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元社會,大家在政治、宗教和倫理道德上有不同的看法和取態是無法避免的,而互相尊重、和而不同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態度。不過,尊重是一種發自內心的行為,是很難勉強的。因此,法律上的所謂尊重,其實只應規管一些明顯的侮辱或搗亂行為,例如在奏唱國歌時喧嘩或故意篡改歌詞,至於是否肅立或一起唱不應強制,否則只會令主辦者與對政府或執政黨不滿的人陷入更大的矛盾,激化一些千奇百怪的對立行為,如奏唱國歌時報以不屑的眼神、扮鬼臉、扮打瞌睡、扮打乞嗤、扮肚痛等。正如在教會學校,大家很難勉強未信的同學和教職員一起開聲祈禱,但在大家祈禱時他們不應喧嘩或搗亂是基本的禮貌。只要大家以在法庭旁觀他人宣誓一樣的態度參與需奏唱國歌的場合,其實怎樣的行為才適合,大家應該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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