂會及機構有不少做事的方式必須改變,否則將來政府根本毋須用政治或宗教的理由,教會群體因為誤墮法網而被檢控的事件恐怕亦只會不斷增加,而不幸的是有時我們明知是地雷也要踩下去。雖然,若果一個政府欠缺包容異見和批評的胸襟,要針對一些不合作的民間團體有許多方法,不過,教會要面對的不單是政府、也是眾,當教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的時候,若果本身光明磊落,不會讓人覺得有任何涉及個人操守上的問題,以及辦事馬虎、以權謀私、貪小便宜、明知故犯也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大部份堂會和機構都是免稅團體和有限公司,本身都受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監管,若果是辦學或社會服務團體則受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規管,此外,還有許多不能忽略、大大小小不同的法例,例如《消防條例》、《僱傭條例》等等。由於教會圈子內一些做事的方式未能與時並進,往往容易出事。可以出事的地方多不勝數,嘗試在下面舉幾個例子: 

第一,物業問題。香港寸金尺土,為了善用地方,有些堂會和機構的物業也可能有僭建或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問題,例如將露台或天台改建,使用工廠大廈作辦公或聚會的用途,更嚴重的可能是違反消防條例除了保險的問題外,萬一發生意外,人命的傷亡是難以補償的。由於出入的人數太多、影響其他用戶使用公共設施或擔心走火通道問題,因而被投訴和被有關部門發信警告的例子也有不少。

第二,行政問題。由於貪方便或者認為我們做的是天國的事工,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行政事務之上,有些堂會和機構並沒有嚴格遵守或留意《公司條例》和《稅務條例》的規定,因而對在甚麼時候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和董事會、是否有足夠的通知期、法定人數、會議程序、會議記錄都是馬馬虎虎,隨便填報、甚至與事實不符,認為這些都不過是例行公事,掉以輕心,結果被有關部門檢控和處罰時有所聞。作為堂會或機構負責人可以選擇不親身處理一些行政事務,但堂會和機構本身不能選擇不處理,必須委派有經驗和能力的同工或者執事來處理。 

第三,財務問題。教會團體重視生命,對牧者和屬靈領袖有時因為尊重和信任的緣故,所以不敢事事要求交代。尊重是好的,不過,為了保護受尊重的人,清晰的財務制度是必須的,而作為領導的,更應自願被監,主動交,既可以作好的榜樣,也可以讓其他人有規有矩,畢竟,最容易絆倒人的不外金錢、名譽、權力和情慾,作為領袖在這四方面應特別謹慎。不是別人信不過你,是你不要太過相信自己,不要將自己放在試探之中。一般來說,堂會的奉獻主要來自會友,最好避免私下將現金交予同工、或者轉入同工的個人戶口,另一方面,應該像公務員一樣,當同工收到任何大額的個人奉獻或禮物的時候,必須有一個申報和批准的機制,以避免有同工出現私下收受利益的問題。任何涉及同工薪酬和利益的決定,同工都應該避嫌,不參與有關討論。

至於機構的籌款,很多時涉及公眾,必須更加小心,近年興起的眾籌固然是一個新的途徑,也可以接觸一些非原來的支持者,不過,若涉及一些來歷不明的大額捐款,便容易墮入被指洗黑錢的陷阱,機構最好訂明捐款達某個數額例如50,000元以上必須知道捐款人或公司的名字而收到捐款後亦應與捐款者聯絡萬一有任何爭議時亦有可追查的依據。另一方面,若籌款太成功,突然間多了大筆金錢的時候,在監管及運用方面需有更高的透明度,而機構負責人應避免任何個人利益衝突。例如在招聘、外判、發放津貼時不能讓人有明益自己人、私相授受的懷疑,應由一個有公信力及獨立性的董事會來處理。若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可以請教有經驗的人,在法律面前,不知者仍然有罪。

無論是堂會或機構的負責人,不單要對天國的事工負責,也要在世人面前有好的見證,教會作為社會的守望者,自己必須先避免觸犯法例,除非有關法例侵害了我們的宗教自由和基本人權。

隨著時代轉變的教會

疫情和社會事件,都令人思考教會需要改變這課題,回顧過去,香港的教會一直都隨著時代轉變,50至60年代中期,當時香港面對著人口急增及大量難民自內地來港問題,基督教團體便在當時參與緊急福利救濟工作,提供物質援助。到了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香港的經濟持續發展及難民問題亦變得穩定,海外團體的捐款隨之減少,而基督教志願團體便與香港政府建立了「夥伴」關係,由政府提供經濟方面補助,基督教團體提供服務,承擔社會福利及辦學等工作。而到了80至90年代,基督教志願團體的服務走向專業化,同時亦反省到服務是否走向「世俗化」,令服務缺少了信仰特性。此外,亦有一些基督教團體開始積極回應香港的社會事務、公共政策。基督教在當時亦致力傳福音及植堂工作。[1]


 

[1] 邢福增:〈香港基督教的政治及社會角色:歷史的回顧〉,載趙崇明等編:《當教會遇上政治:政治實踐的神學反思》(香港:香港神學院、基道出版社,2005),頁33–67。

不要填鴨式教育,自己辦學校?

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

17/07/2019

明光社

試想像,森林學校舉辦考試,考生包括了猴子、小鳥、魚和大象,試卷的題目是:爬樹,結果可想而知,猴子的成績一定是最好,考生雖然都面對相同的題目,但這樣的考試公平嗎?「愛童行學園」負責人吳志堅先生(Kinal)透過以上的例子,告訴大家香港教育制度不公平的現況。5月28日的「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請來嘉賓Kinal,跟大家分享他所辦的學校,如何將人性化教育延伸開去。

迷失的一代

Kinal指香港教育制度實行的是精英制,只有少數學生可以唸大學。換言之,很多學生只能在學習過程中「陪跑」,有的由小學開始已注定了他是不能走下去,他在學校的日子彷彿是在浪費青春。在一些排名低的Band 3學校裡,老師也只要求學生在班房裡不要嘈吵。他指媒體往往喜歡吹捧成績出眾的狀元,只要一有狀元出現,媒體就會說他所唸的是名校,他不明白,為何沒有人問其實那間學校到底有多少人是不合格的?他指香港的教育如此畸形,就像一間工廠不斷生產大量失敗的產品,為何還要繼續?

Kinal指出,在香港這種氛圍之下,迷失的不只是學生,就連家長也迷失了。例如孩子考試得98分,家長們可能只會想,為何孩子會失掉那兩分,拿不到滿分。他認為在這種教育氣氛之下,人們往往只看到問題,挑剔別人的錯處,社會也變得不懂欣賞別人。

學生面對過多的功課,承受著巨大的壓力。Kinal便認識一位家長,他的女兒唸中二,自幼稚園高班開始,便因為做功課和上不同的興趣班,每晚近一時才睡,一星期七天都要學習,令身心因為飽受壓力出現了問題。他慨嘆,每年都有學生自殺,因為他們感到絕望,不知道生存為了甚麼。他認為小朋友自幼便給功課包圍著,而他們最需要的其實是玩,可是他們卻要做好功課、有好的成績,以此來交易,才有機會去玩。而他們眼見成年人的生活同樣辛勞和沒有生命力,這樣的人生,還有甚麼希望可言?

