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關係
性關係是人與人之間最親密的接觸,建基於愛和婚姻之下,是二人身心靈整體的結合,是良好及美麗的。但現時社會視性為滿足慾望的途徑,忽略愛情及婚姻的基礎,為個人、家庭及社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近二百名來自不同學校的老師、社工,在連續三個毋須上學的周未大清早,聚首一堂,不是參加甚麼聯誼聚會,只為好好裝備自己,應付青少年性教育工作的挑戰。事實上,處身於這個提倡多元文化、反建制的世代,踏入青春期的青少年,不少都欠缺整全家庭的教養,對甚麼兩性相處技巧一無所知,卻蠢蠢欲試談戀愛的滋味,同時竟又發現「戀愛無分性別」的「潮爆」道理……,這一代年輕人就是這樣長大的!
以下是一個真實的個案,反映了一個母親發現自己的女兒原來是同性戀者的時候,一些普遍的情緒反應和掙扎:
陳太來電人生熱線,她感到十分憂慮,她多年前因丈夫有第三者,而與丈夫離婚,她帶著一子一女生活,陳太後來也有幾位男朋友,甚至有些也曾同居。現女兒已經17歲,女兒有一位十分要好的同學,常來家中玩,有時甚至過夜,陳太也視她為契女一樣,但最近發現,女兒與這要好同學的行為十分怪異及過分親熱,她質問女兒,女兒竟承認她們是一對戀人,陳太十分傷心難過,更痛罵女兒不懂自愛,甚至吵著要趕她走,兩人關係現十分僵。
任何教會皆有極少數面對同性困擾的信徒,他/ 她們為了在堂會內求存,自然隱藏其性傾向,不會貿然「走出來」表露其身份。越是對信仰認真,此群信徒的內心困擾越大;教會領袖怎樣在真理教導與愛心關懷兩方面幫助他/ 她們,實在須要求神賜下智慧與勇氣。
聖經較明顯定同性戀為罪的經文有以下各處︰創世記19:4-10關於所多瑪城罪惡,利18:22和20:13的禁令,羅1:24-27,林前6:9-10 和提前1:10,同志釋經就是對這幾段經文支持同性戀的新解釋,他們希望說服自己,也希望說服信徒以為這幾段經文都不是論及同性戀,而是其他罪行; 即使說同性戀為有罪,也只適用於猶太人的律法時代,不能應用於現在的恩典時代。故此他們的結論是︰聖經從來沒有一處定兩位成年同性相愛而結婚、性交為有罪。讓筆者介紹他們的「創啟」解釋,然後筆者會逐一反駁這些解釋的問題。
根據香港青年協會的調查,於2001年,有64.4%的青年人(15-39歲)接受婚前性行為,[1]浙江大學一項調查顯示,六成二學生同意只要相愛,就可以發生婚前性行為,而在深圳,近五成中學生接納非婚同居及婚前性行為
二千年12月中的一個下午,一位社工陪著一位妓女阿絹﹝假名﹞,來到明光社的辦公室接受訪問。
眼前的阿絹,從外貌根本看不出是妓女,入行之前她與一般女孩子一樣,有一份固定的職業和足夠日常開支的收入,但因為週期性「快錢」的需要,不能等待每一個月出糧,阿絹從朋友介紹下就入了行。當說到當娼生涯時,「不開心」、「羞恥」、「無尊嚴」之類的詞語總是不停從她口中說出來。
娼妓對女性是一種剝削也是一種壓迫,不單不值得鼓勵更應大力反對。娼妓合法化不是治標治本的政策,它並不能解決現時的娼妓問題。政府應從兩方面處理娼妓問題,第一、要關心導致婦女從娼的社會問題,如貧窮問題;第二、要從教育入手使青少年明白人的真正價值。
過去香港幫助娼妓的社會資源實非常少,所以當時娼妓要轉業,並非易事。
今期的燭光網絡,主要是針對報刊刊登嫖妓指南的問題進行分析及討論,因此我們訪問了社工、醫生及心理學家,以不同的角度及專業去分析青少年閱讀嫖妓指南的影響。
訪問(一)