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明報.20-11-2024) |
甚麼叫寒蟬效應、甚麼叫白色恐怖?有時只能心領神會,若果一個社會大部份人對一些案件的判決都不敢表達不同的意見,只能透過不同的方法婉轉地表達不滿的話,那個社會的言論自由究竟有多大?大家應該心裡有數,有甚麼比許多人擔心因為評論一條法例、或因為該法例作出的裁決,會被指觸犯有關法例更荒謬呢?君不見很多時一些法官也會反對另一些法官的裁決,認為對方錯誤理解一些法律的原意、或抵觸了其他法例,這從許多上訴案件與原審的裁決不一樣可見一斑,許多法例皆有灰色地帶,不同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詮釋,就算最後有某項裁決,不代表另一方是全無道理的,十個律師有十一種法律意見並非沒有可能的事。
一個社會的言論自由不是靠官員或親官方的傳媒不斷出來保證就自然存在的,而是當大部份市民敢於對著記者說出真正的個人意見,那怕與領導人和法官的未必一致,有免於恐懼秋後算賬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有時一些檢控及裁決雖然有法律依據,但並不代表一定能夠服眾,一些剝奪了市民基本言論自由、或憲法(在香港則是基本法)所賦予權利的法律,只能對市民起鎮懾作用,無法真正達致良政善治、教化市民,因為口服不等如心服,有時反而會累積怨氣,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初選案宣判後,有些事值得反思的,為甚麼幾乎所有泛民政黨都有前主席、黨魁或創黨者被判監?與政府持不同意見的政黨無一倖免地有成員被判入獄,不少泛民政黨甚至要結束,而餘下的亦在立法會絕跡,究竟是甚麼社會環境、甚麼法例可以幾乎令所有反對派墮入法網?反對黨無法再參與選舉?大家認為香港以外的人會怎樣解讀這種情況?是否我們自己不斷說香港的法治精神沒有改變,別人聽得多就自然會相信呢?
另一方面,一些人若果只是按照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或方法,去向政府施壓,希望政府回應某些基本法及其附件曾經承諾給予的公民權利,所使用的方法或許被認為較極端、天真、甚或魯莽,但並沒有使用任何暴力,而是和平地使用政治上較為激烈的手段,應該與使用暴力的或觸犯之前已被清楚界定為非法的行為雙提並論嗎?當不少法律學者、法律界人士、有豐富參政經驗、並強調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政黨中人都參與的一項活動,難道真的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嗎?就像往日立法會的拉布行為的確令不少立法程序受阻,但並沒有犯法,有些行為雖然不受歡迎、會對施政帶來不便,但既然法律或議事常規容許,只應修訂相關的法例或規則,不應追究,對法律有不同理解與明知故犯,在嚴重性上是否應有不同的考慮?若強調香港真的有言論自由和選舉的自由,必須對持異見的政黨和政客有更大的包容、以及願意讓不同的意見有表達的空間,市民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調查顯示近年不少市民都有不同程度的抑鬱,抑鬱已成了香港人需要破的地獄。
「我又見日光之下,在審判之處有奸惡,在公義之處也有奸惡。我心裏說,神必審判義人和惡人;因為在那裏,各樣事務,一切工作,都有定時。」(傳三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