無牆學校

眼見填鴨式教育制度下的種種問題,Kinal認為只是指責而沒有行動是沒有意思的,既然路是靠人行出來的,他便在三、四年前,毅然決定開辦「愛童行學園」。學校參考了德國、芬蘭的體驗學習模式,讓家長們有多一個選擇。辦學之初,他透過社交媒體,宣佈自己要開辦一間無牆學校,他解釋學校無牆是因為要讓學生直接在真實的環境裡學習,整個社會都是學校。消息公佈後,竟然有100多位家長表示有興趣讓孩子報讀,連Kinal自己也覺得驚奇,由於當時學校連老師都沒有,他便著手聘請。學校和別的學校一樣,在9月開學,但當時到了8月僅得一人交了學費,他惟有再次招生,到了正式開學,學校只有10個學生,其中一個更是Kinal的女兒,老師則有五個,師生比例是1:2,他笑言沒有甚麼學校可以這麼厲害。其後,因著媒體,如電台、報紙、雜誌的介紹,到了10月時,學生也多了一點,「愛童行學園」就這樣開始了。

無牆學校顧名思義就是沒有特定校舍,老師會帶學生進入社區,在不同地方上課,例如到公園、沙灘、博物館,郊外,或到不同團體中間學習。Kinal表示,學生在實際環境裡可以到處探索,例如幼兒班的學生會到公園上課,學生可以自由探索花、草、樹、木、昆蟲、周圍的設施,和接觸公園內不同的人。他指小朋友的特質本來就對事物充滿好奇,讓他們發掘自己感興趣的事物,比強迫他們坐下來,被動地吸收知識,更為人性化。而學校亦採用了混齡學習,例如幼兒班是讓二至四歲的孩子一起上課,初小班讓五至八歲的孩子一起學習。他指,這樣的學習環境與我們的社會更加相似。

讓同學選擇課題

Kinal介紹,學校會透過Design Thinking(設計思維)模式教導學生,例如早前有一幅清潔工人在公廁吃飯的照片流出,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學校就會讓小學同學想想,有何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同學首先要親身到公廁,訪問一下清潔工人,了解他們面對的問題,期間他們了解到,其實工人不一定要在廁所裡吃飯,只是因為戶外地方很曬,所以工人才選擇在廁所吃。學生在整個過程中,往往體會到工人的工作一點也不容易,並培養出對別人的愛和同理心。他補充,設計這類專題功課的目的不是為了要學生填寫工作紙、交功課,學校也沒有硬性規定同學要探索哪一個特定課題,相反,老師是讓同學主導,自行選擇自己想探討的題目。不過他們一旦決定了做哪個題目,就要負責到底,絕不能因為到了公廁覺得很臭便嚷著要離開。

Kinal又表示,學校裡也有SEN(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如患有自閉症、過度活躍症的學生,但比例不多。他提到有位SEN學生,初來時還在吃藥,由於情緒不穩定,以前他在宿舍時會被綁起來。他來到學校,第一天便對老師和同學動手動腳。對於這種情況,有新來的老師就曾經勸Kinal不要收這個學生,以免影響學校,但他對此卻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他說,要讓其他的小朋友和家長知道,社會是有不同類型的人,他們要學習怎樣和他相處,因為他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大家不能只接納自己願意接納的人,他更認為這是一個學習的機會。漸漸,這個學生有所改變,他的情緒變得穩定,更不用吃藥,就連跟進的社工也嘖嘖稱奇,他在學校至今已近兩年了。最近又有另一位情緒不穩定的同學來了學校,這位已融入學校生活的同學竟然走出來對其他同學說:「他就像以前的我,大家給他多些時間。」Kinal覆述事件時,欣喜之情溢於言表,可見看著孩子成長,讓他感到相當鼓舞。

雖然在當晚的分享中,提出了不少對現今教育制度的質疑,但Kinal仍強調,沒有一種教育是最好的,所謂的好與不好,其實是指適合與不適合學生,他直言他所辦的學校也不會適合所有學生,他只是希望在現今的教育制度下,能為學生和家長提供多一種選擇。

 

唔只醫病的醫生?

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

講員:蕭烜醫生;整理:陳永浩博士 | 蕭烜醫生(仁愛家庭醫務所醫生);陳永浩博士(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5/03/2019

 

明光社

醫生給不少人的印象是專業和謹慎,但與病人相處時,他們或許不會太熱情,彼此的關係不會太親近。不過,「2019生命倫理對談:吾.工.道」首次請來的嘉賓蕭烜醫生,卻希望拉近與病人的距離,讓他們不只得到藥物的治療,還有心靈上的醫治,他本著愛心和信仰來服務病人和家屬。在1月22日的晚上,他在本社分享他的行醫理念,以及為何他有這樣的想法。

蕭醫生於2005年開辦仁愛家庭醫務所,不過,他原初並不是想當一位家庭醫生,而是想當一位腫瘤科醫生,但一個罹患末期癌症的婆婆改變了他。這位婆婆曾對他說,覺得很孤獨,她在一天24小時之中,有22小時都在等候,因為醫生巡房只會用兩分鐘看她,而親人來訪也只是兩個小時而已。婆婆表示,自己的心願是想回到家中,在熟悉的環境裡,有親人在身邊,並得到家庭醫生的照料。這次相遇令蕭醫生認清自己最想做的,是與病人的家庭同行,所以他改變初衷,打算成為一位家庭醫生。

雖然認定了自己要走的方向,但最初蕭醫生踏上這條路時,還是戰戰兢兢的。診所剛開業的首七個年頭,由於病人不多,他都沒有支取薪金。開業初期,他更要從早到晚都「坐鎮」在診所裡,每天工作16小時,每週才休息一天,這令他與妻子共對的時間變得很少,他的父親也無法理解他的選擇和決定。他自己也曾感到很氣餒。但在這段日子,他卻學會了等候神。他說:「在等候裡,我學會了一件事,就是我的心要安息……我安安樂樂去等候神。」當診所沒有病人時,他總會外出走走,或到茶餐廳坐坐,或拿著公事包和醫療工具外出診症,這令他有機會認識到區內的街坊。

家庭醫學——由家庭做起

家庭醫學提供了基層醫療服務,家庭醫生守護著市民健康的最前線。但蕭醫生指,在香港的家庭醫生,很多時只會被視為是看傷風感冒的普通科醫生。他慨嘆:「沒甚麼人知道原來家庭醫學是一個專科來的。」他這10多年來,認清了自己獨特的身份:家庭醫生與病人的家庭是可以建立很緊密的關係,因為一個家庭的三代,甚至四代的成員,都可能是看同一個家庭醫生,而有些家庭甚至會將家庭醫生視為「半個屋企人」,因此,家庭醫生能夠很清楚知道病人的家庭狀況和習慣。

為了讓病人成為自己的朋友,蕭醫生嘗試用創新的方法來關懷病人,例如邀請病人和家屬一同參加旅行活動,從中他既能了解病人的習慣,也可以教導他們怎樣保持健康。他更會嘗試推動關懷社區的工作。在他診所的所在地,區內有超過2,000多位獨居長者都乏人照顧,他便試著以一年時間訓練一些街坊、婦女,當中更包括了60至70歲的長者,讓他們去關心70至80歲的獨居長者。

