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足夠資源打擊非法賭波?
燭光網絡 28期 (p.4)
政府於2002年11月26日決定將賭波合法化(政府美其名為足球博彩規範化,只是掩耳盜鈴),並提出三個理由表示非這樣做不可:
1:雖然已收緊有關法例及加強執法,但市民一直對賭波有龐大而持續的需求;
2:有關的需求目前是以非法途徑得到滿足,而即使投放大量資源執法,也不能切實和圓滿地解決問題;
3:建議獲得市民支持。
政府就賭波合法化方面的取向和「決心」,其實已不是今日之事,反之卻是司馬昭之心。不過,為了避免被人抹黑反對賭波合法化的人士都是非理性的泛道德主義者[1],本文即管和政府談談道理,看看這三個理由是否成立。
收緊法例也沒有效果?
政府的確在2002年已收緊賭博條例《2000年賭博(修訂)條例》,目的是為了打擊未經批准的境外收受賭注者在香港進行的活動及收受來自香港的賭注。但這項修訂是否有效,卻未見政府公佈。政府在決定將賭波合法化的文件中指出,在2002年首6個月內,警方檢獲的賭款和投注單所涉及的款額5,210萬,是2001年全年2,000萬的2倍以上。因此,政府推斷,經過修訂賭博條例也效果不顯著。
但實情是,警方在2002年首6個月內為打擊非法賭波的出動日數,已是2001年的4.36倍(由14日次增加至61日次)。出動次數增加,涉及的款項增加便很正常了,怎能推算是情況更形嚴重?況且,以每日出動所檢獲的平均款額來看,其實是有所下跌的(2001年的每日平均檢獲款額為143萬,而2002年則只為85萬)。
因此,以政府的邏輯來說,結論反而應該是:賭波的需求已不再持續,並且有減少的趨勢!
表一:賭波需求有所下降
行動日數 | 涉及賭款 | 平均每日行動檢獲賭款 | |
2001年 | 14 | 2,000萬 | 143萬 |
2002年 | 61 | 5,210萬 | 85萬 |
2002年相對2001年 | á335.7% | á160.5% | ê40.56% |
(資料來源:民政事務局致立法會資料摘要第4 (a)段;
民政事務局2002年12月5日致「反對賭波合法化大聯盟」函件)
警方加強執法也沒有效?
再看另一個數字。根據民政事務局於2002年12月5日向「反對賭波合法化大聯盟」提供的數字顯示,警方在2002年出動掃蕩85次行動,共檢獲賭款7,000萬;而在2001年則只出動掃蕩51次,檢獲賭款2,400萬。而動用的警員人數,也由2001年的1,743人次,增加至5,735人次。同樣地,曾搜查的場所數目,亦由2001年的2,673所增加至5,155所。
表二:警方加強執法有效
年份 | 掃蕩次數 | 動用人員 | 搜查場所 | 檢獲賭款 | 拘捕人數 |
2001 | 51 | 1,743 | 2,673 | 2,400萬 | 120人 |
2002 | 85 | 5,735 | 5,155 | 7,000萬 | 147人 |
2002年相對2001年 | á34 | á3,992 | á2,482 | á4,600萬 | á27人 |
(資料來源:民政事務局2002年12月5日致「反對賭波合法化大聯盟」函件)
從上述數字看,當警方加強執法,行動所能夠破獲的非法賭波場所便更多。這情況,從警方拘捕的人數來看也得以證實。從圖一可以看到,警方出動的次數,與拘捕人數是有正面相關的;亦即出動次數越多,拘捕人數越多。
因此,結論應該是:假如警方加強掃蕩,便能破獲更多非法賭波經營者,亦即更能打擊非法賭波活動。
即使投放大量資源也不能解決問題?
政府決定將賭波合法化,另一個理由是認為即使投放大量資源也不能解決問題。當然,要完全杜絕所有非法賭波是不可能的。即使是香港這個安全和治安良好的地方,在2001年也有73,008宗罪案紀錄。但在警方更有效率的行動之下,已較2000年減少了5.5%。如果按照政府的邏輯,這是否也表示警方耗用了大量資源,也不能解決問題,甚至要將各式各樣的罪案「規範化」?筆者相信,香港絕大部份市民都不會同意香港的警方是效率低甚至於沒有效率的。
那麼,投放於打擊非法賭波的資源,是否又已經大到市民不能負擔的地步呢?讓我們先來看看以下的數字。從2001年警務處的年報所提供的數字顯示,全港的正規警務人員共有28,000人,輔警4,500人,和文職人員6,000人。警務處於2001年的開支預算為123億元。那麼,投放於打擊非法賭波的資源又有多少呢?
根據民政事務局提供的數字,2001年警方動用了1,743警員人次,而於2002年也只是5,735人次。假設每名正規的警員每日都需要出動一次的話,打擊非法賭波所動員的警力只是全部28,000人的0.36% 而已。即使以每日只有1/3的警員需要出勤來計算,用於打擊非法賭波的警力也不過是全部警力的1.01%而已!
