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2017
致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正視萬人聯署 立即提出上訴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婚姻關係司法覆核案(HCAL 258/2015),高等法院於2017年4月28日裁定其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應獲公務員配偶福利。由於香港並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本案裁決卻承認申訴人的同性伴侶可獲公務員配偶的福利,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漠視政府任何政策均應符合香港現行法例及保持一致的精神(當然應該包括《婚姻條例》),令市民大眾感到矛盾混亂,所造成影響亦極為深遠。
本社於5月8日發起「必須維護婚姻政策一致性、促請政府上訴及檢視法例」網上聯署行動,於短短15日內收到超過23,000人及62個團體或機構聯署,名單請參看聯署連結(http://www.truth-light.org.hk/2017/consistent_marriage_policy)。可見事件深受市民關注。盼望律政司能真正急市民所急,立即提出上訴,並堵塞未有釐清婚姻配偶定義的漏洞。
聯署內容如下:
我們關注: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就婚姻關係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其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應獲公務員配偶福利,對此我們深表遺憾,無法認同。由於本案影響深遠,對其他房屋及社會福利政策,以及公營機構的員工福利皆有示範作用。
因此,我們促請:
香港政府立即上訴,並且全面檢視與配偶定義有關的條例和守則,確保與現行婚姻制度的規範一致,堵塞未有釐清婚姻配偶定義的漏洞。
我們重申:
- 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對人數、性别組合、年齡、血缘等皆有限制,現行婚姻制度對維持本港家庭的穩定十分重要,而家庭在香港一直承擔重要的照顧及養育功能,為了大眾的福祉,不宜未經全面考慮與立法程序倉卒改動,因此在外地任何不符合香港規定而結合的婚姻關係,香港政府毋須認可其法律地位。政府任何政策均應符合香港《婚姻條例》的規定。
- 聯合國不要求各地政府必須允許同性婚姻;國際法庭多次裁定同性婚姻並非基本人權。各地區立法需考慮其獨特的文化和整體社會的清晰認同,而非只考慮個別人士對同性婚姻的認同和選擇。本案法官亦肯定了《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並不要求政府承認同性婚姻為有效的婚制。法庭及社會皆應尊重香港現行男女婚制在促進固有親子關係的獨特性和重要性,同性伴侶與男女婚姻關係本質不同,故此差別對待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 法庭認為,同性婚姻是否合法應交由立法者而非法庭決定,我們予以肯定。但其裁決卻要求政府承認申訴人的同性配偶地位,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令市民大眾感到矛盾困惑。任何婚姻制度的修訂,應交由市民參與,經過嚴謹的立法程序,司法機關不應越俎代庖。
- 政府應保障每個公民接受教育、醫療、住屋、社會福利、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我們認為,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權益可以採取由政府推動授權書的方式,讓有緊密關係人士(包括同性伴侶)按其個人意願,安排個人財產、醫療事務及殮葬等需要,避免為了達至權益分配而無必要地修改婚制中男女組合的規範。
祝:工作愉快!
明光社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副本送: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張雲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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