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院的大法官前年裁定不讓同性伴侶結合是違憲,但去年底台灣的公投,七成的選民卻反對同性婚姻,令一直支持同性婚姻的民進黨政府兩面受敵。現時推出的專法,其實和不少西方國家的民事結合相近,即雖無婚姻之名,卻擁有婚姻之實。而事實上,幾乎所有實行民事結合的國家和地區,不出幾年之後便會進一步通過同性婚姻,一些本來不容許同性伴侶領養的結果也會通過領養。歸根究底,是因為只要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或在憲法上認為同性戀和異性戀之間不應有任何差別對待,那麼一定會將只容許異性結婚和領養界定為歧視。因此,若反對同性婚姻,便應該同時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和民事結合,否則通過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領養只是遲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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