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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聯署: 就《2014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聯署聲明

10/04/2014
本頁資料
  1. 明光社就《2014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公聽會發言稿 (日期: 23/4/2014)     
  2. 明光社聯署呼籲信
  3. 網上聯署: 就《2014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聯署聲明
變性人婚姻背景資料

 


明光社就《2014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公聽會發言稿                 
(日期: 23/4/2014)
 

今次整個法例修訂的重點是做了完整變性手術的人以後能唔能夠以持續而穩定的性別身份生活,避免出現性別混亂、性別流動的情況。由於變性手術十分複雜、對當事人的身體做成嚴重的傷害,以及不能逆轉,係非不得已不值得鼓勵的手術,社會容許一些人經過嚴格評估,充分的思考而自願進行不能逆轉的手術,縱然未必完全認同他們的選擇,但為了避免出現性別混亂的情況,尊重他們這個痛苦的決定。因為固定而清晰的性別分野,對於當事人和所有在日常生活要與他們接觸的人都十分重要。
 
因此,對於有議員以及平機會主席聲稱要求完成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才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是等同酷刑,根本是本末倒置,混淆視聽,若果變性手術是酷刑,他們應該因為反對酷刑而要求立例禁止本港進行變性手術,而不是將終審法院有關變性人的裁決偷換概念為跨性別人士。明光社反對任何在性別重置手術上放寬的建議,我們所發動的網上聯署,在短短一星期左右已收集到34,000多個個人,130個團體支持,民意取態很清晰,希望各位議員必須做好把關的工作。
 
今次法例的修訂,其實最重要的是避免出現性別混亂的情況,既然香港允許做了完整變性手術的人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這種改變就應該是持續而穩定的。終審法院的判決雖然我們並不完全認同,但在要求不要一時按一個人的出世紙,一時按他身份證來判定一個人的性別卻有一定的現實需要。正如大家縱使未必認為離婚是解決婚姻困難的最佳方式,但若果陳太已經與陳生離婚並且嫁了給李生,我們總不能按個人意願而堅持繼續叫她以及在法律上當她是陳太。
 
今次有一些同樣反對放寬變性手術要求的團體,因為不滿意終審法院及政府未經全民討論就修訂婚姻條例,我們完全理解他們的擔憂,我們亦絕不認同終審法院意圖介入婚姻制度這些重大的社會倫理問題,作出任何有關婚姻及家庭的重大改變,不過,在尊重法治精神的大前提下,我們明白政府不能對終審法院的決定坐視不理。而我們亦相信以明確的法律確立要做了完整變性手術才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比單以行政措施處理更為合適,因為行政措施是更容易被司法覆核推翻。
 

明光社聯署呼籲信
 

請支持聯署促請政府及立法會議員尊重法治和民意
維持必須完成整項重置手術方可改變性別

 
 
各位敬愛的家長/教師/教牧/弟兄姊妹及各界友好:
 
政府已依照終審法院就變性人 W 的司法覆核案的裁決,對《婚姻條例》作出修訂,有關條例草案已進入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近日有立法會議員及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主張讓毋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即完全切除原有性別的性器官,並重置新的性別的性器官),只以部份手術或單憑心理評估便可以更改身份證上性別,並以新的性別結婚,明光社對此表明強烈反對!
 
本社堅持婚姻是基本社會制度,任何變更應由全體市民討論和決定,然後經立法會審議,不應以司法程序代替立法,由幾名大法官代替全港市民決定改變整個社會制度。雖然本社不同意由終審法院對婚姻制度作出裁決,但基於法治原則,尊重終審法院今次的判決,亦理解政府對《婚姻條例》作出最低限度的修改,是逼不得已的做法。
 
然而,對於有立法會議員及平機會主席對終審法院的裁決偷換概念及無限上綱,以「跨性別」取代「變性人」,令有關修訂難以確保不會對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帶來衝擊及令性別身份更混亂,明光社堅決反對!
 
