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文字版 (燭光網絡 12期)

請以實際行動回應泛濫的色情文化

燭光網絡 12期 (p.1)
31/05/2000

也許不少人對本港在大街小巷的報攤都有色情雜誌出售已經麻木了!對於每天進入全港七成以上家庭的報章竟然可以刊登嫖妓指南、色情光碟及網站介紹、性愛花式及工具推介等等已經見怪不怪,認為我們在強大的傳媒企業面前完全無能為力!

但在兒童節前後,明光社及一批教育、社工、家長及宗教團體所組成的反色情及暴力資訊運動,曾發起罷買有嫖妓資訊報刊的行動,結果三份暢銷報章在一個月內先後抽起有關嫖妓的資訊,足見齊心就事成,市民若願意表達意見,對政府及傳媒皆會有一定影響力。

而政府在多個團體不斷施壓的情況下,終於推出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文件,對防止色情暴力泛濫,總算露出一線曙光,充滿錯誤性觀念,荼毒青少年的資訊,會否再在屬於第一類的報刊中出現,全視乎我們怎樣回應。

一直以來政府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定義十分之簡單,就是市民大眾可接受的程度,而怎樣才能表達市民大眾是否接受,其實也十分簡單,就是有沒有人投訴,過去一段長時間報刊的色情及暴力內容有增無已,原因就是社會缺乏強有力的反響,市民大眾的沉默和習以為常,就是色情暴力蔓延的最佳溫床。

明光社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回應

燭光網絡 12期 (p.2)
31/05/2000
  1. 本社歡迎政府正視民間團體對傳媒渲染色情及暴力的不滿,推出諮詢文件,贊同應全面檢討有關法例及執行措施,唯有關細節應就新聞自由以及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方面須取得平衡。
  2. 建議所有被列為不雅的刊物若在領有牌照的專門店內售賣,可毋須封膠袋或紙袋,若在普通報攤或便利店售賣,必須封不透明紙袋,而封紙袋之責任應規定由出版商及報社而非報販承擔。
  3. 不同意在被列為不雅之報章每頁加紅色對角線,建議在每頁之左上角加一10cmX10cm的紅色直角三角形,在第一頁須寫上法例規定的警告字句,以後各頁則只須寫上:「本刊物不適合十八歲以下人士閱讀」。
  4. 單純加重有關罰則並不足夠,因現時法庭的判刑太輕,建議政府及社會人士應向司法部反映,現行判刑未具阻嚇作用,應考慮以處理一些對社會構成重大影響的案件(如無牌小販、窩藏非法入境者等)的方式,由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發出最低刑罰之量刑指引,而每次再犯應將判刑加倍。
  5. 在青少年可接觸的第一類刊物刊登淫褻及不雅資訊,出版商應負最大的責任其刑罰應比報販及其他分銷商為高,建議只提高出版商的罰則,其他人士維持現行罰則不變。

人物專訪: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署理處長李忠善先生

燭光網絡 12期 (p.3)
31/05/2000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文件出爐後,各界人士對這份文件都紛紛進行討論和表達意見,有鑑於此,本社訪問了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署理處長李忠善先生,了解現時機制在執法上的問題和現況,以及是次諮詢文件的建議。

李先生表示,現時在執法方面的困難不大,問題主要是如何調配巡查員到全港各區進行巡查。影視及娛樂事務處現時有五隊巡查員,每隊五人,每天分別到港島、九龍東、九龍西、新界南及新界北的報刊銷售點巡查;由於全港的報刊銷售點非常多,所以他們主要針對高風險的銷售點為首要的巡查對象,此外,對於涉及翻版色情光碟及黑社會操控該銷售點的檢舉行動時,他們會與海關及警方合作,一同行動。

另外,對於刊物所附送的物品,現時的條例並無監管,所以在是次的諮詢文件中建議,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內「物品」一詞的定義,訂明如以任何方式隨刊物、錄音或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提供贈品、獎品或物件(不論是同時抑或分開提供,或是否須付出代價換取),該贈品、獎品或物件連同有關的刊物、錄音,或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記錄,亦會視作「物品」處理,一併受條例監管,以堵塞現時的法律漏洞。

