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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相繼修例 兒童強姦犯可收監

吳慧華、廖珮盈、鍾漢池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實習學生
27/03/2011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推定,年齡在14歲以下的男童並無性交能力,而這推定其實是源自羅馬法,當時法庭視14歲為青春期的開始。到了在19世紀,在R v Waite 一案中,首席法官柯律治勳爵(Lord Coleridge CJ)宣稱普通法規則清楚訂明 「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