挑戰職場固有文化

蕭醫生指,這種主動關心病人,和病人拉近距離的做法,其實不是所有診所職員都受落的。因為在醫療界裡,早已認定了診所的職員,只是負責跟症、執藥,要他們走進社區並不容易。此外,蕭醫生又會在診所裡跟同事一起敬拜和祈禱,此舉也會受到同事質疑。面對這些情況,蕭醫生便嘗試主動關心同事和他的家庭。他說:「當我關心我們的同事,關心他的處境,關心他的家庭,我就發現到原來他的家庭也面對很多困境。」因此,蕭醫生便很想與同事建立如同家人的文化,彼此關心。這樣亦可以幫助他更新職場裡一些固有的文化。

蕭醫生坦言,自己曾患過情緒病,雖然他已康復,但經歷過軟弱令他更敏銳病人在心靈方面的需要。他指出只要願意開口關心病人,便會發現病人當中有些面對情緒病問題,有些面對家庭或職場問題。他深信這些病人都是神為他帶來,他願意花時間了解他們的需要。現時在診所工作的,除了醫生和助護,還有社工、輔導員和義工,診所亦成立了輔導中心,讓來看病的街坊,得到更全面的醫治。

怎樣才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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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著自己的醫科同學,有的是「月球人」(即每月收入達100萬元),有的甚至是「星球人」(每星期收入達100萬元),蕭醫生笑言若以金錢論成敗,他算是失敗。但對他來說,病人受到鼓勵,生活上有所突破,這些都來得比金錢重要。他指自己曾經遇過一位身體遭嚴重燒傷的病人,這位病人有次獲邀出外旅遊,但卻擔心同行的人會以奇異的目光來看他。診所的醫護人員都鼓勵他參加,並表示神會與他同在的,結果這位病人真的參加了那次旅遊,並有勇氣日後更多外出走走,人也變得開朗起來。蕭醫生欣喜地表示,後來這位病人甚至用他已經全部燒傷、結焦的手指,製作了一盆花,祝賀去年成立的輔導中心。他指所有診所同事都很珍惜這份禮物。

蕭醫生指自己讀到啟示錄十二章11節的時候很受激勵,因為他知道能勝過那惡者,全倚仗耶穌基督的血,還有信徒所見證的道。他知道自己所付出的不是很多,但當他看到病人的見證時,這些見證都指引著他,成為了他的謀士。例如,他曾經遇過一位憂愁的老伯。蕭醫生後來發現,原來老伯的太太患過癌症,雖然治好了,但又彷彿好像沒治好,因為她很抑鬱,和很擔心癌症再復發。老伯本來已退休,但因害怕妻子舊病復發而再次出來工作。蕭醫生想為他禱告,最初他有點抗拒,但後來還是願意一起禱告,並在禱告時哭了起來。其後,他每次來看病都想蕭醫生為他禱告,他漸漸改變,更表示想到教會事奉神。這些見證對蕭醫生來說都十分寶貴,他常常將它們存放在心裡,讓他可以喜樂滿足,並有氣力繼續向前邁進,醫生又豈只能為人醫病呢!

沒有界線只會帶來煩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5/03/2019

人人皆嚮往自由,喜歡隨意做自己喜歡的事,不過,太過自由而沒有訂立合宜的界線,最終只會自尋煩惱,甚至自討苦吃,累人累己。

看到有趣或轟動的新聞,毋須猶疑,輕輕一按便可以和所有親友分享,既可令別人知道自己消息靈通,有時亦可以「是非當人情」,甚或喚醒大家即時回應,以免「執輸行頭」,舉手之勞,何樂而不為。不過代價就是早晚會成為散播謠言的幫凶,或是被人愚弄的傻瓜。又例如家人之間若沒有界線意識,侵犯私隱固然會成為爭拗的源頭,而侵犯其他成員的身體界線更會釀成家變。情不自禁,未弄清大家的心意便突破了最後的身體界線固然有機會搞出人命;就算只輕輕一按傳送本身或他人的裸照一樣後患無窮。界線其實是提醒我們何謂危險的溫馨提示。

按得快不一定好世界,特別當我們根本不知道那些究竟是甚麼,無論是內容農場(Content Farm)的假新聞、表情符號(emoji)、或較為冷門的BL(Boys’ Love,男男同性戀故事),若大家沒有弄清楚背後的意思便傳送,隨時會引起誤會,甚至「一身蟻」。香港青少年抗逆力低,當不幸遇上這類煩惱便容易失去分寸,因此,參考外國的經驗,可能有助他們改善自身的抗逆力。

最後,對於不少專業人士、商界、教育界、家長及教會團體來說,不少人仍然有生不入官門的傳統思想,對法院和訴訟更是敬而遠之,不過,時移世易,有關界線亦因著愈來愈大的需要而不能不遷移了。今期《燭光》,簡而言之就是提醒大家在不同範疇,有時不能越界,有時卻需要破戒。

性別承認的幾個主要爭議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30/01/2018

政府在2017年6月發表了有關性別承認的諮詢文件,徵詢各界對法律上性別承認等多個議題的意見,諮詢期於同年的12月31日正式結束。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爭議相當激烈。本文將整理各界提出的觀點與論據,讓讀者可更全面地掌握是次爭議。[1]

核心問題一:變性手術的倫理問題

明光社

由於變性手術涉及切除健康的性器官,故有其倫理爭議。有部份人認為,變性手術並不道德,他們提出如有人希望自己是失明人士,並因自己視力正常而飽受精神困擾,遇此情況合理的做法是讓有關人士接受適切的治療,而不是挖走他們的雙眼。對待性別焦躁症患者的情況亦然,有人認為要求他/她們切除健康的性器官是違反道德的,因此主張禁止變性手術,或至少停止政府對變性手術的資助。

另外,亦有一些人認為醫學上的證據顯示變性手術在極端情況下可紓緩性別焦躁症,故按較少的惡(lesser evil)原則,應讓有關人士接受變性手術;換言之,這些人視變性手術為最後手段(last resort)。

有些人抱有第三種想法,視變性手術與整形手術類似,人可以此作為追尋「自我」的手段,但有趣的是,他們同時會高喊「變性手術是酷刑」,原因是他們認為性別由心理認同決定,如政府只讓做了變性手術的人有新的性別身份,則是強迫接受手術者絕育。

核心問題二:應否有一凌駕性的法律承認某人的心理性別?

立不立法是一回事,法例的內容是甚麼、參考甚麼地區的法例是另一回事。在本次諮詢中,其中一項最大的爭議是應以立法還是以行政措施去處理跨性別人士的問題。

以立法處,意味著除特別豁免外,所有公營和私營部門都要有層面上承認某人的性別。例如,紀律部隊應以女性的入職條件(如體能測試)考核男跨女跨性別者;保險公司應視女跨男人士為男性,以男性的標準考慮其投保金額和年期。此外,相關的條例也可能包含諮詢文件未提及的反歧視法。以行政措施來處理,意味著讓各部門自行制指引,決定應如何看待跨性別人士的性別,情況有如現時入境處替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幫助他/她們融入社會。

支持立法的人認為立法可以全面地保障跨性別人士和確立他/她們的身份,論據主要是認為這是人權和國際趨勢,而且,立法承認他們的身份,可以令跨性別人士更健康地生活。支持行政措施的人認為現行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做法已能滿足跨性別人士大部份的生活需要,亦可讓社會各界在承認性別身份一事上有更大彈性。他們一方面憂慮立法將不可避免地賦權予政府更改歷史文件,如出世紙,從而開了極壞的先例;另一方面他們亦認為法律有凌駕性,立法以後是變相強迫別人接受一種有爭議的意識形態,違反言論和思想自由。

核心問題三:「承認」應以完整手術為前設嗎?

