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非常認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概念,能肯定父母雙方對子女成長的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終結,好處在於促進父母在離異後仍繼續積極參與有關子女教養的事宜,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然而,最大的隱憂是,建議的安排有可能會被不懷好意的父母利用,以妨礙或煩擾其配偶,使雙方的關係沒完沒了,妨礙新生活的開始。
根據外國的經驗顯示,以上憂慮確實存在,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澳大利亞等國家先後於1989至2005年立法,但檢討成效時,認為「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方向正確,但未能改變父母的思維,甚至被存心製造麻煩的父母濫用,並增加法院訴訟數目。
認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概念
因此,本社原則上認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概念,但反對以立法方式推行,其實,在現行的法例下,若父母雙方能夠為子女的最佳利益互相合作,法院已可發出共同管養令,沒必要作出法律改革。建議的安排未必切合所有家庭情況需要,特別是因婚外情及家暴離婚的個案,可能會被存心製造麻煩或懷有敵意的父母利用,以妨礙或煩擾其配偶,增加日後的訴訟及訴訟費。
香港沒有立法的逼迫性
諮詢文件第19-20頁提到兩點值得留意,第一點是近年法院對獨有管養令的詮釋已有所改變,即使獨有管養令,有管養權的一方仍應就所有關乎子女福利的重大決定徵詢有探親權的一方的意見,唯獨有管養令一方有最終決定權,沒有管養權一方如有異議,可交由法院裁決。第二點是共同管養令在香港法院現已較常見,夏正民法官在其中一宗案件的判詞提到:「今天,雖然我們沒有如很多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般修改有關法例,但發出共同管養令已非特殊之事。…因此,為了兒童的最佳利益,即使父母因婚姻破裂而關係緊張,這情況本身並不構成理由,令法院拒絕發出共同管養令。」既然現時法院已能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對兒童最佳利益的判令,沒有需要急於立法。
現時做法較具彈性
由於現時法院已可按不同離婚家庭的情況,選擇判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及分權令,現行的做法較為有彈性,法院能根據不同的情況發出不同管養令。建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未能照顧中港家庭,家暴和涉及婚外情的處境,這類離婚家庭,離異的夫婦很難和平理性地商討,容易令這類父母增加更多衝突。很多時要透過訟訴解決,增加訴訟數目及金額,也加重這類父母的經濟壓力。有人可能會建議法院運用酌情權處理這類案件,但面對以上三種離婚理由在香港非常普遍的情況下,如法院要經常使用酌情權,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未必最好。
先增撥資源 做好配套
本社建議政府增撥資源提供服務,一方面減少離婚數目,使兒童能在健康的家庭中成長,另一方面透過教育提升市民對『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概念的認識,在婚前、婚後及離婚後,都能意識到作為父母的責任,每個為人父母者認識他們對子女的教養責任在離婚後仍然有效,在子女成年(年滿18歲)前父母仍有十分重要和難以取代的角色,這些服務應包括但不只下列四項。
- 婚前輔導服務
- 婚姻及家庭服務
- 離婚調解服務
- 公眾教育
總結:
我們認為香港可參考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於2005年發表一份名為《Review of Child Custody Law》 的文件,研究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結論是雖然認同「模式」的概念,但認為應根據現行法律進一步發展有關概念,保留原有的管養及探親安排,毋須透過修改法例推行「模式」 。 本社認為較適合香港的做法應是透過發展案例及公眾教育推廣「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增撥資源做好各項配套服務,切勿匆匆立法。
最後,我們欣賞各法改會成員的努力,但參與是次檢討的主要是法律界人士,社工和家長等團體方面的代表不足,希望日後進行相關檢討時能加入其他方面的持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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