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意見書 :《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
法改會於2020年11月發出諮詢文件《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當中很多新訂罪行的刑罰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新增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能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狀態,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本社對於部份建議有所保留,本社留意到法律改革委員會自2012年進行性罪行檢討諮詢時,將「無分性別」作為性罪行改革的指導原則之一,本社支持男女平等,不論男女都應該獲得平等的權利、責任及機會,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不同性別人士作出的犯罪行為,但是,僵化地將「無分性別」的原則應用在所有性罪行上,是將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削平,未必能達到法律的真正目的,本社期盼將來政府草擬法律時,採取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代替「無分性別」(gender neutral),能針對兩性的特徵、面對的處境而給予適當的對待,以達致真正的公平。就今次諮詢文件,本社之主要回應如下:
(一) 現有罪行及建議新訂罪行的刑罰
法改會建議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的兩項現有罪行,包括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
本社建議保留強姦作為罪行的名稱。本社同意法改會將強姦罪行的範圍擴大至涵蓋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口腔的行為。但反對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雖然本社明白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者,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
本社同意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以及涵蓋屬血親的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姪女(姪)、甥女(甥)。香港法例181章《婚姻條例》附表五清楚列明,「家庭子女」的定義為「就某人而言,指曾與該人在同一住戶內生活並被該人視為他家庭的子女的兒童」,而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與自己的子女結婚。顯然,繼子女和繼父母可落入上述定義之中。本社認為,《婚姻條例》明白地顯示了哪些近親性關係是社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接受。該段列出的親姻關係與是次委員會就亂倫罪建議的適用範圍完全一致,因此,我們認為委員會應跟隨《婚姻條例》對「子女」的定義,建議應將範圍擴大至繼父母,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本社贊成30項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建議,加強對兒童及與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尤其是新加入性露體罪,最高刑罰監禁5年,這個刑罰較以往以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份)罪,最高刑罰監禁6個月,更具阻嚇力及更適切罪行對受害人的傷害。此外,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亦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能再用來向偷拍者提出檢控,所以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新增的窺淫罪可以堵塞現時法律的漏洞,加強對女性的保障。
另外,鑒於平機會及終審法院都有案例,從事體力勞動的男人沒有穿上衣是為了工作方便和舒適,是很易理解的。他們不穿上衣露出胸部並非針對某人,也不涉及性,因此不構成性騷擾。因此本社認為毋須將男性胸部納入為新增窺淫罪的私密處定義。同樣,偷拍男性胸部不應界定為性罪行,若有人擔憂私隱受侵犯,應以其他法例處理。
本社認為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
至於刑罰方面,本社留意到新修訂的性罪行最高刑罰,除了部份罪行保留現時的刑期,很多都較現時的刑期加強及將相類似罪行的刑罰保持一致,包括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刑罰由10年增加至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這兩項預備罪行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本社支持有關做法。
(二) 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
本社支持現時懲教署可供性罪犯以自願形式參加的專門治療和自新計劃應予維持的建議。
本社贊成現時法官可以行使酌情權,為判刑而取得性罪犯心理和精神評估報告的一般做法,應繼續實施。
本社贊成政府應檢討和考慮是否在監獄院所引入獎勵計劃。從自新的角度而言,提供獎勵對提高接受治療和改變行為的動機有重要作用。
本社同意在現有法定計劃下為獲釋性罪犯提供的專門釋後監管,應予維持,並同意政府應考慮加強獲釋性罪犯現有的專門自新服務,包括心理和精神治療,改善懲教署和社會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協調,並改善釋放後與有需要的更生人士的聯繫,致力確保在社區提供專門的自新服務和治療,以加強輔導的連貫性,這對減低再犯率十分重要。
(三) 檢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香港由2011年12月1日起,政府當局設立了一個自願性,非強制性的行政機制稱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由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推行。雖然有人認為非強制性的機制容許有彈性,過於軟弱無力,不能確保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安全和受到保障;以及自願性的機制很容易為人所棄用及濫用,因此建議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成為強制機制。
本社認為法例過於僵化,如有任何更改,必須進一步立法,而立法涉及很長的過程,因此本社認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現階段毋須成為強制機制。但長遠而言,若相關的罪行有增加的趨勢,政府可以在適當時再評估是否需要將該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性。
現行法例對於教師有一定規管,如教師涉風化案,會面臨被取消教師資格,姓名亦會在性罪行定罪紀錄內,惟對私人補習社、教育中心及私營殘疾院舍的負責人均沒有規管,存在漏洞,由於補習社老闆或殘疾院舍負責人亦經常有機會接觸學生或院友,如他們曾涉及風化案,對兒童是一大風險。本社留意到自2015年4月1日起,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涵蓋範圍擴展至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例如泳會、球會或琴行/音樂中心等)的合約續期員工。在這些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內,受聘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現有僱員,在需要重新續約時可在該行政機制下申請進行查核。可惜,私人補習社、教育中心及私營殘疾院舍的負責人,他們的身份屬自僱人士,並不是僱員,毋須查核。為堵塞此漏洞,加強對兒童的保護,本社建議將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私人補習社、教育中心,以及私營殘疾院舍的負責人(自僱人士)納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規管曾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人士,不可開辦補習社、教育中心及私營殘疾院舍,以供學生家長或院友的家屬查核。
本社認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不應涵蓋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這樣可給予罪犯的自新的機會。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凡個別人士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失時效」。
本社認為被判處監禁少過3個月或罰款少過$10,000的犯罪人士應該屬於初犯者、犯案時較年輕或所犯罪行較輕,社會應給予這類人士更新的機會。
專此函達,敬希垂注。
祝
工作愉快
明光社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