所謂「承認」是有程度之分:現時入境處替完成了全套變性手術的人士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是承認的一種,上文則提及部份人主張以立法達到更徹底的「承認」。另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是:「承認」甚麼人。

解放派認為,性別自決是人權,任何對「承認」的限制都是違反人權;而他們認為政府亦應以公權力讓個人的「性別選擇」獲公眾承認,故主張自我聲明,如平機會。換言之,讓任何想被承認的人都可獲承認。

另一些解放派則主張,性別應以心理認同界定,故承認的關鍵在於確認一個人的心理認同,因而主張設立審裁小組,以醫學證明或其他證明為依據,判該人應否獲承認,至於該人有沒有接受變性手術,並非審裁小組判定依據

有別於上述兩種看法,有部份人認為性別是生理事實,根本不能改變,但他們以較少的惡(lesser evil)為原則,接受變性手術的存在,讓希望接受手術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身體性徵和外觀。他們認為可以在不製造更多混亂的情況下,在某些領域上承認已接受全套變性手術者的新性別,為他/她們提供生活上的便利;但若要全面承認已接受手術者的新性別,持有關看法的人士則認為缺乏合理基礎。

另外,亦有些人認為變性手術根本是錯誤的「醫療」手段,性別是不能改變的生理事實,故反對以任何形式承認新的性別。

核心問題四:歧視法和其他法例

明光社

本次諮詢文件明言歧視法不在諮詢範圍,但有團體,如平機會,依然向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建議訂立性別身份歧視條例。

另外,部份支持立法的團體認為變性是當事人的私隱,故建議禁止披露別人曾轉變性別,甚至建議將相關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明光社的工作

明光社在上述爭議中,傾向建較少的惡(lesser evil)為原則看待變性手術,同時,秉對言和思想自由的尊重,建議以行政措施處理問題。最後,明光社亦認同性別是生理事實,在深入分析後得出惟有作為生理事實的性別才有公共意義這結論,故主張部份承認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者的性別身份。本社曾在2017年9月,聯同香港性文化學會作出聯合回應。[2] 在這段期間,明光社亦作了以下跟進研究:

因應諮詢期間有團體提出設立第三性別的建議,以及討論德國最高法院在2017年11月的裁決,有關裁決裁定該國政府必須在正式的記錄中除了提供男女兩種性別以外,還要提供第三性別的選項,本社初步研究了雙性人的生理成因,及討論在政策和公共制度方面相關議題,歡迎參閱《初探雙性狀態DSD/intersex》一書。[3]

因應同運團體指以變性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前設是違反「人權」,本社著力探討了相關說法的理據從何而來,並指出當中涉及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歡迎參閱文章〈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4]

另外,部份女權主義者認為跨性別主義已形成一股不小的氣候,大家可參閱〈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一文,[5] 初步認識有關的思想和論述。

 

(本文原載於第118期〔2018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明光社因應《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本身的不足,著力探討了兩性制度在社會的功能,歡迎參閱第116期的《燭光網絡》,2017年9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116(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2]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明光社網站,2017年9月7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3] 招雋寧等著:《初探雙性狀態DSD/intersex》(香港:明光社,2020),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misc/book15(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4] 李卓乘:〈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明光社網站,2017年12月2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5] 招雋寧:〈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明光社網站,2018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4/09/2017

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性別焦躁症人士面對其性別身份的掙扎,會感到備受折磨,社會卻未有適切的制度去為他們提供協助與關懷。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希望能探索一套合適香港現行法例的制度,以照顧有關人士的需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下稱文件)花了不少篇幅介紹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即設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並成立審裁小組,處理並審核性別焦躁症患者更改性別的申請。

不過,文件同時指出《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成立後,仍然有不少問題未能解決,法令的修改更隱隱然容易被一眾鼓吹所謂性別平權的社會運動人士利用,成為他們政治運動的工具和表演舞台,究竟怎樣的方法才能確保性別焦躁症患者得到合理的照顧而同時不被政治團體利用呢?

我們不難看到,所謂的性別承認制度,主要有兩條路徑:立法或行政指令。本文會先分析兩條路徑的發展,再檢視香港的情況,並評估哪一個方式,或者有沒有其他方式,更適合香港。

方式一:立法

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自2005年4月開始實施,為承認變性人士「後天取得的性別」而進行的制度。整個制度由審裁小組主導,當中包括法律界及醫學界人士,他們會先審視所有要求轉變性別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若決定發出承認證書,當中審裁小組要信納申請人:[1]

  • 患有或一直患有性別不安(即性別焦躁)
  • 在申請前兩年一直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
  • 有意繼續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直到離世

得到「後天取得的性別」的「承認」後,這些人士可以在各方面以新性別示人。不過,有關的條例實施後,仍然有很多問題沒有和未能解決,當中包括:

1. 變性人士在各類「日常」證件上的性別和性別更改過程中,遇上許多困難,當中更包括一些政府文件,例如駕駛執照、護照、醫療記錄等,某些機構會因著各種原因不開方便之門,有解釋稱這些都是因為相關機構沒有可依循的適當指示以處理有關申請。

2.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和跨性別運動的社運團體認為社會不應將他們定性為性別焦躁的病人,反之應該將整件事去病化,所以爭取要在審裁小組中刪除醫生作為成員的規定。

3.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認為自己非男非女,但此法例強迫將某種性別身份(即男或女)加在他們身上,令他們感到非常不當,遂批評這種二元、過分簡化的性別模式對他們產生不公平現象。

4. 部份人認為將變性年齡劃界在18歲,是太遲了,如早一點可以做相關手術,會令他們在成長中受到的傷害更少,遂要求將有關法令中的18歲下降到16甚至更低的年齡。

根據文件的資料,有關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曾修改過,但仍然不能滿足這些社運份子的要求。2016年1月,英國議會轄下的婦女和平等委員會(Women and Equalities Committee)就開會,建議將整個審查制度改為「自我聲明模式(self-declaration model),並將性別承認申請開放予16至17歲的青少年,只要他們獲得適當支持便可以作出自我聲明以改變法定性別,又建議在「男」、「女」以外增加一個名為「X」的性別記錄在護照上,方便他們作出選擇。

方式二:行政指令

如要根據英國的方法成立法例,並要設立和維持一個性別承認審裁小組,要有法律和醫學等專家,將非常昂貴。其實香港現時的情況只需理順行政安排,也可以達至類似立法的效果,加上香港人的性別都是以身份證所標註的為基本,只要有合理的規則處理更改身份證性別的程序,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自然可繼續按身份證的性別而辦事。

