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不少家長及關心青少年成長的團體及人士都認為,過去十多年傳媒渲染色情暴力的情況嚴重,一些報刊的內容(如嫖妓指南和血腥圖片)根本不適宜讓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觀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人,以至成年人,免於被「社會列作不良的資訊」所影響。
有些人認為社會的道德標準隨著時間不斷轉變,因而令《條例》變得不合時宜,但很多調查及社會現象亦告訴我們:不良資訊的確會使人的行為偏離社會的共識及平衡點,做成種種傷害,因此,我們認為條例有其重要性及意義。我們明白在一個自由社會,一些資訊我們縱然認為有問題,但並不表示一定要禁止其傳播,同樣,我們亦不應以自由為藉口而肆意散佈令其他人覺得被冒犯的資訊。如何在新聞及言論自由與保護青少年免受不良資訊影響之間取得平衡,是明光社一直以來都十分關注的課題。
參照第二階段的諮詢文件,我們認為未來的檢討應著重如何完善有關制度,以下是文件中一些要點和我們一些初步建議:
1 淫褻及不雅定義
我們認同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會隨時代不同而有所改變,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有些是因為定義不夠清晰;有些是執行上的粗疏;有些是前線執法人員培訓不足;有些是因為觀點與角度的不同;故政府有責任了解什麼是「不雅」及「淫褻」的社會共識,並且透過立法、執法及修法來維持它的有效性。因此,我們贊成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定義,而不是籠統地歸類為「暴力、腐化及可厭惡的」,可參照英國、加拿大及新西蘭等國家的法例,具體列明何為「可厭惡的」物品。
如在新西蘭:物品被稱為「可厭惡的」便是指到出版物:
1) 含有一個或以上兒童或年青人部分或全裸的影像,無論這些影像單獨出現,又或是有相關文字;
2)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
a) 剝削兒童或年青人、
b) 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
c) 與死人發生性行為、
d) 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又或讓人聯想到性行為、
e) 人獸交﹔
3)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在第一輪的條例諮詢報告當中,有很具體的建議:
4) 折磨的行為或施加極端的暴力或殘暴;
5) 對身體造成傷害,如自殘(至死) ;
6) 又或一些行為一經模仿,將會危害自己或他人;
7) 一些對待身體的行為,是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的(包括一張或以上的圖片,無論有否附加文字)。
2 審裁制度
我們認為設立兩層機制,將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分開是值得考慮的,因此支持成立一個新的獨立審裁機構對物品作出初步評級,若有需要再交由現行的淫褻物品審裁處覆核。新的審裁機構應由不同背景、不同界別、不同年齡的人士,以及民選區議員組成,增加審裁員的代表性。審裁體制無非是要「履行條例的精義」及「具公正性」。
其實在第一輪的條例諮詢報告及社會討論,有以下值得考慮的建議:
改進履行條例的建議: |
改進公正性的建議: |
◎ 增加審裁委員能力要求、參與度及培訓 |
◎ 行政司法分立 |
3 新媒體
互聯網的色情及暴力資訊氾濫是一個十分需要關注的問題,亦是不少家長和教師的憂慮,不過,業界及一些社會人士對文件中的一些建議,如強制性的過濾軟件;朋友與公眾人士的劃分;以信用卡登入成人網站等等皆有強烈迴響。由於此問題較複雜,互聯網及新媒體應否與印刷媒體用相同的條例和方法處理,是需要更深入討論的,此部份應否抽出來獨立處理,另立新例規管,互聯網是青少年經常使用及容易接觸的媒介,為了避免青少年因不了解而觸犯法例,政府可加強教導青少年學習自重及保護自己,並設立專責兒童事務機制,在未有新法例前,作為維護網上兒童安全的方案。
4 執法工作及刑罰
以往曾有數次因執行上的粗疏,而被反對管制淫褻及不雅資訊的傳媒及團體指為笑話,建議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培訓,改善有關情況。此外,過去法官判刑甚輕,我們認為應對多次觸犯法例者設立最低罰款金額,同時將罰款的金額與刊物的印刷量或瀏覽量掛鈎(反映影響性),才是治本之道。建議條例中可加入法庭量刑的考慮因素,例如物品的流通量;淫褻或不雅的程度;以及違例者是否屢次觸犯法例等,因此,我們贊成建議將違反不雅物品首次定罪罰款金額由以往的400,000元,增加至800,000元,以及將淫褻物品定罪罰款金額由以往的1,000,000元,增加至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