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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就法改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的意見

01/04/2020

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鄭若驊女士:

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明光社意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初就三份有關性罪行的諮詢文件給予最終建議,當中很多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例如新增窺淫罪及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本社對於部份建議有所保留,希望將來政府草擬法律時可以考慮本社的意見。

性侵犯
委員會建議廢除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中的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以新法例中的性侵犯罪取代,罪行的構成元素應是:某人(甲)未經另一人(乙)同意,而且並非合理地相信乙同意,故意作出以下任何一項事情:

(a) 觸摸乙而觸摸是涉及性的;(b) 向乙射出精液;(c) 向乙作出涉及性的射尿液、吐唾液或排出其他體液的行為。

本社認同新的罪行名稱能更清晰表達該罪行的性質及焦點於「涉及性」而非猥褻。

亂倫罪
對於委員會建議亂倫罪應予保留,及“亂倫”一詞繼續使用,擴大範圍至涵蓋屬血親的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姪女(姪)、甥女(甥)及領養父母,本社非常贊同,但對於未能涵蓋繼父母表示遺憾,原因如下:

香港法例181條《婚姻條例》附表五清楚列明,「家庭子女」的定義為「就某人而言,指曾與該人在同一住戶內生活並被該人視為他家庭的子女的兒童」,而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與自己的子女結婚。顯然,繼子女和繼父母可落入上述定義之中。

《婚姻條例》附表五第二部列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結婚的諸種親姻關係。本社認為,《婚姻條例》明白地顯示了哪些近親性關係是社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接受。該段列出的親姻關係與是次委員會就亂倫罪建議的適用範圍完全一致,獨獨排除了繼親關係。我們認為委員會應跟隨《婚姻條例》對「子女」的定義。

第四段所列明可例外的是「前妻的女兒」、「前夫的兒子」、「父親的前妻」、「母親的前夫」,即「前妻與另一人生下的女兒」等;而不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繼父」(母親的新丈夫)、「繼子」(妻子與其前夫生的兒子)等。因此,我們認為委員會不應以《婚姻條例》附表五第四段的例外情況為由,將繼父母剔除在亂倫罪之外。

一刀切地將繼親剔除在亂倫罪之外的後果非常危險。因為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多同住一室,關係密切,若繼父母濫用自身作為「父親」或「母親」的權力和威信,誘使16歲以上的繼子女與其發生性行為便會不受亂倫或其他罪行約束。但社會對這種行為明顯不能接受。我們只要跟隨婚姻條例對「子女」的定義,即可避免上述情況。

繼親關係與領養關係同樣可以在兒童極年幼時形成,而繼父母在家庭內的權威和權力在很多情況下與血親和領養父母並無分別。事實上,處於繼親關係中的兒童相對前兩種家庭更需保護。雖然社會視血緣上的親子關係為特殊和重要,但社會同樣重視因繼親和領養而有的親子關係。這些關係的失序本身同樣會對他人造成極大傷害。

綜上所述,我們希望將來政府草擬新法例時會參考《婚姻條例》對子女的定義,維持整體法律對亂倫的一致看法,將繼親間的性行為定為亂倫罪。

強姦
本社留意到法改會於2012年的諮詢文件是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強姦罪可同時針對男性或女性,並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但在今次的報告書的最終建議卻是:

摒棄“強姦”一詞,並建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的罪(內容參照西澳大利亞的條文);而這項罪行的範應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口腔。

由於這項建議之前並沒有諮詢公眾,無法知道體社會各持份者對有關建議的意見,本社反對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雖然本社明白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但顯然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者,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導受害人姓名,因此,本社建議保留強姦作為罪行的名稱,但同意擴闊罪行涉及的範圍。

不分性別16歲以下自願發生的性行為
對於16歲以下自願發生性行為的刑罰,以往多數會檢控男性,背後假設男性才能進行插入的行為,新的法例下將不會理會性別,本社憂慮新建議下將使雙方都在16歲以下自願發生的性行為不受法律監管,由於雙方都有可能負上刑責,任何一方及其家長基於擔心自己或子女亦有可能惹上官非,導致「零」檢控,使法律名存實亡,削弱保護女性的情況出現。本社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同時期盼政府能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法處理性罪行不分性別後在執行上的困難。

涉及拐帶兒童的罪行
委員會建議取消第126條及127條的涉及拐帶兒童的罪行,主要理由是過去十年沒有出現此類案件,但是,十年沒有出現並不代表將來不會出現;另外,亦沒有交代新增罪行如何涵蓋拐帶行為。特別需留意的是,第126條純粹涉及拐帶行為,並沒有涉及性的動機或行為,新的性侵犯罪行並不適用。如取消126及127條,將可能出現法律漏洞,令父母無法保護子女被不法份子因不涉及性的動機或行為而被拐帶,如人口販賣。本社建議政府慎重考慮保留第126條及127條的需要,以杜絕兒童被拐帶的機會。

涉及兒童的罪行及婚姻
本社亦同意就涉及兒童的罪行而言,新法例不應訂有婚姻關係免責辯護,而現有的任何此類免責辯護亦應予廢除,這做法可避免任何人士以童婚為理由對兒童進行剝削。

猥褻露體罪
委員會建議,新訂一項性露體罪及所包含的定義,所包括的元素:(1)       某人以涉及性的形式向另一人(“乙”)暴露其生殖器官,意圖讓乙看見其生殖器官;(2) 露體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作出的;(3)   露體行為是在未得乙的同意及並非合理地相信乙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及(4)   露體行為的目的是為了        (i)     得到性滿足,或    (ii)    使乙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

而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為,本社贊成在新法例生效後,仍然保留《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8條所訂的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以涵蓋那些沒有特定受害人為目標,而以非涉及性的形式,於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為,如2018年11月一名大學生於遊行期間裸露全身,並以紅繩自綁腰間及下體,聲稱「以行為藝術的形式,探討身體自由的議題」。裁判官認為根據大眾尺度,露出陽具屬猥褻行為,裁定罪成,罰款900元。(案件編號:ESCC318/19) 保留猥褻露體罪,可以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窺淫罪及拍攝裙底罪
本社同意新訂立一項窺淫罪,以處理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刑事化。以及另外訂立一項不論行為目的為何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新加入的第67A條,同時需顧及以下事項。

第一,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不論目的為何,皆應定為不合法,這項罪行可以將受僱於第三者的人所作出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刑事化。這些人干犯這項罪行,可能是為了得到金錢回報,而不是為了得到性滿足或為了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

第二,也應訂立額外罪行,將那些為了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刑事化。這項罪行可列為性罪行,並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所涵蓋。

第三,如在審訊中未能證明有關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則可以這項“全面性”的條文作為法定交替罪行。

最後,新訂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應涵蓋任何地方(即不論有關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發生)。並且這兩項罪行除了本身是一項“獨立”罪行外,也是法定交替罪行;及罪行應涵蓋任何地方。

其他
本社贊成委員會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L條中的獸交罪,應由與動物性交罪所取代,以及新訂一項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以表達公眾對這些行為的厭惡程度。

如有查詢,請致電27684204與副總幹事傅丹梅女士聯絡,謝謝。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