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建宇/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聯合新聞網,2018年8月24日
資料上載或被上載於網上,都可在網絡上永久留存。開心、光彩的事當然沒問題,被搜尋到更可以提升個人的名聲。但有些過去的事,當事人卻可能覺得不想再提起,想被消除、不再被人搜尋到,最好被慢慢淡忘,所以開始有人提倡「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原來歐盟今年剛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縮寫GDPR),當中第17條明文承認「被遺忘權」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但於亞洲區,包括香港,「被遺忘權」 似乎還是一個很陌生的概念。
信仰反思:
有些事情,若當事人已知錯、已付上了應有的代價,亦沒有再犯,當事過境遷,相信大家也毋須舊事重提,好讓他再繼續好好走前面的路。而網絡將人的過去永久留存,亦容易被搜尋得到,使過去的傷痛和錯失無法真的過去,常常可以被人再次重提,就好像將已癒合的傷口再次重新刮破,無論多久都難以讓人好好重新生活。然而,在基督裡,卻不是這樣,因為凡在祂裡面的人都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而且人與人之間還可以在基督裡學習切實相愛,愛能遮掩許多的罪。願大家都能定睛於基督,學效祂的眼光去看世界:去愛、去寬恕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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