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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無旁貸

29/07/2021

林鄭:不認為推動逃犯例是錯誤 前年閉門會議致歉 昨指傳媒不應報道「或有需要立法」

  (明報.24-7-2021)

無論一項政策本身是否有問題,若在推行的過程中處理得不好,執行的人便責無旁貸,2019年的《逃犯條例》修訂為香港帶來巨大的混亂,就算退一萬步說只是政府的公關工作做得不好,誠如特首自己曾經在閉門會議所說,都是「不可原諒」的。可惜,今時今日,我們仍然只看到政府追究一些較為激烈或站得較前的反對者,卻看不到有處理不善的官員和執法者主動承擔責任或是被追究,看來政府高層很容易原諒自己,對異見人士卻誓要窮追猛打,這樣的雙重標準真的能令市民尊重嗎?

至於特首認為報道閉門會議的傳媒有道德和誠信問題,是本末倒置。若果真的要批評誠信有問題,應針對將閉門會議的內容向傳媒透露的人,而不是報道真實情況的傳媒,當然,亦要視乎當初所有參與會議的人有沒有作出保密的承諾,若要立法處分傳媒因為公眾利益而披露一些官員私下的言行更是賊喊捉賊。莫說一個有眾多商界人士參與的會議,就算機密如行政會議的內容,也會在有需要時被一些政客高官向外界披露,在今時今日錄音錄影超容易的年代,大家在閉門會議說的話,其實亦必然有被別有用心或意見不同的人向外披露的可能,若連這種基本的警覺性也沒有,根本難當政治重任。

其實無論是否官員、政客,甚或一個普通市民,一個人最安全、最沒有壓力的就是人前人後說的都是同一樣的話,一個誠實的人是不用太好記性的,因為他不用記著曾經對甚麼人說過甚麼話,只需了解自己對一些事情的真正看法,就不用怕前言不對後語了,當然亦要記著甚麼可以說、甚麼應該保密,一些仍然未有結論的話不宜太早說,說了便要負責任,一個有誠信的人不是不可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而是不可死不認錯,或者將責任推在別人的身上。耶穌在路加福音十二章2至3節提醒門徒:「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因此,你們在暗中所說的,將要在明處被人聽見;在內室附耳所說的,將要在房上被人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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