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未完成變性手術轉換身份證的後遺症
終審法院去年在一宗跨性別人士的司法覆核案之中,裁定入境處要求當事人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身份證性別標記是違憲。因應終院的裁決,政府於今年4月初修訂政策,未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若果符合要求亦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該宗司法覆核案的當事人亦已成功更改了身份證。該位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只切除了乳房,並沒有切除子宮和卵巢,即在生理上,有關人士身份證上雖然標記為男士,但實際上完全有能力懷孕生子,令「男人亦可以大肚生仔、阿媽原來唔一定係女人」的情況絕對有可能出現,而有關情況並非如一些終審法官所說是十分罕有的情況,在外國已經有相當多的事例。
除非大家以鴕鳥政策看待,否則必須回答一個問題,將來若有未切除子宮,身份證上已標記為男性的女跨男人士懷孕,在法律上當事人究竟是嬰兒的父親還是母親?這種男性懷孕生子的現象是否大家樂意見到的現象?又會為下一代,特別是相關的兒童會帶來甚麼深遠的影響?又例如當一個身份證上標記為男性的女跨男求診的時候,醫生若不知道對方的原生性別是女性,並且仍然有子宮和卵巢的話,又怎會考慮對方可能患上子宮或卵巢相關的婦科病症呢?只會出現延誤治療的弊端,對當事人和醫護人員都不是好事,究竟「醫健通」上的相關資料會否披露當事人的原生性別或者身體現況呢?
至於變性手術的問題,本來就充滿爭議,按常理來說,如果有人堅決要自殘身體,誓要切除自己的手指、腳趾、甚至舌頭、耳朵;或是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和兒童(特別是大家的子女),堅持要以青春期阻斷劑阻止本身荷爾蒙分泌,令自己不能正常發育,大家會支持他們這樣做嗎?若果有人堅決不能接受自己身體某些器官、建議要將自殘身體合法化、制度化,將阻止他人自殘、不承認市民有自殘權利的人視為歧視、大家會否覺得有點荒謬?所謂性別重置手術,究竟是醫學上沒有其他治療方法的最後選擇,還是只需按當事人主觀意願的整容手術?當有人不能接納自己的現況,希望尋求改變,而又願意切除原有的性器官、重置另一性別的性器官,大家雖然未必認同,但亦會尊重和同情對方已下了極大決心,付上了不簡單的代價去做一些不能逆轉的手術。若只是整容手術,為甚麼整個社會的政策要去配合一些人的個人選擇呢?
更進一步,若果當事人根本不打算做任何手術、或者根本不願意做完整的手術,卻又要求大家必須當他/她已經改變,尊重他/她自己聲稱和認同的改變,並要求政府配合去更改一些法律和身份證明文件,大家是否應該積極支持呢?當大家拒絕跟從的時候,對方可能會終日耿耿於懷,認為自己不被理解、不受尊重、甚至有受迫害和輕生的念頭,大家是否認為應該因此而必須依從他/她個人的看法、期望和認同,讓他/她得到自己想要的事物,並稱之為尊重人權、保護私隱、表達真我或文明進步呢?
若果不改變會令當事人不開心、甚至抑鬱,是否就是社會衡量應否改變的重要原則呢?其實不少人對自己天生的容貌和身形都有不滿、嫌自己不夠瘦、不夠高、不夠美、頭髮不夠濃密、單眼皮、鼻太扁、牙太疏、嘴太大……而這一切都會影響他/她的個人形象、自信心、那麼政府是否應該當他們是病人,或者以人權為理由而更改一些法律文件的記錄、以及取消一些部門對身高、體能、學歷和專業資格的入職要求,甚至出錢為他們整容去消除他們的不安呢?究竟怎樣界定一件事對當事人來說只是個人感受、個人期望、還是醫學需要或者人權問題呢?還是最後這只是一場政治遊戲,誰人有本事打動人心就可以改變法律?但我們亦不能不追問,為甚麼其他有類似情況的人卻不可以?是否政治正確比正確更重要呢?
我們活在一個訴諸感性、情緒而不是理性和邏輯的年代,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當有權力的時候就可以做出荒謬的決定,終審法院的裁決為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將逐步浮現。若果政府不能夠未雨綢繆,立即全面檢視及鞏固現行有關性別的法律,避免出現性別身份混亂、導致社會政策和規劃失序的情況,而只是見步行步,希望將燙手的山芋留給將來接手的官員的話,就是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