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不要去得太盡,對於支持或反對同運的人來說這都是應該銘記於心的。過去一些同性戀者由於宗教及傳統的原因,在一些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國家面對很大的困難,甚至有生命危險,因此得到不少人的同情,並努力為他們爭取某些權利可以理解,但一些原意為保護有特別困難的弱勢群體的歧視法,卻漸漸變成強迫他人認同、甚或懲處異見人士的惡法卻必須正視。現代社會講求尊重個人自由,在私人領域,一些在倫理上有爭議的行為,如婚外情、濫交、嫖妓或肛交,雖然大家未必認同,但法律盡量不干預這些個人私底下的行為。不過,若果發展到將一些有爭議的行為變為大家不能公開反對,甚至必須認同則是強人所難。同性戀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應受保障,但反對同性戀運動的權利同樣需要受保障。正如法律容許墮胎、賭波、炒樓……但同時要保障大家反對及拒絕美化這些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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