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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的重點撮要

30/06/2009

政府於2009年6月5日把《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並於6月17日提交立法會,新草案對原有條例之最大改動,撮要如下:
 
一、改名[分開「家庭」與「同居關係」]
新草案的名稱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有別於舊條例的《家庭暴力條例》。
 
二、新增[更詳細定義「同居關係」的意思]
加入了關於「同居關係」的新條文,例如有:
i)同居關係(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
ii)同居關係一方(party to a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不包括該段關係的另一方的配偶或前配偶;
iii)為裁定兩名人士(“雙方”)是否處於同居關係,法院須顧及該段關係的所有情況,包括而不限於攸關該個案的任何以下元素—
(a)雙方是否在同一住戶內共同生活;
(b)雙方有否分擔其日常生活中的事務及責任;
(c)該段關係是否具穩定性和永久性;
(d)雙方之間在開支分擔或經濟資助方面的安排,及在財政方面依靠對方或互相依靠的程度;
(e)雙方之間是否有性關係;
(f)雙方是否有任何子女,及彼此如何對待對方的子女;
(g)雙方共同生活的動機;
(h)對按常理理解事物的合理的人而言,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該等關係。
 
三、刪除[避免把「同居關係」與「婚姻」混為一談]
 
廢除舊條例中男女同居關係的釋義部分:「……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以上只為重點撮要,若要更詳細了解新條例與舊草案的不同,以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最新消息,請登入明光社網址 http://www.truth-light.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