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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制度的再思
去年10月,衛生署長林文健表示,目前本港的登記器官捐贈數目遠遠不夠滿足器官移植的需要,期望重啟器官捐贈由opt-in機制改為opt-out機制的討論,[1] 本文認為opt-out制度並不可取。
跨性別人士的廁所使用權
2025年7月高等法院在一宗關於跨性別人士使用公廁的案件中(簡稱「K案」)裁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第10條(簡稱“PCCBR”),是按一個人的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決定他可使用男廁或女廁,令已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Sex Realignment Surgery(SRS))的跨性別人士亦被禁止按其認同的性別使用公廁,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BOR)
同性配偶的繼承及公共房屋權利
2024年11月26日,終審法院在兩件案件中分別裁定遺產繼承的兩條法例以及房委會的公屋及居屋政策違憲,同性配偶可享有如同異性配偶的遺產繼承及房屋福利的相關權利。裁決某程度上是之前幾個同志爭取權益的案件的延續。本文會分析終審法院裁決的理據及其合理性,並探討裁決帶來的影響。
改革性罪行法例宜作多方面考慮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6年11月發表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涉及兒童性罪行以及涉及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提出改革建議。本文將就部份建議作出評價。
陰錯陽差的商業代母爭議
現今社會強調個人權利與自由,一個人可隨己意在市場上選取自己喜歡的商品。但是否所有東西都可以變成商品?是否存在一個景況,就是當某些東西被商品化後,就會觸動社會的道德底線?以下的案例將為我們提供一些反省。
修一「民法」而動全家
在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陣營的激烈爭論聲中,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使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但草案還須經過朝野協商、院會二讀及三讀才可通過。反對人士中有人提出應另訂「同性伴侶法」,或以「單點修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本文將分析今次台灣同性婚姻提案,以及「同性伴侶法」及「單點修法」的利弊,最後提出香港在此事件中可借鑒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