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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何秀蘭議員不適當地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06/07/2016

 

本社懇請各位立法會議員反對何秀蘭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的修正案,即在附表 5 第 5(2)條 ,在「親屬」的定義中,加入——“ (ab) 與死者締結,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 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另一方與死者屬同一性別。”
 
原因如下:

1.  修改定義違反現時政策及婚姻條例

香港法律所認可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根據2016年3月11日一宗關於入境處拒絕為外國註冊民事結合的受養人發出簽證的案件(HCAL 124/2014),法官稱不同國家對民事結合賦予不同的權責,不是所有民事結合都能與傳統婚姻混為一談(段69)。若入境處處長將民事結合亦視為「配偶」,則無疑是認可了這些關係在香港的法律地位,這是不合法的(段68)。
 
現時香港政策及婚姻條例不承認一夫多妻或同性伴侶關係,如上述修訂「親屬」的定義,即非常牽強地令「親屬」定義擴大至涵蓋未得到香港現行法例承認的關係。即使對於奉行一夫多妻的地區,入境政策亦只認可其中一名妻子作為丈夫的合法妻子。政府在各政策上的「配偶」定義,都應以香港法律所認可的一男一女的婚姻為準,而不應將民事結合視為配偶。有關修正案所引發對修改婚姻制度的重大爭議,社會應另闢討論;

2.  未有顧及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

香港現時有為數不少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是由宗教團體經營及管理,當中包括天主教、道教、伊斯蘭教、佛教、猶太教及基督教等等,其中天主教、伊斯蘭教及基督教均拒絕認可同性作為婚姻關係。修正案令宗教團體難以實踐他們的信仰,變相被逼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關係,立法會此舉即成為打壓宗教自由,侵害基本人權,令社會倒退的元兇;

3.  草案已強調可酌情處理 

因為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第100段已回應有關需要,條例草案附表5第14條所訂明的情況下,骨灰由食環署署長管有並且沒有涉及該等骨灰的法律程序待決,則署長可行使酌情權,以及在考慮條例草案附表5所訂就要求交還骨灰提出申索的資格後,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把骨灰交給死者的同居者、未婚夫或未婚妻,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結婚的同性伴侶等有緊密關係的人士,若行政上容許市民事先書面授權他信任的人士處理其骨灰亦是可行的安排。
 
就以上毋須通過有關修正案的理據,因此,懇請各位議員反對何秀蘭議員修正案。

明光社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