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東區沙田及北區設安放流產胎設施〉,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11月3日
由於過去醫院管理局不會為不足24週的流產胎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讓流產婦女難以為流產胎舉行殯葬或火化儀式,如流產胎沒有被父母領回,更會被當作醫療廢物處理。天主教墳場早於兩年前已提供流產胎的安葬服務,今年基督教道風山以及政府公立墳場亦相繼提供流產胎安葬設施。法律雖然不將流產胎視為一個人,但我們相信生命始於受孕,在父母心目中流產胎也是他們心愛的子女,該得到應有的尊嚴。
信仰反思:
有些人根據出埃及記二十一章22至23節,認為在神眼中,未出生的孩子並不算是「人」,因為經文指出令懷孕婦女流產的兇手,若婦女除了「流產」(《新譯本》)/「墜胎」(《和合本》),卻沒有受到其他傷害,他除了賠錢便不需要做甚麼。然而,原文所選用的辭彙,從語言學的分析來說,應該譯作「早產」更合理(NIV, NKJ, VUC)。因此,不能用這兩節經文證明在神眼中,胎兒不算是人。神曾對先知耶利米說:「我使你在母腹中成形以先,就認識你;你還未出母胎,我已把你分別為聖,立你作列國的先知。」(耶一4-5《新譯本》)而詩篇的作者,亦深深體會他未出世以前,神對他已經有深入的認識(詩一三九16)。在神眼中每一條生命都是相當寶貴及有價值的,即使生命還未來到世上,全知的神早已認識每一個人,按各人的特質作出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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