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與國家/社會安全有時是會有矛盾的。過往新聞界會有一些不成文的守則,例如涉及綁架案時,在肉參未獲釋前不會大肆報道,以免危害肉參的安全;在脅持人質事件,為免危害人質安全,不應洩露警方的部署;當有人報稱放炸彈的案件,在證明炸彈真偽和拆除之前,電台電視只會說某處有突發事件需要封路,避免鼓勵其他人仿傚而虛報有炸彈。在一些國家,戰爭部署可能涉及前線軍人的生死問題,消息也是極為敏感的。不過,在傳媒惡性競爭和以手機網上直播易如反掌的年代,大家為了搶先報道,根本難以作出一些君子協定,若沒有法例,單憑自律恐怕無法如願,但有法例又擔心會被政府用作箝制新聞自由的工具,十分矛盾。在香港,恐襲風險雖然暫時不算太高,不過,面對突發事件和災難的機會亦不少,拍下來問題不大,但是否一定要直播?大家真的要三思,停一停、想一想,播又如何?不播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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