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司法覆核案的判決;過猶不及的「斷捨離」?;家庭成員的身體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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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10-4-2019)
(時代論壇.9-4-2019)
中國近代史上最血腥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可能是義和團事件和文革,不少無辜者更慘被殺害,但幕後最有權勢的煽惑者卻從來沒有負上任何刑責。而發起人和主流參與者最和平的妨擾公眾事件是八九民運和雨傘運動,不過,作為無權無勢的市民卻沒有卸責,坦然面對法庭的審訊。香港人對和平佔中的理念和策略有不同意見是事實,而佔領行動亦的確對不少人非自願地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甚至損失,在發展的過程中亦不幸地有零星的暴力事件發生,不過,最重要的是大家應莫忘初心。公民抗命需要付代價,當有人不惜以和平地違反法律、甚至入獄來喚起大家對公平和公義的堅持時,希望他們的心血不會白費。誠願追求公平公正、不受操控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制度,維護真正尊重香港特色和兩制差異的法律和社會制度,繼續是大家努力追求的目標,並願意為此而付代價。
(明報.5-4-2019)
要令社會建立良好的法治精神,法律應盡量清晰易明,以免市民無所適從,想守法也不知如何去守,法律不應只成為律師在法庭內咬文嚼字的工具,並且應與時並進,能及時回應時代的不同需要。可惜,香港的律政部門卻過份被動和因循,不少罪行若沒有相關法例便以一些百搭的萬用條例去檢控,如「遊蕩」和最近被終審法院駁回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其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已就一些未有明確法例規管的罪行(如偷拍)作出建議(如訂立窺淫罪),雖然當中仍有一些可以改善的地方,但政府卻沒有積極回應及跟進。過去法改會亦就傳媒、性罪行及纏擾罪等、製訂了多份的諮詢文件,可惜大部份皆石沉大海,再次印證官僚的做事方式——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要不是「死人冧樓」,一於「闊佬懶理」。
(晴報.4-4-2019)
在宗教自由的大前提下,不同宗教怎樣看待一項行為是不是罪需要尊重,亦難以強逼該宗教修改教義。同樣,在尊重人權自由的大前提下,一些公民私下和自願,並不涉及第三者的個人行為,縱然不符合某些教義,亦不應以嚴苛的處分、更遑論以死刑來處理。在現代社會,宗教應以勸說而不是懲罰的方式來推廣教義,而政府亦不宜以某些宗教的教義來規管所有公民的私生活。當然,不同宗教仍然有自由批評一些雖然沒有犯法,但與其教義有抵觸的行為,而政府亦不應以法律禁制信仰群體和個別信徒的宗教及良心自由。
(眾新聞.8-4-2019)
丁屋問題一向有爭議,不過這是歷史遺留下來,受基本法保障的權益,要改變亦須依從法律規定。但政府在監管丁屋問題上卻極有問題,不少原居民聲稱興建丁屋是為了解決原居民的居住需要,但現在卻成了一些原居民村長濫權貪腐的機會;一些早已移民的原居民的額外福利;以及一些地產發展商和原居民以非法手段套丁的財路。因此,在批准興建丁屋時,應加上一些額外的規定,例如已不是以港為家的人根本不應有權起屋;亦不應任由丁屋自由買賣,只應用作自住或售予同村的原居民,否則應像居屋一樣,若要在自由市場買賣時需補回差價。最後,丁屋權益不應成為政府爭取新界人士支持政府政策的酬庸,因為,現在絕大部份在新界居住的都不是原居民,不合理的政策若長期不作出修訂,只會加劇不同持份者之間的矛盾。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明報「談天說道」, 8-4-2019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燭光,125期 (p.12),25-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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