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密關係授權絕非契約伴侶
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提議政府以「契約伴侶」代替「同性伴侶」字眼訂立登記機制,容許登記者安排醫療指示、身後事等權利,並涵蓋所有具互託關係的伴侶,不一定是同性,伴侶可能是馬姐也可以,總之有兩個人願意一起生活,互相託付即可。提出司法覆核的岑子杰在電台節目指明光社以前就提議過同樣方案,若他早在草案二讀時有這個建議,便有機會通過,因同志社群只是希望不需要遠赴外國進行婚姻註冊,以及享有伴侶的基本權利,「同志社會聲音從來都冇話一定要用同性字眼。」
明光社早在2018年已提出用緊密關係授權方式處理同志團體提出有關個人權益的訴求,經過多年醞釀,終於愈來愈多社會人士和同志組織表示可以接受我們的建議,這是一件好事,可惜的是無論管浩鳴議員或岑子杰都並不完全了解我們的建議,必須加以澄清。對於管浩鳴議員有關宗教團體現時「鬆口一點」,不提「婚姻」兩字都可接受,早前我們和不少教內人士都已經作反駁,其中一個重點必須清楚指出,就是我們反對在法律上給予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任何特別的身份,無論是配偶、伴侶或伙伴等等,以免成為缺口及先例,導致骨牌效應,令同性伴侶最終成為法律上認可猶如婚姻的關係。
明光社提出的緊密關係授權與契約伴侶是截然不同的事,首先這並非是為同性伴侶特別設立的制度,正如我們一直強調的是可以適用於所有市民,我們建議所有成年人都可以授權自己信任的人代為處理自己的財產、醫療指示和身後事安排,例如金蘭姊妹、沙煲兄弟、同居人士、以及契爺授權契仔、會友授權牧師等等。更重要的是這種授權是毋須雙向的,並沒有假設二人之間有一種與別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毋須預設要互相授權。緊密關係授權是一種單向的授權關係,是每個人獨立授權自己最信任的人,若對方亦有同樣考慮,必須簽定另一份授權書,這並非一份二人共同簽署的契約,例如契爺授權契仔代為處理自己的財產、醫療和身後事,但契仔的後事可以繼續由自己的太太或家人處理就可以。又例如金蘭姊姊A無親無故所以授權給B代為處理,但B與自己家人感情亦要好,毋須授權A協助自己,同樣,年老會友可以授權給牧師,但牧師可能根本沒有此需要。
總的來說,契約往往是雙向的,但授權則是單向的,伴侶是一種客觀的、特殊的身份,但緊密關係授權卻是主觀的、個人的決定,若不弄清這些重要的基本分別,討論下去只恐怕會會錯意。任何立法的決定,必須要定義清晰,才可以避免日後的爭拗。我們建議的緊密關係授權是為了保障所有市民的個人財產及權益,不涉及公共制度,特別是婚姻或猶如婚姻的關係,不會在法律上給予同性伴侶特殊的身份。
有關建議其實類近我們當年建議將家庭暴力條例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一樣,一方面我們認為所有人,包括同性伴侶的人身安全都應該受到保障,但不贊成將同性伴侶納入猶如異性婚姻所組成的家庭的定義之中,以免在法律上暗度陳倉,間接承認他們的關係猶如婚姻,因此建議將條例的保障擴闊至同居一室及在生活上互相依賴的人士,包括異性及同性同居者,雙方的關係毋須任何法律或契約的證明,要證明的主要是他們在生活上是否有互相依賴的緊密關係。希望未來所有建議修訂與同性伴侶相關法例的持份者,都能明白我們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不要誤會或扭曲了我們的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