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021
(星島日報.9-11-2021) |
(明報.4-11-2021) |
上月通過的《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目的是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起底罪行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以及賦予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訊息。驟眼看來,新法例可以保障市民及司法人員及其家人不會因被起底而受到網絡欺凌及滋擾,可進一步保障市民的私隱,但細看條文,條例卻可能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造成障礙,因為條文並沒有豁免傳媒基於公眾利益而自動獲得免責權,傳媒機構負責人為免誤墮法網,面對兩年甚至五年監禁的刑罰,很多時會自我審查,這將不利香港的傳媒生態。
另外,11月起進入政府處所須用「安心出行」,只有12歲以下和65歲或以上的人士及使用「安心出行」有困難的殘疾人士才可獲豁免,有市民向平機會投訴遭「數碼歧視」,由於政府處所眾多,沒有「安心出行」便真的不能安心出行,遺失電話的市民無法進入警署報失、流著血的傷者無法進入醫院就醫、無家者無法進入社區會堂的臨時庇護中心等等;希望將來不會出現死者因沒有「安心出行」而不能被送入火葬場的笑話。政府這個一刀切強迫市民使用「安心出行」是毫無道理的,若是因為一旦有地區爆發疫情,要通知曾到訪該區的人士,用「填紙仔」的方法也可以做到,何以一定要用「安心出行」,綜觀近年政府很多政策及施政,很多時是原意雖好,實行時卻非常擾民,究其原因,皆因官員只懂服從長官意志,未能體察民情,導致不論是訂立新法例或新措詞,都無法令市民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