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強調:「(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因此,只有男女雙方、成年、透過自願共識組成的天然家庭才列入基本人權,而歐洲人權法院亦已多次裁定成員國「沒有同婚也不違反人權」。不同國家對婚姻的基本要求(包括在年齡、人數、性別和血緣)皆有不同的規定,大家可以有不同意見,甚至尋求改變,但這不是基本人權問題,是文化、倫理、道德和社會需要的問題。另一方面,近年不少同運人士皆申請法援,免費打官司,雖然所有人皆有權透過司法覆核爭取個人的權益,但法援署卻不應輕易以公帑資助市民挑戰一些應由全民討論而非法院裁定的社會制度和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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