本社深感事態嚴重,各界必須合一和更有意識地回應是次《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故此誠邀  閣下/貴會/貴機構參與本社發起之聯署,希望透過聯署立場書,讓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明白我們的憂慮並且不能進一步模糊性別的界線,超越終審法院的裁決,希望大家能踴躍支持。鼓勵大家在4月22日之前盡快參與聯署,讓立法會議員在4月23日有關條例的公聽會上可以聆聽到大家的聲音。參與聯署請登入以下網頁:
 
網上聯署     http://goo.gl/MvEvxb
 
如對是次聯署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社同工楊小姐或藍先生,電話:2768 4204。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2014年4月10日
 

 


網上聯署  (本聯署於 10/4/2014  2pm 開始)

 

 

聯署結果  (於 12/5/2014 2:50pm 錄得:  團體 -- 130    個人-- 34,636)
 

 

聯署立場書
 
必須完成整項重置手術方可改變性別
懇請立法會議員尊重法治和民意
 
就《2014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聯署聲明

 
得悉政府已依照終審法院對變性人 W 的司法覆核案(FACV 4/2012)的裁決,將《2014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及交立法會審議,以下是我們對有關條例修訂的立場:
 

  1. 我們認為婚姻是基本的社會制度,任何變更應由全體市民討論和決定,然後經立法會審議,不應以司法程序代替立法,由幾名大法官代替全港市民決定一些將會改變整個社會的制度;
     
  2. 我們雖然並不同意由終審法院對婚姻制度作出裁決,不過,基於法治原則及避免出現進一步的混亂,我們尊重終審法院今次的裁決,亦理解政府對《婚姻條例》須作出最低限度的修改,是逼不得已的做法;
     
  3. 終審法院的判辭強調,是次裁決與同性婚姻無關,絕不影響和改變香港現時奉行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們認為任何修訂不能超越此重要原則。因此,在尊重法治的前題下,政府應以對社會產生最少傷害為原則,絕對不應將《婚姻條例》的修訂作任何不必要的擴大;
     
  4. 我們亦注意到終審法院的判辭表明「一名與W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可以女性身份與一名男性結婚。我們認為現時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之草案,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以新的性別結婚,是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影響最少的安排;
     
  5. 另外,我們反對有立法會議員和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提出要求將《婚姻條例》修訂至遠超終審法院的裁決,包括容許「跨性別人士」毋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即完全切除原有性別的性器官,並重置新的性別的性器官),只以部份手術或單憑心理評估便可以成為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依據,我們認為:
    • 條例修訂的原意是為了尊重一些變性人經過深思熟慮、嚴格評估及透過不能逆轉的手術所作出的選擇權,讓選擇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後的變性人獲法律承認其新的性別身份,避免在日常生活中出現在不同情況下視他們為不同性別的混亂情況,若反指有關要求對跨性別人士不人道,等同酷刑,是本末倒置、混淆視聽。
    • 若容許從沒有進行或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以新的性別身份生活,會令社會對男女兩性的定義產生極大混亂,對社會大眾的生活帶來影響。如單憑心理評估便能更改身份證上性別,意味著性別有流動性,難以確保不會對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帶來極大衝擊,有違終審法院原意。[1]
       
  6. 我們呼籲政府和立法會議員尊重法治和民意,嚴格按照終審法院今次的裁決,適度修訂婚姻條例,在避免出現法律上的性別混亂和尊重民意及社會公義中取得平衡。

[1] i)在美國華盛頓州有一位仍擁有男性性器官的變性人,毋須進行完整的變性手術便獲得新的性別,他在一所中學的女更衣室中袒露男性下體,令在場女學生感到不安及尷尬,由於他受到當地的性別認同條例保護,學生及家長反對亦無效。
Colleen Francis (identify as a woman with male genitalia)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227562/Colleen-Francis-Outrage-transgendered-woman-permit
ted-use-college-womens-locker-room-exposing-himself.html

ii)一名美國女子Thomas Beatie切除乳房和注射睪丸激素,但仍保留子宮和卵巢,卻成功在法上申請變性為「男子」,但因為他的「妻子」南希不能懷孕,最後Beatie暫停注射睪丸激素,先後以人工授精手術,成為「大肚男」,生了三個孩子。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136410/Pregnant-man-Thomas-Beatie-started-secretly-dating-daycare-worker-wife-Nancy-split-up.html
 

網上聯署  (本聯署於 10/4/2014  2pm 開始)

聯署結果 (於 12/5/2014 2:50pm 錄得:  團體 -- 130    個人-- 34,636)

 

 

 


 

關注範疇: 
社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