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性別歧視

認清後果 男生女生同需防範性罪行

張勇傑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1/09/2014

21歲女補習老師被揭發與15歲男學生發生性行為,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而被拘捕,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事件曝光後,不少人為事件的一對情侶感到不值,認為他們真心相愛,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卻換來法律制裁,破壞兩位青少年的美好前程。

規定女教師穿裙等於歧視?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11/03/2011

在一個有關校園性別平等的論壇,討論學校規定女教師要穿裙是否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林煥光指學校有關「端莊」的定義過時,需要「移風易俗」。個人認為有關「端莊」的定義是否指一定要穿裙是一個可以交由公眾討論的題目,是否過時應由公眾去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