至於部份特殊的情況,例如丁權、性別指明罪行、財產及繼承事宜,可以按不同的情況用不同方式的處理,此舉更能針對性地為不同的跨性別人士提供合適的幫助,同時又可以平衡不同社會持分者的利益。

當然,用行政指令的缺點和用法例的缺點,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1. 在處理行政指令時,因為指令是行政部門所定立,可以因為受到社會壓力而自行更改,基本上市民和立法會只能監察,沒有批准的權。

2. 行政指令未必有統一性。按英國的經驗,即使定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最後各政府部門和機構也會因各種原因產生不同誤會,對「後天取得性別」的人產生不同的留難。行政指令如果實行得不好,也容易產生混亂的情況。

3. 行政指令較法律鬆散,容易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就像早前W案的例子,最後可能還是回到起點,即立法才能從根本處理問題。

多軌進路

根據文件提供的資料,行政指令似乎過於簡單,未必能滿足所有法律程序和保障;但立法如果有審裁小組,又會被指過時,將備受跨性別社會運動的人士批評;但如果立法而又不設審裁小組,甚至可以用自我聲明模式去申請更改性別,又定必引起社會大眾擔憂整個制度容易被誤用、甚至濫用,產生「人人可變性」的狀況。

文件遂提出雙軌制的方案,簡單來說就是在不同情況下,給予跨性別人士不同程度的性別承認。當中如果能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便取得換身份證的資格;但如果只完成部份性別重置手術,可能就只給予部份的承認,例如發出性別改變的證明,但不在身份證上予以確認等。過程同時希望跨性別人士得到不同的協助後,重新確立自己的性別,如此就不用再更改性別了。

至於審裁小組的設立與否,其實可以完全獨立於使用行政指令和立法的討論中。因為無論是否成立審裁小組,跨性別或變性等不同的情況同樣應該由醫生、精神科醫生、輔導員等不同界別的人去為他們提供適切的照顧、關懷和治療。在討論過程中的重點應該是如何協助他們過健康的生活,而非單單如何達至他們想要變性這目的。

應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社會現時對變性人的幫助和支援的確不足,但如果要用立法的方法處理,相信社會需要非常長的時間討論,加上立法會的審議,似乎未必可以在短時間內處理問題,並且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爭議;如果單使用行政指令,又未必能解決全部問題。

社會各界應先討論協助變性人融入社會生活的具體措施,如果部份措施可以用行政方式處理,可以先用行政方法解決,例如申請暫時更改性別的身份證或證明文件,解決實際生活的需要,減少他們在變性過程中容易引起的誤會和衝突;如當中有個別法例需要簡單修改,就以修法的方法處理,以減少繁複的討論。

若要訂立繁複的性別承認法,除了社會上難以達成共識外,亦容易與其他法例有互相抵觸的情況,最後甚至會成為性別政治的戰場,如此既不能照顧真正有需要的跨性別和變性人士的需要,更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社會爭論和矛盾,從務實角度來看,現階段可免則免。

 


[1]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頁40。

 

性別身份與出生證書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4/09/2017

香港法例的刑責和民生權益是與性別息息相關:例如承繼權、撫養權、性罪行、原居民「丁權」、公務員撫恤金等等,因此,當法律上要將原生(生理)性別作出改變時,需要作整全的考慮,否則,必然引起很多法律訴訟。

修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

我們身處在以兩性為區隔的社會,一方面要照顧社會上少數患性別焦躁症人士的需要,如去異性洗手間時不會被拘捕,但當一些性別焦躁症人士希望社會尊重他們自我認同的性別身份的同時,必須明白這樣亦會影響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生活及權利,為了平衡彼此的權利及需要,不會出現尷尬、混亂、甚至人身安全受威脅的情況,法律必須對性別有清晰的劃界,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現時要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必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手術包括下列項目:[1]

女變男

男變女

切除雙乳及子宮切除術

(即切除子宮和兩個卵巢)

切除雙側睪丸及陰莖

陰莖成形術(即構建一根陰莖狀的組織)或

陰核釋出術(即延長陰蒂)

陰道成形術

(即建造陰道空間)

 

當一個人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更改後,該人便可以以新的性別身份生活及申請更改護照上的性別,方便他日常生活及出入境,我們認為這樣已經能滿足該人的日常生活需要,至於更改出生證書已超出他們的需要,而是他們的「想要」。法律並沒有義務或責任滿足一個人的慾望。就性別而言,社會上的討論主要分男性(Male),女性(Female),變性人士(Transsexual)和跨性別人士(Transgender),基於終審法院的判決,要在法律上承認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士可以更換身份證,以手術後的性別作為他/她的性別身份,相信社會人士的接受程度會較高;相反,面對那些完全沒有做任何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要求改變性別身份,社會人士能接受的程度必然降低。

更改出生證書

現時只有存在文書上的錯誤、事實錯誤或實質錯誤才可以更改出生證書上的資料,一個人的出生證書是該人原生性別的歷史證據,代表該人一個準確無誤的性別記項,現時,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上填報的性別是以嬰兒的生理條件作為判斷標準,主要是看嬰兒的生殖器官(男性的陰莖或女性的陰道),也會在較不明顯的個案中以嬰兒的生殖腺(男性的睪丸和女性的卵巢)和染色體(男性為XY而女性為XX)為依據。假如該人出生時這些資料是正確無誤的話,法律不應該容許一個人可以更改歷史事實。在W案中W曾申請修改出生證書上的性別,但被駁回,而W沒有挑戰有關決定。我們明白很多時變性人不想讓人知道他們的變性歷史,但即使有性別承認法的英國(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在為法律意見、宗教或醫療三種情況下披露變性歷史也不會違反《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

外國對於是否容許完成變性手術人士更改出生證書並沒有一致的做法,筆者嘗試綜合一些贊成及反對理據供大家思考:

贊成理據
  1. 若跨性別人士身份被揭露,或會使他們容易受到偏見和歧視。
  2. 出生證書上性別與外表不一致,引致他們受羞辱和尷尬。
  3. 尊重個人意願,應由當事人決定向誰及何時談到自己的變性情況。
  4. 英國性別平等法令保障「變性人不應該經常性地被要求出示他們的性別承認書作為他們法律性別的證據。這樣的請求侵犯變性人士的隱私權」,變相無法保障個人私生活。
反對理據
  1. 出生證書是該人性別的歷史證據,是一準確無誤的記項,如允許更改,或會破壞出生記錄系統的功能和健全。
  2. 出生記錄可使其他人和機構核實該人的原生性別,例如曾有變性人士的配偶在發現對方的原生性別後感到被欺騙及困擾。
  3. 變性人士婚前若不向其配偶透露其跨性別身份,可能會損害婚姻同意的有效性。
  4. 醫學上,有些疾病為某一性別獨有,避免在身體檢查時有所誤解,病重時無法給予醫療所需的同意時,醫護人員或需得悉該人過往性別資料才可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如男性的睪丸癌、女性的卵巢問題等。
  5. 其他如申領遺產,遺囑有註明性別。

 

 


[1]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頁34-35。

 

 

