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3/2021
(香港電台.17-3-2021) |
(星島日報.16-3-2021) |
日本憲法將婚姻定義為異性之間結婚,但札幌地方法院裁定,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是違反憲法中的公平對待保證,這是法院越俎代庖的又一例子。其實在許多國際性的人權宣言和不同國家的憲法訂立的時候,大家都清楚知道婚姻是屬於男女之間的事,並不包括同性,而聯合國亦尊重不同的國家在婚姻制度的安排上有不同的傳統,若果要作任何改變應該由當地的人民自行決定。正常的程序應交由全民討論,再由立法機關決定是否修改,不應由法官將今時今日一些新的觀點,強行解釋及扭曲昔日的立法原意。另一方面,所有宗教皆有其教義,只要不是強迫其他人相信,大家若果不認同,大可一笑置之,而不是倒過來強迫教會修改教義和聖禮來遷就不相信的人,更不可以動輒批評教會有歧視行為。正如肉食者不能強迫佛教僧侶食肉,回教徒不能禁止基督徒吃豬肉。在當前政治正確比真正正確更重要的年代,大家必須慎思明辨,不要被一些似是而非的邏輯,以及個別令人同情的故事所迷惑。沒有人能否定一些同性伴侶是真正深愛對方,不過,愛只是婚姻的重要元素,但不是充足的條件,因為兩個深愛對方的兄妹;五個彼此相愛的男女;涉及未成年人士的忘年戀;人與寵物之間難捨難離的愛,仍然不等如就有權結婚,婚姻自有婚姻的制度,任何符合制度的人皆可以結婚,這是他們的權利,只有符合要求但不准結婚,才可說是歧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