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檢討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往警方常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去年裁定有關條例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1] 故以自己的電子產品犯案不能再控以此罪,讓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監管,出現法律真
早前有人在網上公開多段兩名本港中學生的性愛片段,並在網絡上一夜瘋傳,涉事男女亦被快速起底。因為懷疑片段中的女生未成年,為了避免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討論區負責人及網民都主動將該片段刪除,廣傳的情況才靜止下來,而警方亦表示會介入調查。
兩名美國高中生Audrie及Daisy分別在朋友聚會中喝醉後被性侵,被拍下相片、影片,影像不但被同學傳閱,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因為網上對她們的遭遇毫不清楚的人胡亂批評而被傷害。事件發生後一星期,Audrie自殺身亡,而Daisy在她情緒極度低落時在網絡遇上了有同樣遭遇的Delaney及其他過去曾被強暴並願意說出自己經歷的女孩,在互相扶持下,她重獲新生。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
主編: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執行編輯:陳希芝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社會各界對家庭成員之間有關性罪行的新聞,例如哥哥非禮妹妹、父親強姦親女或父親與智障親女「模擬性交」等,均極度反感和難以理解,這類事件為社會所不容。有受害者精神大受打擊,甚至視入住精神病院和宿舍為解脫,[1] 復原之路漫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