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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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25-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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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 25-9-2025) |
樺加沙來勢洶洶,可幸造成的破壞未算十分嚴重,當然這和政府及市民做了充足的準備有很大的關係,不過,在打風期間有關返工的安排仍然充滿爭議及有待改善。從僱員的角度當然希望不用返工,不過,對於不少僱主來說,當然希望對營業和盈利的影響愈少愈好,很多時有關安排都不能簡單地二分為對與錯,而是各人在考慮自身利益的時候,也要多從對方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特別是在現時經濟存在不少隱憂的時候。由於現時有關颱風和暴雨警告等安排很多都是一刀切的,香港雖然地方不算大,但不同地區之間的天氣情況仍然可以有很大的差距,雖然當發出紅雨或黑雨警告的時候,本港應廣泛地區有暴雨,但現實是大家應該發覺自己所處的區域有時甚至連微雨也沒有,只是天色陰暗了一點而已。
至於在剛過去的八號和十號風球,港島和新界東,特別是沿岸地區的風力十分強勁,但在新界西很多時候的風和雨都只是一般,就算十號風球之下,我所住屋苑內的酒樓、便利店和漢堡包店都如常營業。作為打工仔,我們當然希望自己可以放假,但不少人心底裡卻可能期望其他服務性行業的員工可以繼續返工,為自己提供餐飲和娛樂方面的需要,其實在不少大型商場裡面,那怕外面狂風暴雨,裡面仍然可以風平浪靜,只要地鐵非架空部份繼續運作,沿線不少大型商場都十分安全。因此,只要有效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給予額外的鼓勵,不少服務性行業(特別是餐飲、超市、便利店和戲院等)是可以在八號風球如常運作的,正如不少從事必須緊急服務的醫護、警察、航空、保安和緊急維修的人員,就算十號風球仍然要返工。因此,如何真正有效保障在惡劣天氣之下繼續上班員工的權益,是政府必須正視及防止有僱主陽奉陰違的。
在惡劣天氣之下若果要求員工上班,首先要考慮員工的安全,包括所住區域與工作地點的遠近和在惡劣天氣之下是否方便來往,雙方應未雨籌謀,早作安排。若僱主未能提供交通接送,讓員工實報實銷交通費用(多數是的士)是應有之義,否則法例應保障員工可以拒絕在惡劣的環境下冒險返工。此外,應有特別津貼以鼓勵員工,很多初中級的公務員若在風暴期間當值是有可觀的額外津貼的,大家亦樂於繼續返工。因此,食肆等行業亦可考慮加收額外的費用(如5-10%),用作支付員工上班的額外支出,最重要的是讓僱客下單前清楚知道收費,避免爭拗。對於合約上訂明風暴期間有額外津貼,僱主必須確實履行,若然單方面違約或強逼員工另外簽約,政府應該追究、甚至檢控。以現時香港的防風應變能力,在惡劣天氣之下繼續返工,只要勞資雙方有共識,作出安全公平合理的安排不是問題,最惡劣的是一些僱主不主動考慮員工往返的交通安排和安全問題,而只要求員工在惡劣天氣照常上班,並且沒有額外的津貼作鼓勵。我們已進入常常面對極端天氣的年代,希望勞資雙方不會各走極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