從美國政治制度看同性婚姻裁決

藍俊文 | 前明光社項目主任
17/09/2015

美國的政治制度是不少國家爭相仿效的對象,美國以「聯邦制」處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以「權力分立」將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大政府機關分開並且互相制衡,防止政府濫權,影響人民利益。不過,今次美國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的裁決,由九位法官以五票對四票輕微多數,裁決同性婚姻受美國憲法保障,並強制全國五十個州的人民必須遵從。不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卻狠批這是將決定同性婚姻的問題「從人民手中奪取來」。[1]

「反對由九個法官決定一個社會制度」是不少人對是次判決的立場,不過這句話卻惹來「不尊重法治」、「不懂司法獨立」等批評。要理解這些說法是否成立,我們最好的方法是從美國的政治制度說起,並從同性婚姻一案思考判決和美國政治制度的互動關係。

 

淺談國家結構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由各聯邦成員(州) 組成,在成立聯邦之前,他們都是主權獨立的地區,加入聯邦後雖然失去獨立的主權,但他仍然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系統。除了全國憲法訂明聯邦政府的權限,仍享有「剩餘權力」去處理該州的事務(主要是國防、外交、徵稅以外的事務)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她們和聯邦是「河水不犯井水」。

 

同性婚姻怎樣影響聯邦制?

一個地方的婚姻制度究竟該由州還是聯邦決定?不論從美國同性婚姻的發展或是國家結構看,婚姻制度都理應屬於州的剩餘權力,應由該州的人民自行決定(不論是公投、立法,或州內的最高法院裁決),而不是屬於聯邦政府層次的最高法院的裁決範疇。

附表是部份州份就同性婚姻的決定,由表中可見,正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所說:「一個州的人民有自由擴充婚姻定義來包括同性婚姻,他們有自由選擇保持歷史性定義。」[2] 
 
附表:

州份

時間

決定方式

有關決定

麻省

2003/11/18

州最高法院裁決

通過同性婚姻

加州

2008/11/4

公投

拒絕同性婚姻

緬因州

2009/5/6

州議會立法

通過同性婚姻

緬因州

2009/11/3

公投

拒絕同性婚姻

佛蒙特州

2009/4/7

州議會立法

通過同性婚姻

明尼蘇達州

2013/5/14

州議會立法

通過同性婚姻

 
例如緬因州的情況,由當地民選產生的州參眾兩院在2009年5月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數月後卻在民眾的爭取下成功通過公投拒絕同性婚姻。不論是州議會立法還是公投,兩者都反映了當地人民的意願,並無其他外力介入。然而,是次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正如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所說:「五位法官終結了辯論,把他們個人對於婚姻的看法制訂為憲法的要求」,[3] 以聯邦層面的方法,將一個制度強加在未有同性婚姻的十四個州的人民身上,這充份反映了司法動能(Judicial Activism) [4] 在案件的影響力。

 

司法動能剝削州的自決權

「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特色,可是在「司法動能主義」的興盛下,這種權力制衡是否能運作良好值得質疑。按照美國憲法,州和聯邦有明確的分權。[5] 是次的判決之所以被提升至聯邦的層次,是因為提案人將矛頭直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訂案,認為不接受同性婚姻申請的州份違反憲法,因此案件需要交到聯邦的層次處理。不過,在司法動能主義下,法院引用「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原則就第十四修訂案釋憲,而五位法官就將自己對婚姻的看法加在其中,即等如將自己的意願強加在所有州每一個人身上,剝奪了州的自決權。

除了是次裁決,最高法院法官將個人對政策的偏好摻入涉及倫理議題的案件並不是頭一回,例如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Jane Roe v. Henry Wade, 410 U.S. 113 [1973]),最高法院裁定婦女享有墮胎的權利,強逼全國各州人民接受。不過,州仍然享有立法權和行政權,在實施墮胎上設定了極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而是次對裁決表明不服的州不知又會不會在裁決之下鑽盡空子迴避執行同性婚姻呢?

 

政黨和法院的關係

美國著名法學家Richard A. Posner將美國最高法院描述成「政治性法院」,[6] 他認為法官已成為「穿著法袍的政客」,因為他們在做出某些判決時,已經完全忽視了憲法、先例、下級法院和當時人的請求,徹底把案件當作工具,產生他們想要的規則。[7]

 

香港又如何?

香港在制度上有不少類似美國的地方,雖然香港實質是「行政主導」的城市,但和美國一樣具有三權分立的形態,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根據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第158條,終審法院亦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過只限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而終極的解釋權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對於婚姻與性別的問題,過往終審法院亦有作出過相關裁決,例如變性人婚姻的W案,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W可以用新的性別結婚,我們不能排除香港的終審法院有一日會作出類似美國的判決,一夜間使香港通過同性婚姻。[8]

 

 


[1] 有關的內容(“Stealing this issue from the people”)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辭原文頁41,網址: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2] 有關的內容(“The people of State are free to expand marriage to include same-sex couples, or to retain the historic definition.”)原文判辭,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辭原文頁41,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3] 有關的內容(“Five lawyers have closed the debate and enacted their own vision of marriage 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原文判辭,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辭原文頁41,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4]「司法動能主義」這概念早在上世紀中已廣為流行,具體來說是指:一、司法審查與憲法的關係,摻入法官的政治信仰或政策偏好的司法審查(釋憲)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問題,法官強調正義使命和輕視司法權的限制。

[5] 聯邦司法權僅限於處理某些類型的案件,例如州與州之間的糾紛、聯邦法律、國際條約、美國憲法等案件;而州的司法機關則處理州內的司法事務。

[6] 法官由有政黨背景的總統、州長及參議院任命,是次在裁決中投下兩票贊成票的法官Sonia Sotomayor和Elena Kagan亦正是由支持同性婚姻的民主黨籍奧巴馬總統所提名,而兩人均具有民主黨背景,Kagan甚至曾在奧巴馬內閣中擔任檢察總長,可見司法和政黨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縱觀美國歷史亦曾發生過不少引起關注的事件,美國的司法制度面對政治議題在多大程度上是獨立是值得討論的課題(有關內容請參考延伸閱讀)。

[7] Richard A. Posner, How Judges think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69; Margaret L. Moses, “Beyond Judicial Activism: When the Supreme Court is No Longer a Cour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14, no.1 (2011): 161-163.

[8]不過,和美國情況不同,美國民眾尚且可以透過公投修改憲法(州和聯邦) 拒絕或贊成同性婚姻,但《基本法》159條列明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提出修改前需要三分二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三分二議員和特首同意才能交由港區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大會提出,難度比起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面對此等情況,香港支持傳統婚姻的人士可謂束手無策。
 

重新上路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3/11/2014

香港已經不同了,無論大家是否支持佔領行動,經過這一個多月,香港社會和教會的文化都已經出現了重大的轉變,衝擊着我們對何謂公義、法治、權威以至尊重的看法。雖然事態瞬息萬變,但執筆之時一切仍在膠着狀態,無論政府和運動的催生者都無法提出現實可行的方案,何時及如何結束難以估計。

由運動正式開始,身邊不少的親友和同事都有不同程度的關注,甚至全港市民都直接或間接捲入了漩渦之中,無法抽身。和很多人一樣,筆者亦經常拿着手機、對着電視,希望了解最新的發展,一有風吹草動,在facebook和WhatsApp羣組中便有看不完的消息和短片,亦有一些同事經常問我究竟會否就這件事、那件事作回應。起初的時候,的確草擬和參與了好幾份聲明及聯署,亦有多次專程往銅鑼灣和金鐘了解及關心留守者的情況,至於旺角更是乘港鐵經過時必定專程出站看一看的地方。

