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的其中一個特點就是不應有差別對待,因此,歧視條例是一種向有特殊需要群體傾側的一種法例,受歧視法保護的群體必須有逼切的需要,不立法便無法有效保護,既然是特權法,應該愈少愈好。現實上,社會很多事情有時都難免需要差別對待,有些因資源有限而不是有意的歧視,是合理的差別對待。正如我們總不能因為避免歧視身體瘦弱的人而改變對軍人體格的要求,或為未達要求但很想從軍的人士提供增高手術或昂貴的健身療程。禁止變性人從軍,若不是因為單單考慮當事人的性別身份,而是要考慮是否涉及大量的額外資源,以及在照顧上的困難,那在本質上不應視為歧視。正如其他需長期治療的病人和有精神困擾的人不宜當兵一樣,這不是歧視,是合理的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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