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歸司法、立法歸立法,誠願所有法官都如本案的判辭所說:「法庭不會就社會、道德及宗教議題發表意見,只從法理原則出發。」既然基本法對婚姻的立法原意並不包括同性伴侶,而香港法例179章亦清楚說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的自願終身結合,之前終審法院裁定香港須讓在外國註冊的同性伴侶可以合併報稅,以及讓已婚同性伴侶獲得公務員配偶福利根本就不合理,是「詮釋條文為名,實際引入新政策」,「將對法律、社會、經濟層面帶來深遠影響。」可惜,今次只是初審,以往多宗涉及性小眾的官司,在初審或上訴時多從法理角度考慮,但到了終審法院卻有戲劇性的轉變,並以西方一些性解放國家的案例為參考,漠視香港社會固有的制度、文化和主流民意,令人惋惜,希望今次不會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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