對於如何撤離,筆者當然毫無良策,不過,個人認為公民抗命誰是誰非,最後必須有人仲裁,總不能永遠各說各話,而和平的公民抗命的原意就是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甘願自我犧牲以彰顯一些法律或制度的不公義。所以,法庭是雙方應該尊重的仲裁者(除非大家認為香港的法院是不公義或受政府操控的)。法院的裁決我們不一定認同,正如在變性人婚姻之中筆者不認同幾名法官代全體市民作了一些倫理決定,但不認同歸不認同,社會仍要尊重終審法院在體制上的角色,若在追求民主時卻損害了法治的根本,得不償失。

面對整個運動成了一個看不到出路的漩渦,筆者的個人選擇是自行撤退,重新上路,將有限的時間和心力放在其他更能發揮影響力的地方。這不是逃避,而是要知道事有先後、緩急、輕重和優次,這不是對時局冷漠,而是重新擺放焦點。個人難以影響大局,但個人必須對自己的生命負責,知道自己為甚麼和怎樣過每一天。社會不是只得一個議題,整個社會及我們每個人總不能長期跟着別人的拍子和節奏過活,不要忘記身邊仍有很多需要我們關心的人和事,是其他人不能取代的。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 2/11/2014

意見分歧非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12/2013

今時今日但凡有人在公開場合對「同性戀」表示任何負面意見,都會被人扣上歧視標籤,而且更希望他們受到法律制裁──不論那是惡劣的歧視,還是一些異見。同性戀運動的策略,就是透過社會非議和法律懲治,令所有異見者消音。

然而重要的是我們要辨別甚麼是歧視,甚麼是分歧。前者需要禁制,後者則是多元社會應有的,並能對不同聲音抱有和而不同的態度。有人認為需要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保障同性戀者,不過這卻是一條「過度辣法」,會把不應罰的都罰了,以下兩個情況有助了解歧視與分歧之別。

情況一:有同性戀情侶手牽手到餐廳吃晚飯,又或是到蛋糕店買生日蛋糕、到花店買花,售貨員見他們同性別而手牽手,就拒絕提供貨品,甚至嚴重侮辱、繼而動粗,這完全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此情況下,《性傾向歧視條例》能夠保障他們,免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情況二:當同性戀情侶要到教堂行禮、到蛋糕店訂製同性婚禮蛋糕、到花店訂製同性婚禮花球,對方出於反對同性婚姻而拒絕,而且懷著善意,彬彬有禮。此為對同性婚姻在意見上的分歧,而非基於人的性傾向就作出拒絕及歧視,亦非污衊別人的人格尊嚴。(換另一個情況而言,就算是一位異性戀者幫同性戀朋友訂製同性婚姻蛋糕,基於意見分歧,都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法律應該規範那些出於性傾向不同而予以的不合理差別對待,即情況一。然而,若懲罰持有分歧意見的,就是侵犯人權。原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保障了「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讓多元社會尊重分歧的意見。

本年初,有民間組織提出「性傾向歧視條例草案」。與曾發生「逆向歧視」個案的地方相比,便會發現草案中有類似的懲罰性條文。另一邊廂,平機會多番肯定,那些個案如在香港發生,將會受到歧視法的檢控。

因此,我們可以預期,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成功立法,定會出現相關的界外效應──侵害發表意見的自由,把不應罰的都罰了。

我們要強調,沒有人會有「歧視人」的自由;但是「意見分歧」的自由卻是多元社會的共善。以法律打壓分歧的異見,最後只會排除共善,帶來獨裁和霸權的結果。

我們堅決反對歧視,同時我們亦肯定多元的價值。因此,筆者建議要分開並釐清意見分歧與歧視之別;若遇有歧視情況,以法例禁制歧視,但又不侵害表達多元意見的自由。或者我們應該考慮第三條路:以修訂個別條例的方式,以保障各方弱勢人士免受嚴重歧視。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6/12/2013

外國相繼修例 兒童強姦犯可收監

吳慧華、廖珮盈、鍾漢池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實習學生
27/03/2011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推定,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並無性交能力,而這推定其實是源自羅馬法,當時法庭視14歲為青春期的開始。到了在19世紀,在R v Waite 一案中,首席法官柯律治勳爵(Lord Coleridge CJ)宣稱普通法規則清楚訂明 「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1]不過,這個在香港沿用已久的推定,原來在很多地方都已經廢除,甚至某些地方是從來沒有此推定的,詳見於下列圖表:
    
  
推定男童無性交能力的地方
 
馬來西亞 《1950年證據法令》第113節,推定13歲以下的男童沒有能力犯強姦罪。[2]  
澳洲塔斯梅尼亞島 《1924年刑法法令》第18節(3),推定7歲以下的男性沒有性交能力。[3]
 
 
已廢除推定男童無性交能力的地方
 
 
英格蘭、威爾斯 根據《1993 年性罪行法令》c.30 第1 節,[4]廢除刑事罪行條例推定14歲以下的男性沒有性交能力。  
加拿大 在1987年廢除刑法法令指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5]  
南非 根據《1987年證據法和刑事程序修訂法》,法庭允許引用14歲以下男童與他人性交的證據。[6]  
新西蘭 經修訂的《1961 年犯罪法》30號第127節,[7]不再以一個人的年齡來決定他/她是否有性交能力。  
澳洲首都地區、新南威爾斯 分別根據《1900年犯罪法》第68節(1) 及《1900年犯罪法》第61節S(1),[8]不再以一個人的年齡來決定是否有性交能力。  
南澳洲、維多利亞 分別根據《1935年法律統一法》第73節(2)、《1958年犯罪法》第62節(1),不再以一個人的年齡來決定是否有性交能力。[9]
從來沒有推定男童無性交能力的地方
 
蘇格蘭 從來沒有就性能力設最低年齡的推定。[10]
台灣 沒有就性交能力作最低年齡的推定,不過,會就犯罪者的年齡而輕判。根據台灣《中華民國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第227-1條,以下犯人在某情況下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1)性交男女為未滿14歲者;2)猥褻男女為未滿14歲者;3)性交男女為14歲以上而未滿16歲者。[11]
美國 沒有就性交能力作年齡的推定,某些州只有假設某一年齡之下的兒童,沒有犯罪能力,年齡介乎7歲至14歲。[12]不過在美國有更多的州,會視乎案情的嚴重性來決定是否把未成年人轉移到成人的刑事法庭來判決。[13]

 
 
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因著多個地方已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此推定,並且近年出現過12至13歲的男童侵犯女童的個案,因此建議仿傚外國,廢除上述推定。[14]事實上,隨著營養愈來愈豐富,兒童生理也愈來愈早熟,年齡在14 歲以下的男童是否真的無性交能力?這推定的確值得重新商討。
 

