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勞工及福利局
「有關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的建議」諮詢文件
明光社意見書
兒童是社會未來的主人翁,讓兒童在一個免受各種虐待行為的環境成長,是社會每個人的責任,我們支持政府制定保護兒童的政策,保障兒童福祉。對於政府提出「有關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的建議」諮詢文件,本社就當中的幾個重點提出我們的建議,並就諮詢文件內容提出一些疑問。
我們的建議:
- 強制舉報個案的定義
按照諮詢文件,當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到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時,須作出強制舉報。
而按教育局現時的指引,學校人員若「有理由相信」有關學生已經遭受虐待或正面對受虐的危機,首位接觸有關學生的人員應通知校長,並徵詢學生輔導主任/教師/人員及學校社工的意見。在處理懷疑虐兒個案時,學校人員切勿隱瞞事件或延誤通報。」
我們建議統一用詞,按教育局現時的指引,將強制舉報規定中,「合理理由懷疑」改為「有理由相信」。
- 「強制舉報」與「專業守則」的衝突
我們擔心強制舉報會破壞相關專業人士與受助者之間的信任,因為「強制舉報」立法後,相關專業人士為免觸犯法例,必然會將所有懷疑「第一級」,甚至是「第二級」的個案通知警方或社署服務課,對於一些不想循報警渠道解決事件的受害人,這將阻礙他們向相關專業人士尋找協助。
- 「第二級」個案的處理
對於一些相對輕微的個案,尤其是施虐者是兒童家人時,我們認為不應一刀切以刑事方式來處理,因報警後兒童未必得到最好的照顧,法律上的懲罰也不能幫助家庭修補關係,我們擔心過份嚴厲的規定會對父母管教子女造成壓力,減輕市民生育下一代的意欲。而如果已有社工跟進個案再重複舉報會構成濫用資源和製造混亂。因此我們建議將「第二級」個案的處理方法刪除警方,由「鼓勵向服務課或警方舉報」,改為「鼓勵向服務課舉報」,目的是讓初犯及無蓄意者有機會改過,以保家庭和諧。
- 以家庭復和為目標
我們建議社工在跟進「第二級」個案時,可考慮設加、減分制度,要求涉案家人參加學習控制情緒、改善家庭關係等訓練課程。若涉案家人有進一步傷害兒童的行為或威脅,才報警處理。
- 保護兒童的公眾教育
「強制舉報」能讓受虐兒童離開虐待的環境,但在保護兒童的角度看,這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大力推行保護兒童的公眾教育,尤其是新來港人士的成長背景不同,一些他們習以為常的育兒文化也有機會對兒童造成傷害。所以我們建議政府投放資源,讓市民明白甚麼行為有機會構成虐待兒童的罪行,建立關愛的家庭。
- 增加社福機構資源
我們建議政府增加對社福機構的資源,讓不同機構和組織在社區內向市民傳達保護兒童的訊息,增聘人手處理懷疑虐兒個案,提供適切的介入及跟進,避免個案進一步惡化,同時為社會上困難的家庭提供支持,如SEN及基層家庭,提供適切的親子教育。
- 增加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資源
如強制舉報法例通過,向服務課舉報的個案勢必增加,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增加服務課的資源,增聘人手以應付需求。
我們的疑問:
- 心理虐待的標準
諮詢文件中列明心理虐待屬其中一個應舉報的項目,但我們擔心心理上的傷害難以辨識是否嚴重的情況,相關人士應如何取捨舉報?另外在諮詢文件中「第二級」心理虐待包括「向兒童灌輸有偏差的道德價值觀」,道德價值觀的標準又如何定奪?
- 強制舉報責任
諮詢文件上列出需作出強制舉報的從業員清單,我們希望局方作進一步解釋,是否每一個清單上曾接觸受虐兒童的人士,如按其專業知識、判斷及/或經驗,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到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都須作出強制舉報?
因為涉及個案的從業員往往不只一個人,如果相關人士將個案轉介給同事跟進,但負責跟進的同事沒有作出強制舉報,那沒有履行強制舉報的刑事責任將屬於誰人?
- 強制舉報者的經驗
諮詢文件要求強制舉報者需按他們的專業知識、判斷及/或經驗,以釐清有關傷害是否嚴重。我們希望局方作進一步解釋,「經驗」會否成為強制舉報者免責的理由?
- 保障強制舉報者的權益
按諮詢文件的內容,工作小組建議加入保密和保障條文,賦予舉報者豁免權,使其免於承擔因真誠舉報而引致的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而諮詢文件在闡釋這內容是一律使用「強制舉報者」一詞。
我們希望局方進一步解釋,此「保密和保障條文」適用於第一級個案的強制舉報者之外,是否同樣適用於第二級個案的鼓勵舉報者?
專此函達,敬希垂注。
祝
工作愉快
明光社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