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院和行政院一意孤行,推動無婚姻之名卻有婚姻之實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令同性伴侶在5月開始,可以獲得與婚姻幾乎一模一樣的待遇。今日台灣、明日香港,若大家對一些同運訴求掉以輕心,沒有及早積極回應的話,當米已成炊的時候悔之已晚。香港的同運策略與西方和台灣大同小異,除了不斷在傳媒上滲透將同性性行為和婚前性行為、甚至多元性行為正常化的訊息外;在教育上亦不斷挑戰兩性關係的界線、淡化過早有性行為的負面影響,只著重宣揚安全性行為;而在法律上則不斷透過司法覆核,以法院判決繞過公眾討論改變社會。因此,若要爭取機會表達我們對婚姻和家庭的看法,明確反對民事結合和同性婚姻,介入訴訟已是無法完全迴避的趨勢。當然,反對同性婚姻不等於漠視他們一切個人訴求,因此可考慮以緊密關係名義的授權方式,容許同性伴侶處理對方的財產、醫療和身後事等私人事務,以共創雙贏但不會危害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方式處理此重大的社會政策分歧,避免重蹈台灣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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