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履行選舉承諾,共創雙贏方案
致各大傳媒政治版編輯:
對於近日有報導指民主黨在9月立法會選舉期間,曾承諾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之保障範圍,我們深表震驚及詫異!因為維護家庭聯盟、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在選舉前曾發問卷予各候選人,了解他們對《家庭暴力條例》修訂之意見,其中包括以下問題:
家暴條例
1. 政府應用什麼方法去處理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問題(請在a、b、c、d中選一項)a. 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的涵蓋範圍,(有關條例乃保護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者)。
b. 另立一條例,同時保障其他同住一屋人士,如家庭傭工、家傭顧主、非親屬同住長者、業主與租客及朋友等關係,並將同性同居納入保障範圍內。
c. 繼續採用現時的做法,如有同性同居者受暴力對待,警方可以《傷害人身罪條例》作出檢控。
d.其他(請簡述)
我們在15-8-2008收到民主黨之回覆(附件一),表示選擇c,並將他們的答案刊登在我們的特刊和網頁,將有關問卷的結果通知數以萬計的支持者。
我們在2-9-2008下午收到民主黨研究主任Ken Fung的傳真(附件二),表示要將他們的答案更正為a,由於他們的立場有十分重大之轉變,為確保有關人士的回覆真正代表民主黨各候選人的立場,於是我們立即致電民主黨總幹事陳家偉先生及嘗試聯絡各候選人要求澄清。
結果,在2-9-2008晚上,我們收到陳家偉先生以民主黨信箋發出之更正回應(附件三),表示民主黨之回應應為d,內容如下:
民 主黨認為必須把《家庭暴力條例》內家庭暴力的定義擴闊,把現時條例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改為家庭居所(Domestic Home),適用的範圍亦應由配偶及子女伸延至前配偶、前同居者、翁姑、媳婦、叔嫂等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內的人,讓更多家庭成員免受暴力對待。民主黨處理 這問題重點在這是「家居問題」(Domestic Home),凡住在同一居所內,不論其婚姻狀況及性取向的人士,都應免受於暴力對待。
此外,我們亦收到黃成智及涂謹申之直接回覆,分別選擇c及b。
從上述答覆,我們有理由相信民主黨的立場與我們一向的訴求(例如不贊成以《家庭暴力條例》處理同性同居者之間的暴力問題;贊成將有關條例改名、以擴大其保障範圍,包括婚姻、猶如婚姻以外的親密同居關係;或另立一條例以保障同性同居者及其他居住同一居所的人士)十分接近,此外,我們認為陳家偉先生作為民主黨總幹事,其權威性應凌駕其研究主任,而我們絕對有理由相信該封正式函件是代表民主黨在選舉前之最後立場,於是立即趕印了更新之特刊,並在網頁上指出民主黨已修正其立場,作為我們的支持者在投票時的參考。
我們希望民主黨能履行承諾,不會強行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以保障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人士的家暴條例,上個立法年度所新增之受保障人士(如前配偶/同居者及 其祖父母及表兄弟姊妹等),其原則皆是基於由婚姻或猶如婚姻所引伸出來的關係,與同性同居者的性質截然不同,並沒有影響對婚姻及家庭之定義。
我們重申我們反對任何的暴力行為,縱使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但若有同性同居者受到暴力對待,我們認為政府及執法部門必須正視,但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自 1986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現時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若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 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婚姻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屆時, 由於《家庭暴力條例》與《婚姻條例》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 化。我們不反對以其他方式,例如將有關條例改名或另立一條新的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 而同居的人士,實在是雙贏(甚至是多贏)的方案。
同性婚姻是極具爭議的問題,所謂名正才能言順,如果香港市民普遍不贊成同性婚姻,根本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以保障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的家暴條例,而應該將 有關條例改名或以其他條例處理。而立法會各政黨應仔細聆聽各界人士對此有爭議性問題之意見,不應漠視民意。
近日一些同志團體堅持一定要以《家庭暴力條例》來保障同性同居者,只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別有用心,並借機會抹黑反對同性婚姻而不反對以適當法例保障任 何人士不受暴力對待的團體,而任何團體、政黨及立法會議員若堅持有關條例不能改名,必須清楚向市民解釋其理據。
維護家庭聯盟、香港性文化學會 及 明光社 同上
5-1-2009
查詢:
麥沛泉先生(香港性文化學會事工主任):3165-185
蔡志森先生(明光社總幹事):2768-4204
附件
附件1:2008年立法會選舉 候選人「家庭議題問卷調查」
附件2: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秘書處 回應「家庭議題問卷調查」
附件3:20更正民主黨對「家庭議題問卷調查」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