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2016
致
家庭影響評估工具研究計劃
首席研究員 羅致光博士 :
就中央政策組委託 貴校研究的家庭影響評估工具,本會現就工具的設計有以下意見 :
香港現時雖未有單獨法例清晰對「家庭」下定義,但按社會普遍理解,「家庭」是指基於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而聯繫在一起的人際關係。而異性同居、同性同居關係,或其他緊密人際關係如互相照顧的鄉里、同一居所內的不同分租戶、誼親關係、緊密友伴等,都在「家庭」定義以外,在政府內部使用的評估工具裡,將之列入「家庭結構」的類別中並不適合。基於上述理由,現有以下建議 :
1. 基於社會上各類人士相處及居住的不同狀況,建議將「家庭結構」這涵蓋字眼改為「社會組成單位」或相類似的中性字眼,避免在未有社會共識的情況下在此工具中改動了「家庭結構」的定義;
2. 建議剔除「(包括同性關係)」字眼,不列在「二人家庭」同列之後;「二人家庭」則改作「二人已婚家庭」。若然仍要加入上述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應另闢一個類別;
3. 此工具名為「家庭影響評估工具」,名正言順只應考慮評估家庭關係。政府在制定政策時,為免掛萬漏一,希望同時評估對上述各種緊密人際關係的影響亦有道理。建議研究組應開發其他工具或增設一些欄目,如「緊密人際關係影響評估工具」,平等地正視社會上各種緊密關係人士的需要。既可達到相同目標,亦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和誤會。
誠望 貴研究小組重新檢視有關工具的設計,以更適切有效地評估政策對家庭的影響,以助政府制定合宜的政策,如有任何聯絡,歡迎聯絡27684204本社副總幹事傅丹梅女士。
專此函達,敬希垂注。
明光社 總幹事
蔡志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副本抄送 : 中央政策組 (電郵 : cpuenq@cpu.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