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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代表定義

24/09/2020
警通例改傳媒定義 不承認記協 掛鈎新聞處系統登記 8工會斥無異官方發牌
 

 (明報.23-9-2020)

傳媒作為第四權,其中一個重要責任是監察政府和警方,以防濫權,維護新聞自由就是維護市民大眾的權利。而採訪自由是新聞自由的重要部份,在一些特定場合或記者會,若空間有限而需要限制入場記者的人數可以理解,但在空間廣闊的戶外場所,警方不應任意限制採訪的人數,而界定誰是記者、哪些是傳媒機構,應由業界的團體而非政府作出,在自由身記者較少和網媒未流行之前,傳媒機構數量有限,因此爭議較少。但時代變了,傳媒和記者多了,再加上近年攝錄設備普及,人人可以在網上發佈消息,在一些大型社會運動,許多人都穿上記者的反光衣爭取有利位置攝錄,要分辨誰是傳媒機構的代表的確有困難,在管理秩序上亦不容易,但要解決困局,不應由政府或警方單方面作決定,必須與業界共同商討。不過,從另一角度看,網媒和市民大眾要發揮獨特的作用,正正毋須與主流傳媒爭取在同一的位置採訪,而是要捕捉更多被遺漏了的空間和角度,例如在遊行和抗議的活動之中,最需要監察的往往並非主流傳媒已駐有重兵的最前線,而是被人忽略的暗角,沒有記者、沒人攝錄的地方,可能才是最危險,也是最需要非主流傳媒發揮影響力的地方,最轟動的新聞可能就是被主流傳媒遺漏了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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