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抉擇 張勇傑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16/09/2019《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列明:「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 生命權(the right to life)是人最基本的權利,無故剝奪他人生命是不人道的惡行,應受到法律禁止及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