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關注陳志全議員就「跨性別婚姻」的動議偷換概念

30/10/2013
新聞稿
關注陳志全議員就「跨性別婚姻」的動議偷換概念

立法會於今日(30/10)的會議辯論由陳志全議員提出的「就 “跨性別婚姻”動議的議案」,議案使用了有別於終審法院裁決原意的字眼,容易引起議員及公眾誤解,有兩點必須留意:

1)    動議以「跨性別」取代「變性人」是偷換概念:
動議提出「促請政府盡快遵照終審法院的裁決,修訂《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讓跨性別人士能夠按其所採納的性別享有結婚及相關的法律權利……」但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W可以結婚,只是將《婚姻條例》中的性別定義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擴闊至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的變性人(W is a post-operative male-to-female transsexual person),因此,變性人W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可以和另一名男性結婚。
然而,跨性別不單包括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的變性人,還包括易服及自我性別認同等,事實上,變性人與跨性別人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需要進行變性手術者,乃指面對強烈的性別認同障礙或焦慮的人士,必須透過手術轉換生理性徵以減低其因性別的不相稱而導至焦慮等症狀;但不少跨性別人士所爭取的還包括第三性別(Gender X,即非男亦非女)、以及不用經任何手術而轉換身份證上的性別等。(參附錄1)因此,「跨性別婚姻」並不等同「變性人婚姻」,陳議員的動議是偷換概念。
其實,立法會要處理的並非「跨性別婚姻」,而是「變性人婚姻」,終審法院的裁決亦沒有要求政府必須修訂《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而是應容讓已變性的人可以按身份證上的性別與另一名異性結婚。

2)    應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制訂嚴謹的評估機制
終審法院並沒有就變性人需要接受何種程度的變性手術才可被接納為新的性別提出裁決,我們認為變性是一項不能逆轉的手術,審批程序應經過嚴謹評估,在發出新的身份証時有關人士需完成完整的變性手術。根據香港入境處的資料,當局對更改法律上的性別有嚴格的規定,包括要求女性轉為男性的必須切除子宮及卵巢,及建立陰莖;男性轉為女性的必須切除陰莖及睾丸,及建立陰道,完成以上手術的方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不能單由當事人不經任何變性手術而自己選擇採納何種性別。假如降低更改身份証上性別的門檻,將會為公眾人士帶來困擾及衍生混亂(參附錄2)。

附錄1
1.  根據女同學社的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通識教材,跨性別是個人處於一種自我性別認同(自我認同為男、女或兩者皆不是)不符合自己的生理性別的狀態。跨性別一詞並不暗示該人本身是哪一種性傾向,相反當事人可以是任何一種性傾向,這包括: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多性戀或無性慾者等,亦有一些人會覺得傳統的性傾向標籤不足夠或不適用來描述其獨特的性相 (sexuality)。                      
http://leslovestudy.com/liberal-studies/concept06.shtml

2.  根據跨性別資源中心的定義,跨性別不獨指變性人,還包括變性者(Transsexual)、變裝者(Cross-dresser)、扮裝者(Transvestites)、扮裝國王(Drag kings)與扮裝皇后(Drag queen)。 http://www.tgr.org.hk/tgr.org.hk/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Itemid=3&lang=zh

附錄2
1  在美國華盛頓州有一位仍擁有男性性器官的變性人,毋須進行完整的變性手術便獲得新的性別,他在一所中學的女更衣室中袒露男性下體,令在場女學生感到不安及尷尬,由於他受到當地的性別認同條例保護,學生及家長反對亦無效。 
Colleen Francis (identify as a woman with male genitalia)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227562/Colleen-Francis-Outrage-transgendered-woman-permitted-use-college-womens-locker-room-exposing-himself.html

美國科羅拉多州一名6歲的男孩被診斷有性別認同障礙而獲得女性身份,為免其他學生尷尬,學校希望他使用男女共用廁所而非女廁,結果被控歧視。
Coy Mathis (six-year-old transgender girl)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347149/Coy-Mathis-Transgender-child-6-Colorado-wins-civil-rights-case-use-girls-bathroom-school.html

陳志全議員動議原文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變性人享有結婚權利;裁決表示,《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有關條文確定某人性別的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屬違憲;終審法院亦認為,某人如欲註冊結婚時,與評定有關其性別身份的所有情況,包括生理、心理及社會元素和有否進行變性手術均需考慮;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遵照終審法院的裁決,修訂《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讓跨性別人士能夠按其所採納的性別享有結婚及相關的法律權利,並盡快制定性別承認條例,處理因變性而衍生的各種法律問題。」
 

 

明光社
2013年10月30日
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