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關同性戀問題的爭議由1991年肛交非刑事化開始,已超過了三十年,當中涉及的範疇其實十分廣泛,不同的問題涉及的考慮亦很不同,可惜傳媒和不少同運推手都有意無意將焦點簡化為人權或歧視問題,或者只認為這是保守與開明,宗教人士與人權份子之間的鬥爭,這都是以偏概全,甚至失焦。同運的第一步通常由肛交非刑事化開始,傳媒說這是同性戀合法化其實並不準確,因為合法化有正面肯定的意思,而非刑事化只代表有關行為不再觸犯刑事罪行,但不代表政府或社會一定認同,正如在香港通姦已不再是刑事罪行,但不會稱之為通姦合法化,因為通姦本身亦有道德上的爭議,是不值得正面肯定的行為。同樣,強行將肛門代替陰道,其實會增加雙方感染不同病毒的風險,亦對肛門和直腸帶來傷害,加上男男性行為感染愛滋病的比率一直偏高,是不值得鼓勵高危的行為。不過某些行為雖然有高風險或道德爭議,但當其愈來愈普遍,如嫖妓、通姦或婚前性行為等,縱然仍有不少人反對,若堅持執法,只會令太多人墮入法網,若無法或不願執法,會令市民漸漸忽略守法的重要性。因此,非刑事化可算是中間落墨,既不正面肯定,亦不強行禁止。
另一方面,同性性行為雖然有爭議,但畢竟在自由社會,兩個成年人之間私底下自願進行的行為,只要不涉及威逼或令其中一方受身體上的傷害,政府一般都不會干預,兩個同性戀者互相稱呼對方老公老婆,甚至擺酒結婚,宴請親朋,這是他們的自由,但亦不能強逼政府或他人承認。因為婚姻不是人權問題,是制度問題,不同的國家、宗教或種族都有不同的婚姻制度,凡在制度內符合要求皆有權結婚,正如在香港,婚姻對性別、年齡、血緣、次數和人數皆有規定,必須全部符合才是合法婚姻,不能斷章取義只將其中有關性別規定一項視為人權,否則大家為何不說不准與兒童或兄妹結婚是違反人權呢?當然,除了同性婚姻具爭議外,同性領養和同性伴侶透過人工受孕和代孕生育下一代更具爭議,這些人聲稱生兒育女是人權的時候,卻只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忘記了嬰兒本身的權利,硬要剝奪了兒童可在親生父及母養育下成長的重要人權,將嬰兒當作寵物、甚至貨物予取予求,將無辜的嬰兒毫無選擇地捲入未來必然沒有父或沒有母的悲劇和爭議。為了捍衛無法為自己辯解的嬰兒的權利,避免出現同性婚姻和同性領養,新加坡修憲確立婚姻制度只承認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值得香港借鑑,可避免再出現法庭莫名其妙地要求政府,將一些本屬夫婦之間的權利,硬要給予香港本來不承認他們關係的同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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