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2012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對「家庭價值議題」問卷調查結果

28/08/2012

維護家庭基金、香港性文化學會、明光社

資料截至29/08/2012,最新消息請瀏覽:http://2012familyvotersguide.weebly.com/

一、簡介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團體單位,而婚姻關係是組成家庭的基礎,所以,維護家庭價值,婚姻是其中一個核心的環節。近年歐美有關同性婚姻的爭議,成為選舉其中一個熱烈討論的議題,而香港過去幾年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等家庭價值的議題,同樣因為宗教及教育團體的關注而成為公共空間熱烈討論的議題。我們三個機構,自2004年的選舉後,都就候選人對維護家庭的立場,以及他們對同性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等部份具體內容的立場,向立法會的候選人發出問卷,詢問他們的立場。

由於資源所限,有個別候選人我們未能聯絡,而有一些候選人,未有正面回答我們的問卷,卻以其他方法回應,我們亦將他們的回應輯錄在附注當中。此外,亦有些候選人拒絕回應我們的問卷,令人非常遺憾。

二、我們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及同性婚姻的意見——問卷設計理念

維護家庭基金,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一向都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同性婚姻等議題,以下為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婚姻兩個議題的觀點。

有些人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只是保障同性戀人士免受歧視,如沒有歧視同性戀者,是不會受到影響的。由於歧視法的框架大同小異,參考現時的歧視法例,以及已有類似法例的國家,性傾向歧視條例基本上是懲罰那些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法例,是他們頭上的一把刀,猶如同性戀異見「廿三條」。

我們一直認為,同性戀者受到哪方面歧視,可以具體提出來,修改相關法例。而不應訂立一條帶來廣泛禁制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侵犯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及財產使用等方面的權益。(有關案例詳見維護家庭基金出版的《性傾向歧視法與同性戀社會運動》小冊子)

此外,有支持立法人士認為,聯合國多次要求政府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所以是特區政府的國際義務。不過,2006年3月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特區政府《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報告的審議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中,已沒有要求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1]我們也認為特區政府沒有國際義務就性傾向歧視立法。[2]

至於同性婚姻,雖然現時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是同性戀情侶同樣可享有一般人的權利,甚至舉行公開儀式,大宴親朋,所不同是沒有得到政府代表每個市民在法律的認同,但是否認同一對情侶的婚姻關係,卻是每個市民本身的權利。

此外,支持一方認為同性婚姻是同性戀者的人權。然而,當制訂人權公約時,世界沒有國家認可同性婚姻,當時國際社會認知的婚姻制度,均為一男一女的婚姻。

\而且,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2年解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2款條文:「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重申公約中的婚姻權利的定義,為「單純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不是同性婚姻。人權委員會也認為,如締約國不認可同性婚姻,並不違反公約第26條在內,法律要平等保護、無所歧視的條文,即締約國如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是一種歧視。[3]

所以我們認為,本地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是需要得到社會廣泛的討論,而不論任何背景人士,均有權提出他們的意見,並得到充份的考慮及尊重,而不應動輒扣人帽子,標籤不同意見人士。

三、問卷問題

Q1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同性婚姻

Q2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Q3 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Q4 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性傾向歧視條例

Q5 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Q6 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Q7 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Q8 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Q9 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Q10 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另外,監察賭風聯盟提問

賭:是否贊成將合法賭博年齡提升至21歲?

四、各大政黨統一回應

  1. 工聯會是一個勞工組織,對於有關議題沒有研究,不能回答。

  2. 自由黨一直非常關注上述問題,也留意到你們的看法。惟隨著選舉期迫近,自由黨各候選人,特別是地區直選團隊目前正馬不停蹄,進行各項競選活動,恐未能抽空回覆。

  3. 公民黨認同社會應保障每一個人,包括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均應享有自由與平等權利,並應保障他們在社會不同範疇,免受歧視及遭受任何差別對待。公民黨同意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內容及涵蓋範圍要充份諮詢。

  4. 民主黨認為應該要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重新檢視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但同時必須尊重和維護香港擁有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核心價值為前提。民主黨對合法賭博年齡沒有固定立場。

  5. 民建聯就家庭政策有四頁政綱,請選民自行參閱(但該政綱完全未有提及問卷中所關注的議題)。

 
五、部份沒有回應的政黨的相關政綱/公開回應

  1. 工黨、社民連、街工、新民主同盟、人民力量(除香港島外)的候選人和獨立的龐一鳴支持同志團體提出的「同志友善」政綱。當中包括:支持設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修訂法例容許男男、女女、男女的合法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等。(資料來源: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php?id=245250

  2. 新民黨平等機會政綱:「……研究訂立法例,將基於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的歧視定為違法行為; 立即停止政府撥款或以任何方式支持更正治療等不健康或排斥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做法;增撥資源以協助教師處理與排斥不同性傾向有關的校園欺凌;確保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不被歧視,並鼓勵社會有一個健康理性的討論。」(資料來源:新民黨政綱:http://www.npp.org.hk/zh-hk/standfor

六、候選人回覆問卷情況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明光社


[2]乃縵,〈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有立法的義務或責任嗎?〉,收在關啟文、蔡志森編,《基督教與現代社會的爭論》,香港:天道,2012,頁281-288。
[3]Joslinvs New Zealand, CCPR/C/75/D/90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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