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是不能姑息的行為,因為對當事人帶來的傷害是深遠的,而且不正視的話恐怕只會有更多的受害人。教會雖然是重視愛心和包容的團體,但性侵犯是絕對不能掉以輕心的,而且,在教會的職位愈高,愈不應該姑息,因為犯事的人是嚴重破壞了大眾對神職人員的信任,處分應是更重而不是更輕。至於性騷擾則較為複雜,因為涉及一些主觀的感受,在處理時必須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都要公平一點,既要小心聆聽雙方的陳述,亦要保護雙方的利益。面對性罪行,教會及機構的處理較簡單,一切查證工作可交由警方處理。至於性騷擾的事件則較為複雜,除了要尋找雙方皆可信任的人去處理外,其他人士作為第三者,不宜在未有調查結果前就表達對任何一方的批評,因為人的動機是最難猜測的,有時我們亦可以真誠地誤解對方的。但無論如何,為免引起性騷擾的爭議,大家還是要小心言行,並多點敏銳於其他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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