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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歧視條例剝削言論、教育自由 「家庭、學校、教會被封口」遞信行動

07/11/2012
家庭倫理關注網絡

新聞稿.請即發佈

性傾向歧視條例剝削言論、教育自由
「家庭、學校、教會被封口」遞信行動

 
【2012年11月7日10時】 家庭倫理關注網絡是一群由社福界、家長界、教育界、醫護界組成的成員所組成,今早到立法會向議員遞信及遞交由成員之一的明光社所收集超過143個團體及25,000個社會人士的簽名(名單由2012年10月29日晚開始截至11月6日晚),邀請他們關注今日下午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的動議辯論:「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成為同性戀運動人士的議程,藉此重提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影響巿民言論和子女接受教育的自由。
 
我們感謝廣大巿民對此議題的關注和支持,我們認同社會務必在尊重、包容和關愛的大前提下,盡力消弭不同形式的歧視情況。我們不是反對諮詢,而是反對透過一刀切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猶如廿三條將刀放在同性戀異見人士的頸上以言入罪,來解決同性戀者所面對的困難。因為立法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而產生社會分化及矛盾。我們建議立法會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的要求,先審視及討論同性戀群體現時提出的歧視情況和需要,再向社會各界諮詢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要平衡被特別保障群體及被限制自由群眾的權利
 
訂立歧視法為保護某些人的權利,無可避免地要犧牲其他人的權利。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九條: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要求法律給予特別保障的「群體」,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   因偏見而有意圖地被歧視的歷史 (例)經濟收入、教育水平和文化機會低於一般人
●   本身顯示有明顯、不變或可辨別的特徵 (例) 種族、膚色、性別或國家起源
●   在政治上是無權無勢的
●   整體性地受到歧視
 
我們不禁要問,為同性戀者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否符合以上原則;否則,便是過度立法,對其他被限制的人不公平。同性戀直到現時為止仍是具爭議的議題,社會人士可以有不同意見,但性傾向歧視條例就是企圖以一種法律工具去強制性地改變社會具爭議議題的價值觀念,是不公義及不道德的。在民主社會,任何人應享有言論自由(有批評及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言論自由)。
 
香港作為一個多元包容的社會,我們不應漠視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我們審視部份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後,認為政府只須就現有條例作出修訂,便能回應有關的訴求,而毋須另立一條具爭議的法例(見表一)。
 
聯署名單請見:http://www.truth-light.org.hk/myimage/files/misc_activity/20121029_cosign_n3921/20121029_cosign_result.pdf
 

 
傳媒查詢:傅丹梅 家庭倫理關注網絡 發言人9028 7560



表一: 我們對部份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的建議解決方法

訴求或困擾 《性傾向歧視條例》能解決此問題 備註
1. 伴侶過身後,未能如已婚異性伴侶般,配偶可領取伴侶的資產
(這應是伴侶法或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建議他們可按遺囑條例第30章預先訂立遺囑,以確保指定人士可於自己過身後,承繼其遺產。
2. 過身後未能與伴侶安葬在一起
(這也不是歧視條例所規管的)
建議修改現行法例,容許兩位非近親關係之死者一起安葬,只要他們兩人生前同時有此意願及共識,共同簽署有關文件
3. 伴侶住院時,因不是直系家屬關係,未能知悉伴侶的病況,以作適當的照顧及關懷
(這關乎醫院指引的問題,並非歧視條例所規管的)
建議醫院方面修改指引:
1)入院時要求病人填下准許知悉其病情之有關人士(如該人非直系親屬)
2)如屬急症以致病人未能完成(1),可酌情處理特殊情況
這樣不僅是同性戀者,其他異性伴侶、在港無親屬人士亦可適用
4.1 未能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單位
(這應是伴侶法和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 家庭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共同居住生活的友好亦面對同樣狀況,有關的政策總不能無限延伸。
4.2 伴侶去世後,未能繼續其有關公屋單位之租住權
5. 同性伴侶關係不被認同,未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這應是伴侶法和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 家庭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有關的政策總不能無限延伸。
6. 因性傾向身份於街上被挑釁甚至毆打
(沒有關係)
建議應報警求助,本港的法例已足夠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
7. 不敢向父母或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
(沒有關係)
看不出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有關人士就會有足夠勇氣去表明自己的性傾向的關係,難道若父母或他人不認同其身份,就可以《性傾向歧視條例》向他們作出投訴?這樣,條例的訂立又豈非「強逼他人認同及接受某一價值觀念」?
8. 因性傾向而被無理解僱 現有條例已保障 現時僱傭條例已保護任何僱主不合理解僱員工,若須修例加強保障,應惠及所有僱員而非單單是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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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