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指人們有權申請刪除有關自己於互聯網上的負面、過時、多餘的個人身份資訊連結。早於2006年,歐洲已開始討論及推行這種權利。
基於去年歐盟對谷歌的裁決,[i] 民眾有權要求向谷歌申請移除個人認為 「不完整、不相關或不再相關或無需要的」搜尋連結。然而,資料並非被移除,只是在某些地區(即google.co.uk 或 google.fr)不會被搜尋出來。
法例的原意是為尊重和保障個人私隱,並且就一些個人事件或網絡欺凌等資訊,讓當時人可以不再被搜尋得到,從而忘記過去,重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