 
[1]〈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摘要》,2010年12月。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1221cb2-574-2-c.pdf。
[2]‘Act 56. Evidence Act 1950.’ Laws of Malaysia.http://www.mylawyer.com.my/law/Evidence_Act.php.
[3]‘Criminal Code Act 1924.’ Tasmanian Legislation. http://www.thelaw.tas.gov.au/tocview/index.w3p;cond=;doc_id=69%2B%2B1924%2BAT%40EN%
2BSESSIONAL;histon=;prompt=;rec=;term=.
[5]參‘The Common Law Presumption that a Boy under 14 is incapable of sexual Intercourse,’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Report.” December 2010。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1221cb2-574-1-ec.pdf。
[6]South African Law Commission. http://www.saflii.org/za/other/zalc/ip/10/10-CHAPTER-4.html#Heading826; 另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摘要》。
[7]‘Crimes Act 1961 No 3 (as at 01 June 2010), Public Act.’ New Zealand Legislation: Acts.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1961/0043/latest/DLM329049.html#DLM329049.
[9]‘Crimes Act 1958 - Sect 62.’ Victorian Consolidated Legislation.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vic/consol_act/ca195882/s62.html.
[10]見“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Report.”。
[12]例如在科羅拉多州,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Colorado Revised Statute. Title 18 Criminal Code. Article 1 18-1-801. ’ Michie’s Legal Resources. http://www.michie.com/colorado/lpext.dll?f=templates&fn=main-h.htm&cp=.愛達荷州為14歲,格魯吉亞則為12歲,內華達州為8歲,俄克拉荷馬為7歲,在涉及7 -14歲的案件中,州政府必須證明孩子知道當時的行為是錯誤的。而在華盛頓則為8歲,基本上8-12歲的孩子被推定沒有犯罪的能力,不過,若然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者明白其行為是錯的話,此項推定將被撤除。‘RCW 9A.04.050. People capable of committing crimes — Capability of children. ‘ Washington State Legislature. http://apps.leg.wa.gov/rcw/default.aspx?cite=9A.04.050;Public Broadcasting Service. 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shows/juvenile/stats/states.html.
[14]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摘要》。
 
 
 
 
 

公平正義 = 寄望包青天?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研究主任
19/01/2011

包青天鐵面無私,秉公辦案的態度深入民心,一直是中國人心中對公平正義的指標。但殘酷的歷史事實卻不斷告訴我們,權力帶來腐化,貪贓枉法、昏庸無能的官吏橫行總是為社會帶來不公義。

有時我們也應去想:如果一個社會,只能靠可遇不可求的「賢者」降臨才能伸張正義,這豈不是社會的悲哀?筆者動筆時正值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頒獎禮的舉行,面對劉曉波因言入罪,筆者十分感慨。一個國家縱然有法,但政府機關有法不依,甚至無法無天,動輒把良心犯以「莫須有」罪名入罪時,這還算是法治國家嗎?因此,健全的法治制度,遠比一萬個「包青天」更能有力的保障人民。

今期《生命倫理》,我們既談談法理,也說說人情;當人生遇上禍患時,法理規則縱然未能為我們帶來解決之道,但仍有不少人,憑著頑強的鬥志,展現出超然的生命力。肉身雖會朽壞,熱愛生命的精神卻永存於人間——但願人長久。

天理人情,法義難平?

鍾漢池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實習生●(港大社會科學學院實習計劃)
19/01/2011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11月份舉辦之「生命及倫理對談」,特別邀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為大家談論法律與公義的問題。究竟中國及香港現今的法治環境是怎樣?法治的本質又是否能夠達到公平、公正、公義?

戴教授指出有法律不等於有法治(Rule of Law), 亦不等於公義的存在。我們必須看三者的聯繫及法治精神的核心價值。他以16個字作為是次對談的重心,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此四個層次。

首先戴教授提出,要有法治就必先要有法律,亦即是第一個層次,有法可依。而這法律必須具備一定質素,須公開、亦不能有追溯性,意即不能以今天才立的法例來把昨天仍不是犯法的行為定罪,絕對不能秋後算帳。戴教授認為中國和香港大致上能達到這要求。

法治的第二個層次,就是有法必依(Rule by Law),中國相比香港,是與西方於法治的理論及依法的對象所談及的並不相同。中國側重的是執法者的權威,公民的服從性;有法必依的對象是公民,即公民必定要守法,否則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相反,西方國家普遍認為有法必依不應只談及公民要有守法的責任,其關鍵在於行使公權力的人有否依法行事。戴教授指出,經過民革時期慘痛的經歷,鄧小平與他的幹部都意識到「無法無天」對社會帶來的嚴重後果。所以於中國的憲法內,有依法治國的規條和有法必依的概念,但只側重於公民違法的方向,並不健全。

戴教授認為要令政府官員有法必依,關鍵在於以法限權(Rule of Law),亦即是法治的第三個層次。他指出中國限權的方法只局限於自身的內部監察機制,「雙規」便是其中之一。雙規的意思是於規定時間、規定地方向上頭報到及交代。這種內部監察機制並不是來自法律本身,亦不受其約束。事實上,這機制是來自共產黨,欠缺了透明度和獨立性;只靠政府官員的個人品格去實踐有法必依不但欠缺穩定性、可靠性和法律依據,而且監察手法亦限制人身自由、人身權利。所以在西方國家眼中,中國並沒有法治全因欠缺外在而獨立的限權機制。

戴教授並不完全認為中國沒有法治,但中國法治只發展到初步,亦即是只擁有初階的限權機制。要進一步達至高階限權機制,法院及憲法都必須健康發展。中國的法院機制並不健全,法院就像政府的執法工具。而憲法亦不見得有規限性和可溯性,口號式的憲法,使它只淪為中央政府教育公民的工具。反之,香港近30年來除了有獨立司法、法院等正規以法律限權機制,還有人權法、基本法、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獨立媒體、申訴專員、廉政公署等健全而活躍的公民社會活動,來作各種無形的限權措施。所以,香港雖然沒有全面的民主,但由於其他社會機制能夠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亦能達至以法限權。戴教授認為,中國可以嘗試把「信訪」,亦即是古時的巡按(巡按是古時中國社會的一個監察職位,負責到不同地方體察冤情)制度化,以這為試點去成立一個真正以法限權的制度。久而久之,單靠社會日常運作都能以法限權,才是真正的高階限權。

可是,即使達到以上三個的法治層次,亦不等於公義必然存在。事實上,即使有健全的法律,全面的法治與限權基礎,亦可充滿不公義。戴教授以南非種族隔離政策作例子,如黑人於法律上是不容許進入沙灘,這都是帶有歧視和不公的成分。西方有兩種理論,第一種是(Thin Theory),即只達到三個的法治層次;第二種是(Thick Theory), 除了達到三個的法治層次,在技術層面外,還顧及法律的公義性。

公義分為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利保障。前者涉及法治程序的可靠度和透明度,後者保障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還有一種具爭議性的是經濟權利公義,強調資源分配的公平性。最後戴教授提到「商議性公義」,此公義於中國比香港較能夠充分實踐,如老區重建由諮詢到執行都能令居民參與。教授指出商議性公義可於中國實行,這可能與沒有對共産黨造成威脅有關。

最後,具體而言,法治於公義除必須達到以上提到的三個層次外,亦要取決於法律的內容,才能達到第四個層次:以法達義,這關乎最高權力機關有沒有下放權力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