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同性婚姻的距離
燭光網絡 164期 (p.14)

香港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但終審法院卻要政府間接承認同性伴侶的事實婚姻。
根據社區法網:「『事實婚姻』即指一對伴侶實際上如夫婦般生活並向外宣稱為夫妻,但雙方未按現行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或結婚手續……不會被視為已婚,未能如其他已婚夫婦般擁有作為「配偶」在稅務、退休金、醫療和公共房屋方面的權利。」但過去多年,終審法院卻自相矛盾地,一方面強調香港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和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另一方面卻逐步將原本只屬異性婚姻享有的權益,逐步給予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並且要求在本港的法律框架之下給予他們一個正式的地位,因此,同性伴侶現時可以享有比法律不承認的異性同居更明確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2018年,就女同性戀者SS以工作簽證來港,但入境處不承認她與QT根據英國《2004年民事結合法》的民事結合關係,拒絕QT的受養人簽證而作出的司法覆核,終審法院裁定QT勝訴,成為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得到法律承認的第一步。
2019年,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因為爭取與他在新西蘭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的公務員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被拒,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判他兩方面皆勝訴。終院雖然認同保障香港法例所界定的婚姻制度是合法目的,不過,終院認為現時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價值觀念並非相關的考慮因素,因爲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理由而拒絕小眾人士的申索在原則上有損基本人權。
2023年,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駁回岑子杰就承認本港及海外註冊同性婚姻的兩項上訴議題,表示《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僅限於異性婚姻,岑子杰一方提出的平等權利條文不適用於本案。不過,法官卻以3比2裁定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終院命令由2023年9月5日頒佈裁決起計,暫緩兩年生效。按照裁決,政府須於兩年內立法制定替代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
2024年,海外註冊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無遺囑遺產繼承三項本來只屬於已婚異性配偶的權利在終審法院終極勝訴,終院法官不接受房委會辯稱容許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居屋,會損害異性戀夫婦在《基本法》下享有的公共房屋權利,因申請權利本就不由異性戀夫婦獨佔,房委會亦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同性配偶會如何影響公共房屋輪候時間,無法說服法庭已在「社會效益」和「現行政策對同性配偶造成困難」兩者中取得合理平衡,判房委會敗訴。
此外,終審法院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從兩條例的涵蓋範圍超越香港《婚姻條例》,令在香港不承認的其他形式的海外異性婚姻都能受保障(如其他國家的一夫多妻)可見,「有效婚姻」一詞在不同法律間並無一致定義,因此「婚姻」一詞需按相關條例的立法目的詮釋。
2025年,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為已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提供醫療及處理身後事權利,以履行終審法院要求政府為海外註冊同性伴侶設立替代框架的裁決,但一提出便被多個主要政黨和議員反對,最終被立法會否決
對於政府今次的建議,我們認為等如間接承認了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關係,在香港法律的框架下有一個特殊的身份,可以享有許多猶如異性婚姻的權益,為將來同志團體再進行司法覆核時提供了更為有力的理據。
明光社早在2018年已正式提出以「緊密關係授權」的方式,建議讓所有成年市民可以選擇自己最信任或關係親密的人,例如契爺契仔、金蘭姊妹、同性伴侶,而獨居長者最信任的可能是牧師、神父、又或是多年好友,在有需要的時候代表自己處理包括醫院探視、醫療決定、器官捐贈、財產運用及生活安排、遺體和骨灰處理、以及身後事等等,在維護緊密關係者的基本權益的同時,亦符合維護現行男女婚姻獨特性的原則。至於同性伴侶的遺產問題,若雙方真正信任對方,及早訂立遺囑就可以順利解決,毋須自尋煩惱。
多年以來,終審法院已未經立法會和市民的討論和授權,一步一步將一些原本只屬於香港現行婚姻制度下有關異性配偶的權利和福利,包括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福利、以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居屋和享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保障等,給予在海外註冊而香港並不承認的同性伴侶關係,若再加上政府在法律框架內讓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果就是雖無同性婚姻之名,卻有同性婚姻之實。請各位關注維護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以及重視維護兒童不會人為地被剝奪在親生父親和母親照顧下健康成長權利的市民不可不察,我們與同性婚姻只有一步之遙,若再保持沉默,恐怕將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