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就「性傾向歧視」問題立法團體的訴求
燭光網絡 21期 (p.6)
30/11/2001
編 按 : 今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 立 法 會 研 究 性 傾向 歧 視 問 題 小 組 委 員 會 再 次 召 開 會 議 。 一 些 支 持 同 性 戀 者 爭 取 結 婚 、 領 養 等 權 利 的 團 體 , 調整 了 他 們 的 爭 取 策 略 , 傾 向 先 爭 取 立 法 承 認 同 志 伴 侶 , 很 明 顯 結 婚 是 他 們 下 一 步 的 「 隱 藏 議程 」 。 以 下 我 們 表 列 了 各 個 支 持 就 性 傾 向 歧 視 立 法 團 體 的 理 據 , 好 讓 大 家 清 楚 現 時 的 情 勢 (部 份 由 於 重 覆 則 從 略 ) 。
非 基 督 教 團 體 及 人 士
彩 虹 行 動
- 指房屋局於「同性伴侶沒有一起申請公屋的權利」是違反《香港人權法》中規定政府所有政策、福利和服務不可以有任何歧視。
- 指《刑事罪行條例》有不公平成分,即男同性肛交,21 歲以下的男孩需負上刑責;異性肛交,21 歲以下的女孩則不需負上刑責,抵觸《人權法》。
- 指香港法律對於同志性行為合法年齡特別嚴苛。
- 建議政府為同志僱員伴侶提供與異性戀僱員伴侶相同的員工福利。
新 婦 女 協 進 會
- 政府採取迴避態度,未有正視香港性傾向歧視的狀況
- 政府漠視公眾支持同性合法婚姻的聲音,推卸就有關議題作研究和討論的責任
- 現行房屋政策忽視了同性及異性伴侶屬『事實上的配偶關係』(de facto spouse) 的狀況,房屋局及房屋署不能單以「證明『事實上的配偶關係』方面可能會有困難」為理由,否定了歧視問題存在。
- 缺乏有力機制確保性傾向平等機會在私人機構內得以落實。
- 衛生福利局對同性戀者之同性伴侶,是否被醫院視為在緊急情況下「關係密切的人」無正面回應。
Movement Against Discrimination ( 反 歧 視 大 聯 盟 )
- Respect their own choice of sexual orientation. They are entitled to all available social and public services, including public housing service.
- In Long Run, Hong Kong SAR should recognize the 'de facto spouse' relationship of a homosexual couple is, in fact, a marital status.
- Study the possibility of letting de facto spouse the right and responsibility to sign medical consent on behalf of the patient at a critical time.
- Should not be clear hint in the blood donation guidelines that people with a homosexual orientation belong to the group with a higher risk of getting AIDS or HIV+ virus.
中 文 大 學 同 志 文 化 小 組
- 肛交與陰道交合法年齡並不看齊,肛交的合法年齡是21 歲,而陰道交合法年齡為16 歲,前後不一,自相矛盾。
- 剝奪了16 至21 歲人士的性行為自主權和表達方式。
十 分 一 會
- 保安局、房屋局、衛生福利局、電檢處等都撰文解釋現行政策並無歧視,但實情各部門皆忽視了性傾向平等意識及不同性傾向人士的需要。
- 16 至21 歲人士同等享有選擇性行為對象的權利。
- 男女均需要保護免遭勒索及被利用從事性罪行的性別平等意識。
- 要求定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志伴侶法」,及主動修改現行法例及政府政策中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存有歧視的地方。
彩虹細胞
- 增撥資源,及成立「同志教育資源中心」以推動有關認識同性戀和性傾向歧視的教育。
趙文宗博士(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 「一夫一妻制的共識」只是一個自欺欺人的異性愛霸權製作。故建議先通過「伴侶法」,然後研究修改婚姻法。
- 紅十字會捐血指引涉及歧視,因感染愛滋病病毒的高危族群是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人,而不是與男性有性行為的男性。(性交的定義不清晰;而喜愛肛交的男同志少於1%)
- 任何反歧視立法都是為了保護弱勢社群和主流大眾抗衡的工具機制。(法律要維護的不是多數人的暢快心情,而是正義的理念理想。)
- 刑事法的118C, 118D, 118J 中帶有性傾向歧視。(對和男子肛交的未成年男子和未成年女子不一樣- 前者須負刑事責任,後者卻不用。)
- 建議採用學術角度仔細審視本土同志文化在這廿年的轉變。
- 建議研究外地╱ 本地同志法律。
智 行 基 金 會
- 於反性傾向歧視方面,立法與公眾教育並無衝突,應同時進行。
- 要求立法,只是要求平等對待;立法後,所謂“ 逆向歧視” 的受害者可以繼續選擇不接受同志,但無權阻止同志爭取公平對待。
- 政府不可單看民意,應選擇公義,照顧小眾。
「 同 志 伴 侶 」(Domestic Partner) 此 次 會 議 中 較 特 別 的 , 是 智 行 基 金 會 於 立 法 會 遞 上 一 份 有 關 「同 志 伴 侶 」(Domestic Partner) 的 資 料 :
- 「同志伴侶」是指兩個成人(無論同性或異性)持續的關係,他們是a) 共享居所,b) 年滿18歲,c) 情感上獨立,d) 和打算一起居住。
- 「同志伴侶」福利政策的目的和方向,是使「家庭」的觀念容許多元化的關係,包括那些沒有透過婚姻被正式承認的關係。而一個包括未婚異性伴侶的福利政策,承認了個人的選擇及擴闊「同志伴侶」的觀念,以致肯定真正多元化的家庭。
- 最好的政策是最廣闊及最公平的政策,包含最廣闊範圍類別的家庭類型。
- 任何提供給夫妻的福利都應同樣提供給「同志伴侶」。
- 僱主容許僱員自行界定屬於他╱ 她的家庭,和回應該家庭的需要。
宗 教 人 士 和 團 體
馮智活牧師
- 基督徒不應盲目遵守聖經反對同性戀的教導,其實聖經只是反對同性性行為,並非反對同性之戀情,同性戀是否對錯不能以二千年前(即新約聖經時代)的人類知識經驗來判斷。
- 政府應進行有關同性戀的公眾教育。
- 支持立法保障同性戀免受歧視。
香 港 天 主 教 大 專 聯 會
- 信仰教導愛貧窮人為先,愛是無條件的,不應包括道德上的批判。
- 立法可以至少保障那些弱小者的人性尊嚴。
- 應加強教育大眾認識不同性傾向人士的生活方式及提高專業人員處理不同性傾向個案的訓練是有必要的。
香 港 基 督 徒 學 會
- 因《人權法案條例》只限於政府機構,不適用於非政府機構,故有需要立法。
- 由於涉及宗教自由及教會內行使權力的範圍,應予以法例上的豁免。
香 港 基 督 教 工 業 委 員 會
- 《僱傭條例》第九條所載有關非法解僱並不包括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保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