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性騷擾受害人教內難求助 協進會籲堂會主動制訂防治政策〉,時代論壇,2018年6月25日
教會是一群罪人聚集的地方,社會上各種不公不義的事情,在教會內也有機會發生。教會裡存在著性騷擾甚或性侵犯的事件,這是不爭的事實。我們要嚴肅處理教會內性侵犯的事件,在幫助受害人伸冤的同時,也要確保嫌疑者能得到公平的對待。教內種種性侵犯行為,不只違背了我們的信仰教導,也同時觸犯了香港的法律。上帝的恩典能赦免人的過犯,但人仍要為自己所犯的罪行負上責任,教會的紀律不能取代法律的制裁。
信仰反思:
「你們中間有人和弟兄起了爭執,怎敢告到不義的人面前,卻不告在聖徒面前呢?你們不知道聖徒要審判世界嗎?既然世界要由你們來審判,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些最小的事嗎?你們不知道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你們既然要審判今生的事,為甚麼讓教會不重視的人來審判呢?」(林前六1-4《新譯本》),如果單單看這幾節經文,似乎一切在教會中,甚至信徒中間發生的罪行都不必交由地上的司法機構處理。保羅提到不要把案件交到「不義的人」面前(林前六1),原來在第一世紀的羅馬帝國,司法制度不公平,法官偏向社會的精英份子,且有受賄的情況,保羅不願信徒受到不公平的審訊。另外,保羅提到的是信徒之間的「爭執」(林前六1),KJV的翻譯比較貼近原文「having a matter against another」,當中的「matter」是甚麼意思?是重要的事,還是無關痛癢的事?經文沒有清楚說明。不過,保羅提到不交給不公平的司法機構不代表不審訊,對於性或其他敗壞的罪行,保羅的責備非常嚴厲,需要「把作這件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2),連與這些自稱是基督徒,「卻是行淫亂、貪心、拜偶像、辱罵人、醉酒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和他來往,連和他吃飯都不可」(林前五11)。教會永遠都應該接納罪人,幫助他們回轉並與神重新建立關係,但卻不能一味縱容屢勸不改的罪人行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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