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褻及不雅
新聞從業員在處理新聞的時候 , 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應避免淫褻、不雅或煽情。同時亦應遵守《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以免第二類不雅物品任意出版、傳閱,對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士造成負面影響;或令人感到厭惡、不安的第三類淫褻物品於市面發佈。
淫褻物品審裁處於1987年9月成立,有1個裁判官和4個輔助人員。淫褻物品審裁處於1987年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1]而成立,主要職責如下:
1. 就任何由法庭或裁判官轉介的公開展示物品或事物,裁定:
自1987年開始,淫褻物品審裁處已開始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評定物品類別。一個運作了廿年的政府部門,為數以萬計的物品分類評級,當中的判決,引起過社會不同的反應及討論。
我們走訪過部份市民,嘗試看看他們對「淫審處」工作的認識,以及對有關的條例的看法及意見:
主要有關條例:
(1)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淫褻刊物條例)1959 & 1964 - 亦應用於互聯網資訊發佈;
(2) Indecent Display(Control)Act(不雅展示控制條例)1981;
(3) Customs and Land Management Act - 主要海關部門使用;
假若你是一個基督徒,聽見聖經有機會被送到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審核,盼望你第一件事去做的事,並不是立刻跑回教會,號召弟兄姊妹聯署抗議,而是弄清楚,為什麼聖經會有機會被評為淫褻及不雅。
要被評為淫褻及不雅,先得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要知道為何會觸犯這條條例,就先得了解這條條例是用來幹什麼:其實這條條例是在1987年,港英政府為了在保障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同時,也可以保障青少年和兒童免受不良資訊的影響而立法制定。
在八月下旬,流行雜誌《壹本便利》以藝人鍾欣桐在後台更衣室被偷拍的半裸照片作為封面以及主題內容,手法可恥,意識不良,完全漠視傳媒應有的專業操守,事件引起各界的關注及憤慨,有演藝界的聲討大會,亦有婦女團體的遊行示威,本社在該雜誌出版的第二天,已發表聲明強烈譴責《壹本便利》刊登有關照片和報導手法,其後又呼籲各界在網上聯署。其實,是次的事件不只是娛樂圈的事情,而是與我們每一個市民大眾都息息相關。
《壹本便利》於6月21日第752刊登了未成年歌手李蘊性感照片,照片主角乃少女組合「Cream」的成員李蘊,在封面照片中,她於水中身穿半透明胸濕透衣服,週刊更配以「14歲cream初熟」、內文相片更刊登其穿校服的照片,本社認為少女雖然未有裸露,但雜誌明顯以未成年少女身體作賣點,從道德倫理角度而言,雜誌的做法亦應該受到強烈譴責。假如賣弄未成年少女身體的風氣繼續助長下去,整個社會都需要付出沉重代價。
報刊雜誌是一般市民的娛樂消閒讀物,而且特別受年青人或學生歡迎,但近期多份雜誌及報紙內頁的風月版均經常報導色情場所內幕及藝人消息和緋聞等,當中刊登大量祼露成份甚高及近乎全裸的女性照片,配襯以突顯女性胸部、胴體的品味低劣描述字眼,販賣色情資訊,情況嚴重。
現時許多進入家庭的周刊、雜誌及報紙,經常以報導色情場所內幕、娛樂界人士緋聞、日常生活作幌子,刊登大量祼露成份甚高,又或影像模糊的女性照片、裸照,配襯以突顯女性胸部、胴體的品味低劣描述字眼,以逐其販賣不良色情資訊之目的,情況嚴重。
因此,明光社於十月二十二日與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的其他機構代表,帶同標語分別前往三間傳媒機構(星島報業集團、壹傳媒集團及新傳媒集團)抗議他們多份雜誌的色情封面影響青少年,最後到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遞交請願信,要求政府嚴格執法。
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於今年6至8月期間,就4份報刊共5篇報道的內容邀請市民評級。有關結果如下:
2000年6月提出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修訂諮詢文件,在石沉大海差不多四年後壽終正寢!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於今年1月26日向立法會表示,政府將不會就修改此法例作跟進,理由是所收回的意見有分歧,此舉令一直以來關注此事的多個教育、社工、家長及宗教團體十分遺憾,亦覺政府並無誠意及積極正視不雅物品氾濫的問題。
自本港首家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簡稱3G)供應商於年初投入服務後,憑著強大的傳輸能力及多樣化的服務,3G電話已成為電訊業界中炙手可熱的新產品。當視像電話,拍照錄影,上網電郵,電影新聞,甚至色情資訊都可自由下載,3G產品會不會是另一個「色情暴力」兼而有之的失控世界?
今期《燭光網絡》,我們特別專訪一位電訊業界人士(由於不方便透露姓名,故只稱他為K先生),了解3G帶來的喜與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