從另一個角度,也讓我們以所涉及的薪金計算。即使以警員的薪金中位數為30,000元來計算(這其實已是超過實際的假設),亦即警員每日薪酬的中位數約為1,000元。以2002年出動61次打擊非法賭波的行動作為計算基礎,每次動員的警員數目平均為94人,再乘以1,000元的薪酬,則每次打擊非法賭波行動所需的資源,單以人員薪酬來計算也不過是$94,000元!這是否香港市民所不能負擔的呢?即使以2002年的61次行動來計算,總支出也不過是573.4萬元而已!這是否已是一個所謂已經『投放大量資源』並已達到政府開支所不能承擔的呢?
(編者按: 縱使再加上調查和搜集情報所需耗用的警力,支出依然有限,除非警方能提供具體合理數字,否則不應誇大其影響,混淆視聽。)
表三:用於打擊非法賭波的開支(以2002年數字估計)
警方於2002年掃蕩非法賭波的日數 | (a) | 61日 |
出動警員數目 | (b) | 5,735人次 |
平均每日行動出動警員數目 | (c) = (b)/(a) | 94人 |
假設每名警員薪酬中位數 | (d) | $30,000 |
每名警員每日薪酬中位數 | (e) = (d)/30日 | $1,000 |
掃蕩非法賭波的開支(每日行動) | (f) = (c) x (e) | $94,000 |
掃蕩非法賭波的2002年度開支(61日) | (f) x 61 | $5,734,000 |
其實,573萬對於警隊來說,可以做些什麼呢?這數目只是警務處2001年總開支的0.05%,而警隊用於為116名警務人員提供的海外培訓,便已達到540萬元了。
表四:掃蕩非法賭波與警隊其他支出的比較
項目 | 全年支出 | 掃蕩非法賭波開支 佔其開支的百分比 |
掃蕩非法賭波 | 573萬 | - |
8,100人的訓練課程 | 420萬 | 136.4% |
116人外地培訓 | 540萬 | 106.1% |
加建戰術訓練大樓 | 16,000萬 | 3.58% |
警署改善計劃 | 64,900萬 | 0.88% |
警務處總開支 | 123億 | 0.05% |
即使以人力來計算,我們也可對所謂已經『投放大量資源』有一個更清晰的了解。警方在2002年執行了85次掃蕩非法賭波的行動,而2001年更只有14次,這是否也已經是『大量資源』呢?從警務處2001年年報的數字來看,結論當然是否定的。
表五:掃蕩非法賭波和其他警方行動的比較(2001年)
行動 | 次數 | 掃蕩非法賭波次數 佔該行動的百分比 |
掃蕩非法賭波 | 14 | - |
法醫科醫生出動 | 185 | 7.56% |
警察公共關係科記者會 | 242 | 5.78% |
爆炸品處理課出動 | 496 | 2.82% |
警察樂隊表演 | 600 | 2.33% |
心理輔導 | 2,341 | 0.60% |
警隊全年出勤(假設每名正規警務人員每日出勤一次) | 102,200,000 | 0.06% |
究竟,573萬是否不能承擔的天文數字?香港市民是否會選擇,寧願讓116人出外接受培訓,也不支持加強打擊非法賭波呢?掃蕩非法賭波的次數,竟然只是警察樂隊表演的2.33%,這是否表示警方已大力打擊非法賭波,而再加強打擊也是成效不大呢?
要多少賭徒才能貢獻200億賭波投注額?
根據政府估計,賭波合法化後的投注額應有200億元左右。那麼,要有多少賭徒下注,才能貢獻這筆龐大的金額呢?按照民政事務局委託香港理工大學於2001年進行的調查顯示,參與賭波的人士每月平均投注額為$300。以此推算,若要有200億元的投注額,便需要有5,555,556人次投注。但該項調查發現全港只有約8萬人賭波。換句話說,賭波合法化後,政府要設法使賭波人口大幅增加至555萬人次,又或要千方百計令現有賭波人士將其投注額由每年$3,600增加至每年$25,000,亦即增加5.94倍!政府又如何履行其承諾,在將賭波合法化之餘,又不會鼓勵賭風呢?
總結
上述各項分析所引用的,都是官方的數字,因此應該是可信的。但無論從收緊賭博條例後的效果、警方加強執法後的成效、政府投放在打擊非法賭波方面的資源、和賭波合法化後所「必需」增加的賭波人數等各項分析來看,所得的結論顯然易見,現時政府仍未有盡力去打擊非法賭波。但事實證明,一旦政府在這方面投入更多資源,以警隊的效率,絕對是可以遏止非法賭波活動的。
由此觀之,政府所提出的三大點,只是其將賭波合法化的理由,但卻不是充分的理據。在這方面,政府實在未盡全力有「打假波」之嫌。難道政府是要示範一下賭波合法化對球賽結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