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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歧視條例

01/11/2012

同性戀運動(簡稱同運)高舉爭取人權、愛、平等、反歧視的旗幟。主要策略是透過將同性戀刻劃成有吸引力、同時是受害的弱勢,同時又醜化對同性戀不同意見的人。這種意識型態散落於各個社會層面:包括政策、教育、文化、言論、宗教上,為要將同性戀正當化,並消除不同於對多元性意識的意見。
 
同運的發展進程中,往往會以法律(court)手段──立法或司法覆核,來推動社會對多元性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可是眾多法例的先鋒。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為透過法律阻嚇或懲罰任何人對同性戀者的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目的本是要保障較弱勢的群體。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失衡,不但未能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更削弱了言論自由、良心自由、教育自由。不論你的立場如何,都值得了解每一個有血有肉的真實狀況,參閱本頁的「深遠影響」。
 
然而,社會制度上或有未能照顧同性戀者的需要。因此,我們在理性地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同時,亦不希望忽視同性戀群體的訴求。我們在2005年已經提出「我們建議」,透過填補制度不足之處來幫助有需要人士(包括同性戀者)。
 
你亦可在「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看法」一文中,了解我們對此條例的一些基本信念和憂慮。亦可到「相關文章」參考過往的討論。2013年11月,我們特地為教育人士設計了一份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對教育的影響」單張,歡迎下載及傳閱。

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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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