從法律觀點看條例的修訂

燭光網絡 12期 (p.4)
31/05/2000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加強對經常發佈不雅內容報章的管制,例如規定其在封面加上警告字句,在每一頁加上紅線;又建議改組淫褻物品審裁處,使其更近似審裁組織。

對上述建議的批評主要有兩類,其一,有新聞界人士認為,有關建議會窒礙言論自由,打擊新聞報導。不過,筆者認為,建議只是將現有的規範更加具體化而已,新聞報導的自由亦不是了無邊際的。新聞界人士應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判別何者為新聞報導,何者為越界的報導;正如新聞界有自由發佈新聞圖片,但他們亦應知道,不應發佈一些如跳樓者血肉模糊的照片,令公眾感到不安。

另一類批評認為,建議是道德掛帥,針對一些所謂色情的文章而已。筆者認為,每個社會都存在道德規範,太過粗疏地反對管制,是缺乏說服力的。而且,建議並非禁止不雅書刊物出版,只是認為,這些刊物或報章不應掛羊頭賣狗肉,而應訂立明確的標記,讓公眾識別,尤其是讓家長知道,這些報章或刊物的內容,可能會對青少年有影響。究竟含有不雅內容的刊物會否對青少年有壞影響﹖這個問題是時有爭論的。一般的看法是──大部分的青少年都不會受影響,但有小部分青少年閱讀有關刊物後,會受不良影響,如何統計或確定?恐怕難用數據証明,但上述建議明顯是以此為前提的,筆者亦傾向贊成此一前提。

互動信箱

燭光網絡 12期 (p.5)
31/05/2000

上一期的燭光網絡,誠邀讀者發表對香港傳媒的意見,以下輯錄了部分意見:


我認為對當事人最不尊重的報導手法是放大圖片刊登一些死者的樣貌,因為那位死者已經死了,還要被報社把其遺容或死狀放大刊登,那是完全對死者不敬的一種行為。報導員只需把該則新聞如實地報導便已足夠,若果說是未能吸引讀者的話,其實可在其它方面著手。例如,贈送優惠券、減價等方法。
劉小姐


我覺得傳媒不應只顧利益,罔顧社會公器的責任。我希望傳媒停止刊登嫖妓指南,並平實報導風化案。
林慧心


某報本周社評說:“鹹濕是男人的天性,風月版是香港報紙的特色,…,政府禁制只是想管制言論自由。”用同樣的論調,也可以說:“暴力是英雄本色,劈友是遍及世界的行為,…,政府禁制是管制人身自由。”如此社論,令人惋惜。
劉進鴻

美國社會對色情物品的爭議

燭光網絡 12期 (p.6)
31/05/2000

對色情事業和色情物品的管制,一直以來都是爭論不休的課題。像美國這樣的自由社會,自八十年代的印第安納波利斯法案(Indianapolis Ordinance)的事件之後,對色情物品管制的討論,便越來越熾烈。印法案是Mackinnon和Dworkin二人於一九八四年提出的一項議案,用意是要將當時有關「淫褻」的法例(Obscenity Ordinance),從刑法(criminal violation)重新界定為民法(civil offence)(Gubar&Hoff,1989,p.180)。草擬法案的人是以女性的公民權益(civil rights)為出發點。他們有下面的論據:色情或淫褻物品是促使性暴力(對女性)加增的原因之一;色情物品充斥市場,女性被脅迫從事色情表演,屢見不鮮;此外,色情物品製造了一個貶抑女性地位的社會環境。草案在印第安納州獲得通過,後來為上訴庭判為「違憲」,因為此法牽涉的範圍太廣,包括大量的法律文件,又和煽動性言論的法例的標準相違;照煽動性言論的標準,凡即時煽動或引致非法行為的言論,才算違法。

自此,主張立法規管色情物品的一方,便和維護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的另一方,產生了沒完沒了的張力。

主張規管色情或淫褻物品的,大致上有下面幾個論據:

另類法庭記者心聲

燭光網絡 12期 (p.8)
31/05/2000

二十多歲的阮華,加入某份暢銷日報已經三年;他曾擔任不同版位的記者,剛在三個月前被派往法庭版。以前法庭版的記者人數不超過十人,多數都在高等法院採訪,但最近編輯高層將法庭版的版位由一版增至三版,也增加了十多名記者,分派到香港不同法院工作。

是否港人漸漸注重法治精神,更多留意法庭版?「這樣想就絕對錯誤!」阿華斬釘截鐵地回答:「因為法庭有很多古怪案件,其他報館不留意,加以著墨就可變成獨家頭條了。」

報業競爭激烈乃人所共知,報館為了生存會出盡法寶去吸引讀者,需有更多吸引人的新聞為頭條,而這些新聞題材,時常會在本港的法庭案件中找到。不過,首先要花點功夫;因為這些題材通常都是很簡單和瑣碎,如果以平常的報導方法,頂多只有數十至數百字,所以在內文一定要「大造文章」,例如描述法庭的佈置,被告人、証人的面部表情、旁聽席上聽審者的小動作、控辯雙方的陳辭、法官的回應、工作人員的舉手投足……加上如雞蛋般大小的標題字體、一幅幅相片、描述案件發生的說明圖解和把情況誇大及嚴重化等,就堆砌在一整版的「頭條新聞」。例如不久前,三位學生在學校因為小組習作分工不勻而打架,編輯就把其作為頭條新聞,標題為「童黨聯群在學校爭奪地盤而集體打鬥」除了把審訊過程圖文並茂報導,更請來心理學家、立法會議員和社工去評論及分析。但其他報章,只是放在法庭版的不顯眼位置,以區區數十字簡單報導。

娛記採訪生涯點滴

燭光網絡 12期 (p.9)
31/05/2000

小清當了記者十多年了。她在電視台做過「跑台」,也當過一陣子編輯,後來在報館的娛樂版當記者,在那裡待便快要十年了。小清服務的報館,人家一般稱為「大陸報」,換言之,他們採訪新聞的時候,是採取「大陸報」取向的。這怎麼說呢?報社是有自己的底線的,比如色情三級的材料不會採訪;形象不佳的藝人新聞,一般不載(除非當日的稿件太少)。這樣看來,儘管近來報界聲名狼藉,許多人對香港的傳媒似乎都失去了的信心,可是有些報紙還是有自律機制的。

報章手法論壇(三)

燭光網絡 12期 (p.10)
31/05/2000

今期會重點和大家探討一下娛樂版的手法問題,一直以來娛樂版可說是傳媒污染的「重災區」,經常以男女關係及性作為題材,除了不斷在圖片和標題突出女性的身材之外,亦經常刻意引起讀者對性的聯想,可說到了無「性」不歡的地步!例如:

  1. 00年3月24日,《太陽報》娛樂版有關健美小姐選舉的標題:「駱小琴36C導彈力壓全場」
  2. 00年3月24日,《東方日報》的標題則是:「36D波霸由細玩到大」(女性的三圍,以及描述身材的字眼如導彈、波霸是娛樂版的常用字,將女性商品化及當作玩偶的心態溢於言表)
  3. 00年4月10日,《蘋果日報》有如下標題:「主持《勁歌》奉送雙峰壓背,張燊悅挺胸畀霆鋒頂頭槌」(近年電視台的遊戲節目常有意製造男女親熱和身體接觸的機會,其情況與大學迎新營的三級遊戲差不多,而報章在報導時亦樂此不疲。)
  4. 00年5月7日,《東方日報》報導繆非臨拍外景被蚊咬時以:「菲菲屁股慘受鹹蚊攻擊」為標題。(記者編輯常用’好色’眼鏡看事物,彷彿一切動物皆是色情狂,所有行為皆與性扯上關係!)

類似的報導每日充斥在多份報章的娛樂版,此外,在娛樂新聞的描述下,男女幾乎沒有友誼可言,一男一女在一起吃飯就一定是幽會;同乘一車就是同居;每次見到他們與另一個異性在公共場所出入便等如「換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